卞世傳:緊急建議中國政府領導人法辦江澤民(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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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建議中國政府領導人: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取締我國參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時,江澤民保留該法第六十六條」議案,掃除江澤民故意阻擾我國政府履行國際法程序所設置妨礙;提議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將江澤民開除出黨,釐清其「俄奸」司法證據鏈,遵循國際法規定,提請國際法院廢止江澤民簽署系列賣國條約,公斷我國故土歸屬權的公開信。

一、本議案的提出理由:

江澤民故意阻撓我國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履行「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當事國領土範圍爭端】之程序」的障礙行為,基本符合「背叛國家罪」的犯罪構成主觀、客觀構成要件,符合「背叛國家罪」的立案標準,滿足「背叛國家罪」的罪行認定條件。

(一)該議案的實施,將消除江澤民妨害我國政府以主權責任,依據「國際法」程序,提請國際法院裁決我國故土主權歸屬性的危害性、危險性、破壞性,將為正常的以國際法規則,追討和收復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系列賣國條約所喪失我國領土主權,清除障礙,具有恪守和收復我國主權核心利益的重大歷史、現實、未來意義。

我國於1997年9月3 日交存加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時,江澤民政府特別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該條約第六十六條予以保留,並同時取消了『中華民國』於1970年4月27日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上的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直接為我國政府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將爭端提請國際法院裁決設置了司法障礙,妨害了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依據「國際法」相關規定,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行動。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是「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當事國領土範圍爭端】之程序」,是當事國將爭端提請國際法院裁決而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的規則,是關於爭端國之間簽署【不平等條約】的失效、終止、退出條約或停止施行條約應依循之程序。

本建議:以江澤民大量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實,已涉嫌「背叛國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江澤民阻礙中國政府依據國際法規定程序廢止不平等條約、追討故土的行為,以及相關聯的江澤民當政期間,簽署系列領土疆域不平等條約和組建「上海五國」的組織,已經涉嫌「背叛國家罪」,符合「背叛國家罪」罪行的全部犯罪構成要件,江澤民的行為後果,直接涉及「勾結外國,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罪行。

2. 本建議:依法緊急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將為我國正常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收復故土主權,剷除妨害。

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該議案履行「由國務院審核,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討論表決後,由國家主席批准」的程序後,將取締江澤民故意預置《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程序所公斷中國故土主權的障礙,為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而正常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規定,收復國家近代史中最大主權核心利益,剷除最根本性的妨害。

3. 本建議:不僅追究江澤民「背叛國家罪」罪行,還要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讓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

根據江澤民已構成「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事實,不僅依憲依法抓捕江澤民,並迅速啟動調查、偵辦、釐清江澤民涉及「俄奸懸案」的「投敵叛變罪」完整證據鏈的行動;還要為中國現政府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司法解決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割土條約之失效,國際法院裁決我國故土歸屬權,實現追討和收復中華民族故土主權而履行國際法規定程序的目標,讓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

4. 本建議:依法啟動對江澤民「俄奸懸案」司法調查,釐清其涉嫌「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證據鏈,為以國際法收復國權的核心利益,留存證據。

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問題,不僅是追究其罪責問題,更是在「江澤民有生之年」,中國政府迅速收集、調查、偵辦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被「強迫、詐欺、賄賂、錯誤、脅迫」司法證據鏈,提請國際法院依據中國所簽署了「不平等條約」,判決其失效,並裁決我國故土主權疆域範圍歸屬權的問題。也為江澤民嗚呼後,我國以國際法收復中國故土主權的核心利益,留存證據。

5. 本建議:本屆中國政府,應積極履行國際法規定程序,打一場以「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犯罪證據鏈為依據,以國際法院裁決我國故土疆域歸屬權的重大戰役。為中華民族建功立勛!

在追討和收復故土主權方面,中國政府要打一場以國內法、國際法所要求相關證據鏈為依據,以相關法律為裁決領土糾紛的歸屬性,以具體的嚴謹、規範的法條和證據為依託的戰役,請本屆政府領導人,以提升民族尊嚴為己任,以收復近代屈辱史所喪失的故土主權為職責,為中華民族建功立勛。

(二)江澤民阻礙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程序的行為,以及和平時期簽署中國歷史上最多的賣國條約,成立「上海五國」組織,涉嫌「背叛國家罪」,符合該罪構成要件和立案標準。

江澤民當政時期,以「故意犯罪,保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故意設置我國政府履行國際法障礙的公開事件」表明:這是江澤民觸犯《刑法》第一百零二條 「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事實。這是包括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犯罪結果,構成「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犯罪事實基本構成要件,形成江澤民犯罪後果的客觀存在危害性、主觀故意性的事實;江澤民的行為符合「背叛國家罪」犯罪事實的基本內容;與其涉嫌「投敵叛變罪」犯罪事實,有著密切的因果關聯邏輯性;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的犯罪行為,均指向其「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實;直接涉及中國政府在「江澤民有生之年」,必須對其「俄奸懸案」所關聯「投敵背叛罪」罪行,啟動調查、偵辦、釐清犯罪事實證據鏈的司法行動機制。

江澤民保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故意設置我國政府履行國際法障礙的事件」,是江澤民蓄意妨礙我國政府以主權責任,依國際法程序,阻止提請國際法院裁決我國領土歸屬權行為的重大罪證;這是江澤民公然與中華民族為敵,實施割讓領土主權,不准國際法庭裁決的重要憑證;這是江澤民在主觀上勾結外國機構,故意破壞祖國獨立、領土統一性,出賣民族利益,客觀具有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所涉嫌「背叛國家罪」立案標準重要關聯性的定罪依據。

1. 江澤民阻礙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程序的行為事實,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犯罪事實的基本構成要件。

