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世傳:緊急建議中國政府領導人法辦江澤民(上)

(緊急建議中國政府領導人: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取締我國參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時,江澤民保留該法第六十六條」議案,掃除江澤民故意阻擾中國政府履行國際法程序所設置的妨礙;提議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將江澤民開除出黨,釐清其「俄奸」證據鏈;中國政府遵循國際法規定程序,提請國際法院廢止江澤民簽署系列賣國條約,公斷並收復我國故土歸屬權的公開信。)

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栗戰書委員長:

我是第一次鴉片戰爭中抗擊英國侵華的民族英烈、我國連續「百餘年驅夷忠貞保國家族」創始人、清署浙江巡撫卞士雲的第七世長孫,是第二次鴉片戰爭時期天津站區清廷夷務委員談判代表、開放先驅、護疆英雄卞寶書來孫,是揚州抗日組織「文救會」主席、「江文團」團長卞璟侄孫,卞世傳

揚州是一座具有七百餘年「忠貞愛國精神」抗夷史的城市。每當外夷入侵之時,歷朝歷代的揚州城軍民,均英勇護城、守護尊嚴,雖每戰每敗,但越敗愈戰,譜寫了一曲曲中華民族獨具忠貞精神的愛國城市悲壯史。在揚州的愛國忠貞史上,今昔出現兩位揚州人卞寶書、江澤民,他們在不同的戰爭年代或和平時期,代表中華民族核心利益的公權力,通過與俄國人談判,曾捍衛我國相同一塊地域的領土主