依據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定罪因素的四個構成要件,有「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 江澤民阻礙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程序的行為事實,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的事實特徵,符合該罪行的基本構成要件,具有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情節、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是江澤民的犯罪事實性的構成要件,應依憲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建議中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緊急調查、釐清、偵辦全部罪行,公開審判。並為以國際法規範程序,追討和恢復我國領土主權,提供完整證據鏈的司法支持。以免江澤民生命消失,則追討國土主權的相關「俄奸懸案」的證據鏈喪失,死無對證,致使我國不能遵循聯合國的國際法程序,不能將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所簽署不平等國土糾紛條約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而裁決停止江澤民主持簽署的「割土條約」實施,必將釀成中國現政府不能正常履行收復國家故土主權的職責,造成國家主權核心利益無以彌補的巨大損失。為此,在依據國際法規定,收復我國近代故土主權的行動中,履行我國司法程序,解鈴還在系鈴人,讓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

(1)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客體要件:

①阻礙我國履行國際法條約規定

江澤民在其當政期間公然「保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關於『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之程序』」,且提出「『中華民國』原在《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上的簽字是非法的、無效行為」。江澤民的行為,已經危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境外組織已達到侵略我國領土主權、控制我國領導人、獲取我國核心利益的目的。江澤民具備「背叛國家罪」客體要件的主要特徵;

②和平時期簽署系列「無端喪失國土主權的條約」

江澤民在任國家主席的1989年至2012年期間,是中華民族歷史上割讓國土最多的一個時期。江澤民擔當國家主席期間,分別主持簽署了於1991年5月16日《中蘇國界東段協議》、於1994年9月3日《中俄國界西段協定》、於1999年12月10日《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於2001年10月27日《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1999年8月13日《中塔國界的協定》、2002年5月17日《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2000年7月5日《中塔吉邊界劃定協定》、1996年年7月4日《中吉國界的協定》、1999年8月26日《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1994年4月26日《中哈國界的協定》、1997年9月24日《中哈國界補充協定》、1998年7月4日《中哈國界補充協定的規定》,以及1996年11月29日《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2000年12月25日《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等重大國土割讓的簽約事件。江澤民和平時期瘋狂割讓我國領土主權的行為後果,致使一百七十餘萬平方公里疆域和3.2萬平方海里海域的主權利益,拱手相送。江澤民的行為後果,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特質,具備「背叛國家罪」的客體要件主要特徵。

③組建「上海五國」的「背叛國家罪」組織機制

江澤民在職期間的1996年4月,為隱瞞其涉嫌「俄奸罪惡」,完成「勾結境外機構,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背叛國家罪』行動」,又組織與我國有著領土爭端關係的蘇聯分裂後獨聯體國家,以「上海五國」機制及後期的「上合組織」,持續從事著直接危害我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依據「上合組織」機制平台,又在2002年後,繼續以江澤民不再擔任國家主席後的賣國組織體制形式,簽署了2010年4月27日《中塔國界線的勘界議定書》等國土條約,延續了江澤民公開與中華民族為敵的影響性、傷害性、漢奸性、賣國性、背叛性罪惡。以上江澤民「簽署系列『賣國條約』的行為,以及江澤民主導建立『上海五國』的實施「背叛國家罪」組織的行為後果,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特質,具備「背叛國家罪」的客體要件主要特徵。

(2)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客觀要件:

「背叛國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勾結外國機構,「以擔任國家主席期間,主持簽署大量割讓中華民族領土主權條約的形式」,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後果,現已造成一百七十萬平方公里領土面積和3.2萬平方海里海域,「分離」了我國版圖的後果,具有諸多事實的客觀性;涉及與江澤民「俄奸懸案」原因相關「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客觀要件證據鏈問題。

(3)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主體要件:

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主體要件是,作為涉嫌「二奸二假」中五十年代就具有「俄奸懸案」的「投敵叛變罪」的犯罪分子。江澤民是與中華民族為敵,死心塌地甘當侵略者的日奸、俄奸,作為混入我黨、政、軍內部,竊據要職、掌握重要權力、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國家重要政治權力、竊據了社會重要職務、有著重大政治影響的人。這是中國政府領導人,必須在江澤民有生之年,調查、釐清其「俄奸懸案」中涉及「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的主體要件犯罪證據鏈因果邏輯關聯性的問題,是我國以國際法規定,廢止條約,公斷主權的核心問題。是中國政府領導人應依據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大量犯罪基本實事,通過「十九大四中全會」的決議,根據黨規,將江澤民開除出黨。重新對呂加平先生質疑江澤民「二奸二假」司法案件審理、確認,偵辦、調查江澤民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主體要件的證據收集,並依據江澤民偵查結果,平反呂加平先生案件。這是需要我國政府領導人,通過中央會議確定,對江澤民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緊急立案,並啟動司法機關調查、偵辦、釐清江澤民「俄奸懸案」證據鏈的重大決策問題。

(4)江澤民所涉嫌「背叛國家罪」的主觀要件:

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主觀要件表現為故意性。即:江澤民明知自己「勾結外國境外機構,故意組織實施的行為,危害了中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已經造成中國領土主權的巨大核心利益的損害,且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行為,並希望這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結果發生。

①江澤民故意阻礙我國履行國際法規定司法公斷領土糾紛所設障礙,涉嫌「背叛國家罪」的主觀要件。

江澤民「在我國加入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時,以保存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並取消了『中華民國』在該法上的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的模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是國際法院司法解決爭議條約涉及「強迫、賄賂、錯誤、詐欺」的失效和終止,是國際法庭公斷裁決爭議國領土歸屬權的規定。江澤民蓄謀妨礙我國依據國際法規定,阻止國際法院依據規定裁定爭議協議失效,妨害國際法庭判決爭議領土範圍歸屬性,致使我國政府已經喪失了追討和收復國土主權的前提條件。江澤民明知自己阻礙國際法的行為,會造成國家的被侵故土主權永遠喪失的結果,並積極追求、實施、希望、放任這種危害國家領土安全的後果發生。江澤民在在該保存第六十六條的涉嫌「背叛國家罪」事件中的主觀方面,具有直接「故意喪失我國國土主權、故意危害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這是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行為犯罪事實的重大罪證,已符合「背叛國家罪」的立案標準,可依據相關法規,中國政府領導人,必須對江澤民追究「背叛國家罪」的刑事責任;

②江澤民涉嫌故意簽署系列喪失我國領土主權的條約,涉嫌「背叛國家罪」的主觀要件。

江澤民擔當國家主席期間,分別故意主持簽署了《中蘇國界東段協議》、《中俄國界西段協定》、《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中塔國界的協定》、中塔國界的補充協定》、《中塔吉邊界劃定協定》、《中吉國界的協定》、《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中哈國界的協定》、《中哈國界補充協定》、《中哈國界補充協定的規定》,以及1996年《關於在中印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2000年《中越北部灣劃界協定》等重大國土割讓的簽約事件。江澤民和平時期瘋狂割讓我國領土主權的行為後果,致使一百七十餘萬平方公里疆域和3.2萬平方海里海域的主權利益,拱手相送與領國。江澤民故意犯罪的行為後果,具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特質,具備「背叛國家罪」的主觀要件主要特徵。

③江澤民涉嫌故意組建「上海五國」的國家外國人,從事危害國家領土主權安全的活動,涉嫌「背叛國家罪」的主觀要件。

江澤民以故意組織「上海五國」的模式,勾結外國組織,從事直接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並希望這種危害國家主權核心利益的情況後果發生,已經直接損害國家主權核心利益,為此,江澤民已涉嫌「背叛國家罪」的全部犯罪構成事實。中國政府、檢察機關,應依法對江澤民犯罪行為,提起公訴。

以上江澤民故意涉嫌「背叛國家罪」罪行,符合我國《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規定,江澤民應接受司法處理;江澤民「背叛國家罪」的故意性,符合國家《刑法》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

2. 歷史學者呂加平先生經過調查,提出江澤民歷史上涉嫌「兩奸兩假」的「俄奸懸案」的政治詐騙問題,呼籲國家調查,卻判其十年有期徒刑。建議國家領導人,重新啟動調查江澤民「俄奸懸案」程序,給中國割讓領土的屈辱史,一個明確的司法定論。

江澤民在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方面,均涉及歷史學者呂加平先生,經過大量調查的事實,公開發表《關於江澤民的『兩奸兩假』和政治詐騙問題並要求調查的呼籲》等文章,而提出並質疑江澤民「二奸二假」問題。特別指出江澤民涉及「俄奸懸案」的問題,涉及中國政府能否在江澤民有生之年,以「解鈴還待系鈴人」的形式,啟動司法釐清、偵辦、調查、收集江澤民「投敵叛變罪」犯罪各環節事實證據鏈的問題。

(1)江澤民「二奸」歷史問題中的「第一奸」,指的是前總書記江澤民,與其親生父親江世俊,均為「日偽時期」的漢奸;

(2)江澤民存在歷史問題的「第二奸」——江澤民為蘇聯克格勃間諜的問題,即江澤民涉嫌「俄奸懸案的背叛國家罪問題」。呂加平先生指出,江澤民還存在「俄奸」重大嫌疑。經呂加平先生大量調查證實,江澤民於五十年代,在蘇聯汽車廠學習期間認識了遠東克格勃女特務克拉娃,並升級了男女關係,將江澤民策動、勾引後,遭受脅迫、投敵變節,發展為遠東克格勃組織的成員。江澤民被俄國克格勃組織控制以後,叛變祖國,背離了效忠國家的義務,刺探學生和國家情報,效力於蘇聯克格勃組織,侵犯了國家政權的利益和制度,勾結境外組織,背叛了祖國,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江澤民的行為已涉嫌「投機叛變罪」。

(3)江澤民涉及「二假」中的「第一假」,是指江澤民謊稱自己是1949年前加入中共地下黨的黨員,是假黨員的問題;

(4)「第二假」是指江澤民冒充是「烈士」江上青的養子,是假兒子的問題。

2011年呂加平等被北京市公安局抓捕,北京中級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呂加平先生十年徒刑。

但江澤民涉及「投敵叛變罪」,以「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系列行為,已經構成基本犯罪要件的事實。

建議國家領導人,重新啟動調查江澤民「俄奸懸案」程序,給中國割讓領土的屈辱史,一個明確的司法定論。

3. 江澤民涉嫌「投敵叛變罪」,是其實施「背叛國家罪」根本原因

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表象的實質,是涉及其隱瞞歷史上「俄奸懸案」的「投敵叛變罪」罪惡。

①江澤民構成「投敵叛變罪」罪行侵犯的客體:

江澤民涉嫌「投敵叛變罪」罪行,侵犯的直接客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國家的效忠義務,實施法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構成的是「投敵叛變罪」。是江澤民通過被境外組織利誘、脅迫、控制,背叛我們的國家和政府,刺探學生和國家情報,當政國家主席的和平時期,簽署了系列賣國條約,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及制度。

②江澤民構成「投敵叛變罪」罪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

表現為江澤民在蘇聯學習期間,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即江澤民被境外機構控制後,被其組織、安排、派遣、命令、指揮,從事有利境外組織的行為,進行投降境外機構,背叛祖國,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達到境外組織侵犯我國領土主權、危害中華民族核心利益的目的。

——江澤民於1989年擔任國家主席後,為隱瞞其五十年代參加克格勃組織的「投敵叛變罪」的罪行,被境外機構控制和脅迫,簽署系列賣國條約。

——江澤民任職國家主席期間,勾結境外機構,組建「上海五國」組織,使我國故土持續被侵害。

——江澤民擔任國家主席期間,故意設置阻礙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程序障礙的行為事實。

③江澤民具有「投敵叛變罪」的主體要件。

江澤民作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民,具有「投敵叛變罪」犯罪主體的一般要件。

④江澤民具有「投敵叛變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江澤民在「投敵叛變罪」的主觀方面,具有投敵叛變行為的故意性,不論是基於江澤民的漢奸家風,還是危害國家安全而主動叛變投敵,還是被境外組織的策動、勾引、利誘、脅迫、控制,均經不起考驗而投敵,叛變國家,服務於境外組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投敵叛變後,又進行危害國家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背叛國家罪」行為,構成「投敵叛變罪」而引出「背叛國家罪」的因果邏輯關聯性。

——江澤民遵循「漢奸家風」,而具有「投敵叛變罪」的主觀要件。

由於2012年,江澤民涉及與揚州市委書記王燕文,共同組建揚州《江上青史料紀念館》,公開祭祀漢奸生父江世俊(曾用名:江冠千,在日寇侵華期間,擔當汪偽政府的宣傳部長,成為日偽的大漢奸、中華民族的敗類、國家的敵人),公開宣傳「叛國養家」的「漢奸家風」價值體系,宣揚日本侵華戰爭,美化侵略行為,煽動分裂國家的價值體系,以日偽漢奸江世俊投敵叛變、投靠日本人的心路歷程,以家族族人代表讚揚和佩服漢奸江世俊的模式,公開了江澤民家族「投機叛變、叛國養家、損人利己、與民為敵」的漢奸家風,並以家族表彰的形式,給予了江冠千漢奸行為,以高度讚譽。已經公開暴露和彰顯江澤民家族「漢奸家風」的市儈厚黑學的投機取巧價值體系。證實了江澤民涉及「俄奸懸案」相關的「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主觀要件犯罪證據的問題。

江澤民在《江上青史料紀念館》中,無恥的篡改揚州抗日內容史和抗日組織史,歪曲、褻瀆、否定、矮化揚州抗日領袖、當年江上青的戰友和直接領導、揚州「江文團」團長卞璟(卞寶書的曾孫)的抗日功績,嚴重侮辱了卞氏千年「忠貞世家」家風所培育出「百年驅夷愛國世家」的歷史榮譽和尊嚴。由此,更進一步證實了江澤民人格品德的卑鄙無恥性、低級險惡性、陰險狡詐性、忘恩無義性。

江澤民以《他,改變了中國》的人生目標追求,不僅以漢奸家風改變了中華民族傳統愛國風氣,還以予領國簽署割讓國土條約的「背叛國家罪」的模式,故意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和主權核心利益的行為。江澤民的行為後果,已經成為中華民族有史以來最大賣國漢奸,國家敗類,民族罪人。

——江澤民具有「投敵叛變罪」的故意主觀要件。

正如呂加平先生提出,江澤民涉及「俄奸懸案的投敵叛變罪」,涉及江澤民在蘇聯學習期間,被境外組織策動、勾引、利誘、脅迫、控制後,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性。具有故意破壞祖國的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出賣民族利益的目的。

江澤民故意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包括:在蘇聯期間刺探情報和國家祕密;包括江澤民與鄰國,以故意犯罪的模式,簽署系列喪失中華民族國土主權的不平等條約;包括江澤民組建勾結外國機構,故意實施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 「上海五國」的組織機制,傷害了國家核心利益,損害了中華民族的現代尊嚴;包括江澤民故意設置阻礙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程序障礙的行為事實,阻擾我國履行國際法院公斷江澤民簽署「國土範圍不平等條約」之失效,以及同時裁定我國故土歸屬性判決的障礙犯罪事實。

以上江澤民的行為,均具有「投敵叛變罪」故意性的主觀要件。江澤民涉及「投敵叛變罪」,與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有著直接緊密的關聯性。

(三)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符合全部立案標準。

依據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危害國家安全和主權核心利益的罪行,符合「背叛國家罪」的全部立案標準。中國政府領導人,在江澤民有有生之年,應對江澤民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刑之以法,追究司法責任。

1. 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符合客觀性和主觀性「背叛國家罪」的立案標準。

江澤民擔任國家主席期間,阻礙我國履行國際法條約,收復國土主權的行為的後果;江澤民在和平時期,簽署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賣國條約,釀成我國一百七十萬領土面積的疆域和3.2萬平方海域,拱手割讓予鄰國;江澤民主持建立「上海五國」的「背叛國家罪」的常設機構,危害了中華民族共和國主權核心利益,江澤民的累累罪行,在客觀上已經危害了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江澤民作為「背叛國家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性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符合構成「背叛國家罪」的立案條件,應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2. 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具備預謀既遂的行為,符合「背叛國家罪」的立案標準。

「背叛國家罪」,是對行為犯的立案。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無論既遂或預謀,均不影響「背叛國家罪」的立案。

江澤民不僅是預謀,而且是既遂「勾結外國,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動」,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實,符合「背叛國家罪」的立案標準。

3. 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同時具有涉嫌「投機叛變罪」主觀、客觀犯罪要件的因果關聯邏輯性,符合「背叛國家罪」的立案標準。

江澤民在阻礙我國履行國際法條約,妨害收復國土主權的行為;江澤民在和平時期,簽署了一系列喪權辱國的賣國條約,釀成我國一百七十萬領土面積的疆域和3.2萬平方海域,拱手割讓予鄰國;江澤民主持建立「上海五國」的「背叛國家罪」常設機構的行為,均涉嫌「背叛國家罪」的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江澤民於五十年代,在蘇聯期間存在「投敵叛變罪」的罪行,均與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罪行,具有主觀、客觀犯罪要件的因果關聯邏輯性特質,符合「背叛國家罪」的立案標準。應擇以「背叛國家罪」論處。

二、江澤民行為已涉嫌「背叛國家罪」,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立案,並迅速啟動偵辦、調查、收集、取證江澤民涉及「背叛國家罪」證據鏈的司法程序,為履行國際法規定,實現收復我國國權,留存證據。並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將江澤民開除出黨。

(一)江澤民「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惡人生主線,以及釀成系列禍國殃民的行為後果,已構成國家公敵,中國歷史上最大漢奸,民族敗類。

以上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的事實清晰表明:

2012年,由江澤民與王燕文(原揚州市委書記),組建揚州《江上青史料紀念館》,公開祭祀其親生父親、日偽大漢奸江世俊,公然宣傳江世俊投靠日本人,從事與漢奸生涯「投機叛變、賣國養家、厚黑實用、損人利己、與民為敵」心路歷程的漢奸家風,並宣揚日本侵華戰爭,美化侵略行為,「煽動分裂國家」的價值體系,體現了江澤民始終遵循「漢奸家風」,始終與中華民族為敵,始終仇視中華民族而「禍國殃民」的核心價值體系。其構成江澤民「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主觀故意性的社會性犯罪思想基礎表現形式。

江澤民,在《江上青史料紀念館》中,竟然無中生有,製造謊言,無恥的篡改揚州抗日內容史和抗日組織史,公然詆毀、歪曲、褻瀆、否定、矮化揚州抗日領袖、當年江上青的戰友和直接領導、揚州「文救會」會長、揚州「江文團」團長卞璟(民族護疆卞寶書的曾孫)的抗日功績。將揚州抗日組織的功績,集中於江上青一人。體現了江澤民道德的淪喪、人性的泯滅、誠信的缺失、負義的無恥、品質的惡劣。構成了江澤民「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主觀故意性道德品質惡劣的行為心理。

五十年代,江澤民在蘇聯學習期間,參加遠東克格勃外圍組織始,即具體的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歷史學者呂加平先生,經過大量調查,提出江澤民涉及「兩奸兩假」的歷史「俄奸懸案」,其涉嫌「投敵叛變罪」,墾請中國政府及司法機關,在江澤民有生之年,重新審理該案,釐清江澤民「俄奸懸案」背後故事。以對中華民族最大的系列割讓國土主權的重大事件,有清晰的、具有法理因果邏輯證據關聯性的認定。);

江澤民當政國家主席之後的1989年至2012年的和平時期,簽署我國與周邊領國系列喪失國土主權的不平等條約(俄羅斯與中國人民共和國,在沒有簽署領土條約的前提下,侵占中國唐努烏梁海17萬平方公里領土),釀成我國國土主權170萬平方公里面積疆域和3.2萬平方海里的海域,拱手送於領國;

1996年4月,江澤民主持與我國有領土糾紛的前蘇聯獨聯體國家,即中、俄、哈、吉、塔等五國元首,在上海舉行第一次會晤,主持建立「上海五國」的「勾結外國機構,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主權、領土安全活動的常設組織」;

1997年,當我國承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時,江澤民故意設置該法第六十六條(即:司法解決【我國與領國的國土糾紛】、公斷及和解【當事國領土範圍爭端】之程序)以及取消了『中華民國』在該法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保留權,直接造成我國作為主權國家,不能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提請國際法院,公斷「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的不平等條約的失效,以及不能有國際法庭裁決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江澤民的行為,已經涉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事實。

以上江澤民「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系列行為後果,構成了江澤民「禍國殃民」的人生主線,體現了江澤民與國家為敵的行為心理價值體系。

當今中國政府領導人,應依據中國現行法律,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最後契機,在涉及中華民族核心利益的國土主權收復的重大問題上,「解鈴還待系鈴人」,不僅追責江澤民「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罪惡的問題,更應將江澤民「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事件,升級為,依據我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中國政府現領導人,應積極而迅速的清除江澤民對我國履行國際法的妨害,以中國政府的主權責任,根據江澤民違反國際法規則而簽署「喪失國土主權不平等條約」的客觀罪證鏈事實,中國政府應迅速啟動偵辦、調查、收集、取證江澤民涉及「背叛國家罪」證據鏈的司法程序,遵循國際法規則程序,為實現追討、收復江澤民所割讓簽署條約的系列我國故土主權目標,留存庭審裁定的證據。

(二)江澤民已涉嫌「背叛國家罪」,具備「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事實,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迅速讓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

由於江澤民「為阻礙我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所設障礙」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實,直接危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安全、國土完整性和主權的核心利益,江澤民涉嫌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中國政府領導人,應在江澤民有生之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迅速啟動司法調查江澤民涉及「俄奸懸案」,釐清其任職期間瘋狂割讓中國領土主權行為的原因理由,並給出一個邏輯關係清晰、真實、客觀、合情、合理、經得住歷史時間考驗的、並具有司法結論的認定。或司法認定江澤民以歷史清白,沒有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問題,並給予其公開的結論,以法律認定的形式,終止對江澤民「俄奸懸案」的討論;或江澤民已經涉嫌「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江澤民的行為已具備「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事實存在,司法機關對該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相關立案條件,應緊急履行司法「立案」公訴規定,啟動呂加平先生提出江澤民隱瞞 「二奸二假」的「俄奸懸案」歷史的司法偵辦,調查、證據收集程序,釐清江澤民「投敵叛變罪」的完整司法證據鏈。不僅追責江澤民「危害國家安安全罪」的刑事責任,更要為促進、督促、建議中國政府,依據國際法規定,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永久留存國際法院仲裁判決收復我國故土歸屬權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證據鏈依據。這是中國領導人捍衛國土主權、恪守歷史領土完整性的光榮使命,請珍惜這千古難尋的歷史一瞬,抓住收復國土主權核心利益的最後良機,在江澤民有生之年,讓其還我河山!

(三)江澤民已涉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事實。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應將江澤民開除出黨。為恢復國家領土主權的安全,徹底消除中國社會最大的危險,剷除國家的禍害。

由於江澤民已經涉嫌「背叛國家罪」,符合該案的犯罪事實的構成要件和立案標準。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第三條(四)(五)(八)、第六條、第三十二條(七)、第四十條「對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規定。因江澤民已經違反《刑法》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罪行的規定,違反《刑法》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罪行的規定,並按照《黨章》第四十條規定,必須對嚴重觸犯刑律的江澤民,開除黨籍。

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江澤民開除出黨。

本議案,提請中共中央習近平總書記,依據上述黨紀國法的規定,根據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罪行事實,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將江澤民開除出黨。將保持中國共產黨的守法性,將徹底消除黨內的最大危害性和消減我國政治性隱患,積極避免我國出現可控的驚濤駭浪。

(四)中國政府領導人,是否緊急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是否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應將江澤民開除出黨,是否緊急啟動司法調查、偵辦、收集、釐清江澤民「背叛國家罪」的證據鏈,是我國能否依據國際法程序,將是實現我國收復故土主權核心利益的關鍵性舉措。

如果當今中國政府領導人們,不能履行國家責任,不能依憲依法使用公權力,不能遵循《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不能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應將江澤民開除出黨,不能緊急啟動司法調查、偵辦、收集、釐清江澤民「背叛國家罪」的證據鏈,不能依據國際法程序,完成我國提請國際法院廢止「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系列賣國條約,不能促進實現國際法庭公斷收復我國故土主權核心利益的舉措,中國政府本屆領導人,必將成為國家的罪犯,民族的公敵,必將接受現行法律的追究和審判,必將被中華民族的愛國史,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遺臭萬年!

1. 中國政府領導人,以恪守國家主權核心利益的大格局,依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而中國政府領導人,有「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的法律職責。

中國政府領導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規定。

《憲法》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的規定。

中國政府領導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規定。

在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罪行事實俱在,鐵證如山的前提下,如果中國政府領導人,不能站在捍衛國家主權核心利益的高度,不能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不能緊急啟動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的規定,緊急啟動由國務院對於議案內容審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議案表決,由國家主席對於「人大」表決後的議案,批准,「關於江澤民當政時期我國參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時,對其第六十六條所設置「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當事國領土範圍爭端】之程序」的保留權,予以取締該條約法公約所列第六十六條保留權的附件,並提交聯合國備案的規定實施。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規定。

尤其是國家領導人,更應積極領導和履行捍衛國家領土主權安全的責任,遵循《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依據《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承擔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的愛國主義職責。

為此,中國政府現任領導人們,必將違反《憲法》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的規定,必將貽誤以國際法規定程序,喪失追討和收復國土主權的最佳契機,造成中華民族國土主權利益的不以估量的重大損失,必將危害祖國的主權安全、榮譽和核心利益,必將成為中華民族的千古罪人!

本建議,將涉及本屆中國政府領導人,是否主動、積極的為中華民族國家安全、領土主權而履行《憲法》職責?是否依法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是否依據國際法規定和程序,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問題?如果這屆中國政府領導人,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稍縱即逝的歷史時機,不能認真履行《憲法》職責,拒絕以國際法規則程序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天賜最佳契機,喪失我國故土主權核心利益和中華民族歷代尊嚴。將是對整個中華民族的最大犯罪!必將墮落為中華民族的共同敵人!必將釘在中華民族喪權辱國的歷史恥辱柱上!必將受到現行法律的追責和制裁!必將為家族聲譽和國家尊嚴蒙羞!

歷數中、外各國歷史上任何一個彪炳千秋、功垂國史的國家統治者,哪一個不是殫精竭慮、沖涉風濤,恪守國家尊嚴、為國家長治久安、維護安全?哪一個不是捍衛國家領土主權而擴土開疆,為自己的民族建功立勛的?

2. 依據《刑法》規定,任何人不能涉嫌「分裂國家罪」,不能涉嫌「瀆職犯罪」。如果觸犯《刑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正制裁。

在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罪行事實俱在的前提下,中國領導人,不能迅速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二)的規定,必能追究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投機叛變罪」罪責,不能在江澤民有生之年,釐清江澤民「俄奸懸案」的司法證據鏈,不能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將江澤民開除出黨,不能依據國際法程序實施追討國權的行動,如果江澤民一旦嗚呼,「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違反國際法規定而簽署喪失國土主權的條約,將死無對證,而不能失效。中華民族將世世代代承擔江澤民喪權辱國的恥辱,中國人民將為本屆政府,不能履行恪守國家領土主權的責任,而喪失主權核心利益,世世代代背負本屆政府遺留的罪惡恥辱,我國民間及歷屆政府,追討和收復國權的一切努力,必將付之東流,必將造成中華民族無法彌補的重大核心利益損失,這是中華民族決不允許的罪行,是中國現代史上,對於中華民族國土主權危害的罪大惡極之罪行!

如此,依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實施「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罪行,以上行為,涉嫌「分裂國家罪」。對應其犯罪構成要件,符合立案標準,為此,中國現任領導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責和嚴懲。這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國家政府領導人必須遵守《刑法》的底線。

如此,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涉嫌「瀆職罪」,為此,中國政府領導人,必將受到法律的追責和嚴懲。

又依據《刑法》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的規定。如果中國政府領導人,因不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致使中國政府不能取締江澤民所設置《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所保留的附加條件,中國政府不能正常履行國際法程序,不能追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故土國權,必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造成分裂國家的後果,必將釀成國家核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將被追究刑罰。

再依據《刑法》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規定。如果中國政府領導人,明知緊急實施《締結條約程序法》,取締江澤民所製造以國際法庭公斷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妨害,可使中國政府正常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可啟動偵辦、收集江澤民「俄奸懸案」司法證據鏈,收復我國故土主權。而故意不履行職責,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結果,「並且希望和放任這種『喪失國土主權核心利益和安全』結果發生」而實施的故意犯罪行為,致使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後果,造成中國歷史上國家主權核心利益的最大損失,中國政府領導人,必將承擔刑事責任。

為此,本屆中國政府領導人,如果不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程序,拒絕實施國際法程序,不能實現追討和收復我國國權,致使釀成國家主權核心利益無以彌補重大損失的情況,中國領導人們,將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客觀、主觀犯罪事實,這是對中華民族犯下「危害國家主權和安全、領土完整性」的不可饒恕之罪行,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必將受到法律的追責和嚴懲!

如果中國領導人,不能緊急取締江澤民故意設置中國政府以國際法程序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障礙,不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的法規,其行為結果,必將涉嫌構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這是中國刑法中所規定危害性最大的一類犯罪,該事件的後果,將對中華民族造成有史以來案值最大額度所損失的罪孽,這是不可豁免之罪行,這是國家公敵之罪惡,國民必將人人得而誅之!

(五)本屆中國政府,在江澤民已經涉嫌「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重大問題上,不能以中國歷史上最大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懸案」模式,向歷史、現代、未來的中華民族愛國史,交付答卷。請以對中華民族負責的愛國精神,收復國權,建功立勛!

江澤民當政的和平時期,與鄰國簽署了中國歷史上割讓國土主權面積最多,歷史性延伸主權事件時間跨度最寬,犯罪案值額度最高,危害中華民族安全利益最大,國土疆域喪失最廣,故意犯罪性質最惡,對國民道德價值體系惡劣影響性波及最遠,當政時期簽署賣國條約最集中,當事人人格品質最無恥,父子漢奸「禍國殃民」時間最長的「俄奸懸案」;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司法裁決領土爭端案件,將是聯合國國際法院,有史以來裁決領土爭議訴訟中的「一個罪犯集團」,所涉及國家最多、面積最大、案值最高、歷史性最長、案情最複雜的國際領土爭端裁決的案件。也是涉及中國本屆政府目前所面臨最大執政風險的案件,是否在江澤民有生之年,司法調查、釐清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的歷史上最大「歷史懸案」證據鏈問題,更涉及中國現政府是否恪守國土主權,捍衛國家最大核心利益的職責愛國態度問題。

這是涉及本屆中國政府是愛國政府?還是偽愛國政府的大問題?是關係到聽其言,觀其行的統一,是否言而有信或者言而無信的嚴重問題?是涉及履行我國《憲法》的捍衛我國領土主權責任?還是拒絕履行我國《憲法》規定的捍衛主權責任的問題?

江澤民作為揚州的市儈小人;日偽漢奸家族的痞子;是混入我黨、政、軍內部,竊據要職、掌握重要權力、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國家重要政治權力、竊據了社會重要職務、有著重大政治影響的大騙子;江澤民是以中國政府的名義,為掩蓋其「俄奸的投敵叛變罪」罪行,通過談判而簽署喪失國土面積最多的系列條約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犯;江澤民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漢奸,民族罪人,居然侵蝕中共政壇數十年,這是一個「正常的法制國家」的正常現象嗎?而且江澤民在當政的和平時期,其公然構結外國,組建「上海五國」的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領土完整的「常設組織」;江澤民公然故意設置阻礙中國政府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的「國際法院廢止『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喪失國土主權不平等條約的公斷,裁決我國被侵領土歸屬權的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程序;江澤民公然在揚州《江上青史料紀念館》中,宣傳”賣國養家、投敵變節、實用無恥、與民為敵」的漢奸家風價值體系,宣揚日本侵華戰爭,美化侵略行為,煽動分裂國家的「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的主觀意識;江澤民公然在《江上青史料紀念館》中,篡改揚州的抗日史、揚州抗日組織史,公開編造歷史謊言,歪曲、褻瀆、否定揚州抗日領袖、當年江上青的戰友和直接領導、揚州「文救會」主席、揚州「江文團」團長卞璟(卞寶書的曾孫)的抗日功績,迴避卞璟作為揚州抗日領袖的歷史事實,將卞璟負責的工作變成了江上青的功績,矮化卞璟所擔負的責任,證實了江澤民習慣於搞名堂,說假話,玩權術,瞞天過海,當眾撒謊,編造歷史,置叔父當年的戰友、領導的感情於不顧,將揚州抗日領袖卞璟,踩在了腳下,江澤民這種無情無恥、厚顏卑鄙、過河拆橋、恩將仇報、陰險歹毒、謊話連篇的表象,彰顯江澤民人格品德的卑劣性,道德的敗壞性;江澤民涉及「兩奸兩假」的「俄奸」問題,經歷史學者呂加平先生披露後,十餘年來至今沒有司法結論。呂加平案件,是涉及追蹤和收復國家重大主權核心利益問題案件。該案即將成為中國歷史上最大漢奸江澤民涉嫌「投敵叛變罪」,所演繹中華民族賣國史上重大「司法懸案」,並將呂加平先生判刑十年,該案的重新司法審理,是釐清江澤民「背叛國家制、投敵叛變罪」證據鏈的重要突破口,直接涉及中華民族打一場以成本最小、收復主權面積最大、投入人員最少、獲取國家核心利益最多的護疆戰役,是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的相關程序,可收復我國百餘萬平方公里面積的國土主權,實現中華民族自第一次鴉片戰爭以來的領土完整、主權回歸,雪我中華民族百年國恥的國家級戰略。中國政府本屆領導人,應打一場有充分準備的國際法規之戰,打一場「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違反國際法規的證據鏈之戰,打一場以國際法院依據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條約失效之規定,司法公斷我國故土歸屬權的戰役,以實現收復我國歷屆喪權辱國的領土主權目標。

如此,江澤民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行構成的公開事實,涉嫌「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犯罪構成,其客觀公開、主觀確鑿,僅缺失中國政府領導人,是否能站在為中華民族歷史、現代、未來負責的高度,以為實現收復國家領土主權核心利益為目標的格局,履行現行法律責任,啟動對於江澤民以「背叛國家罪」立案,並釐清、偵辦、調查、收集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的「背叛國家罪」的司法證據鏈,是關乎我國是否依據國際法關於國家間屬土糾紛的司法公斷領土歸屬權,能否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關鍵性舉措。在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是否啟動對江澤民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立案問題上,是本屆政府是否以捍衛國家核心利益為目標的試金石。

三、本議案建議:嚴謹遵循國際法,依據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的犯罪證據鏈事實,申請提交國際法庭裁決江澤民主持與領國簽署「不平等國土主權條約之失效」,公斷我國故土的歸屬性。

(一)當年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以「卞寶書與俄夷談判辯論法」的「相機應對 均屬合宜」睿智,通過談判模式恪守了我國北方領土主權核心利益;當今政府依據收集、取證國際法規定的條約失效證據鏈,打一場以法理收復中華故土主權的戰役。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在以下六種情況下締結的條約,是無效的。這六種情況是:(一)無締約權;(二)錯誤;(三)詐欺;(四)賄賂;(五)強迫;(六)與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絕對法)牴觸之條約。均針對性的對應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所簽署失效賣國條約,具有我國政府啟動司法偵訊、調查收集完整證據鏈的積極意義,具有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可操作性、國際法院可公斷性的價值。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一條 對一國談判代表之強迫的規定,涉及呂加平先生提出原國家主席江澤民涉嫌「二奸二假」懸案的問題,涉及我國政府啟動偵訊、調查、收集江澤民「投敵叛變罪、背叛國家罪、間諜罪」司法完整證據鏈的問題。涉及廢止、失效江澤民組織簽署的賣國條約,並由國際法庭裁決我國故土的歸屬權。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五十條 對一國代表之賄賂的規定。涉及簽約國代表。接受受益國賄賂的割土條約失效問題。包括我國參與國土談判代表,與獨聯體國家談判代表是否接受「賄賂」的問題。涉及我國《刑法》中「分裂國家罪」罪行,直接涉及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割土不平等條約」失效和再次故土主權公斷的問題。涉及國家領土戰略安全的問題,涉及國家尊嚴和未來福祉問題。

(二)排除江澤民故意設置阻礙我國依據國際法規定的妨害,將為我國收復故土主權,為中華民族振興,重建希望。這是中國社會當代最大的民心工程,將捍衛國家最大的核心利益,將消除國家領土主權安全的最大危險。

中國政府本屆領導人,在江澤民有生之年,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的規定,緊急啟動「取締江澤民故意設置《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保存的司法障礙的議案」,授權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通過實施國際法程序,占領國際法的法理制高點,為實現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數代人目標,帶來了希望、契機、務實操作性,具有共性和關鍵性的意義。這是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委員長、中國國家主席,依法履行聯合國規定,遵循國際法規則,追討和收復我國所喪失故土主權的諸方案中,唯一具備可操作性的優化最佳方案。是我國依據國際法程序要求,公斷故土歸屬權,排除江澤民當政時期所故意設置的干擾、清除妨礙、消除罪惡影響、祛除國土主權安全隱患,停止江澤民對我國追討國權司法程序侵害的最後機遇,是充分利用好「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最後一瞬的契機,為中華民族收復國土主權,建功立勛!

(三)以法制和規範,推進中華民族追討和收復故土主權的進程,實現歷史授予本屆政府的時代職責。

中國作為法制社會,以人為本,依法治國。江澤民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大的漢奸,其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是世界史上出賣祖國領土涉及最多國家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犯罪集團」案件,已經刻不容緩的展現中國領導人的面前,是履行我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廢止江澤民故意設置我國履行國際法的案件,排出妨害,依據國內法、國際法的規範,收復中國故土主權,停止侵害,實現自第一次鴉片戰爭以來,中華民族領土主權的完整性。還是中國本屆政府領導人,拒絕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繼續履行江澤民在職期間簽署的一系列喪權辱國賣國條約,釀成中華民族不能消除國土安全的危險,永遠生活在本屆政府「分裂國家,瀆職犯罪」的恥辱中。為此,中國政府本屆領導人,將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行,必將成為中華民族的共同敵人。

中華民族收復國土主權的重大責任,已經歷史性的落在本屆政府領導人的肩上。是挺起中華民族尊嚴的脊梁,以民族血性精神和歷代國格,司法調查江澤民的「俄奸懸案」,依據國際法程序,向俄羅斯等國家,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還是繼續履行江澤民簽署喪權辱國賣國條約之路?這是中華民族復興的關鍵之舉,是中國現政府最緊要的責任。是「不忘國恥,方得始終」的重大舉措。何去何從,邦國榮辱,國家興衰!

以上提案,請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委員長、國家主席,以《憲法》授予責任,緊急取締江澤民故意設置我國政府履行《維也納條約公約法》的障礙,授權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在江澤民有生之年」,依據國際法程序,追討我國領土主權,並予以緊急處置。同時提請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在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過程中,實施全過程控制,恪守國家根本利益和捍衛民族尊嚴的職責。其戰略意義涉及中華民族依據國際法規範,為我國行政管理區域,擴土開疆,實現全面捍衛我國近代史領土主權完整性的目標。這是中國政府現領導人,領導中華民族,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最後之時,完成歷史所賦予承擔「以國際法院裁決,廢止江澤民主持簽署不平等喪權辱國割土條約的失效,公斷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一併實現收復我國屈辱史所割讓的領土主權,恪守領土完整性,履行為中華民族建功立勛的神聖職責!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卞世傳:緊急建議中國政府領導人法辦江澤民(上)

(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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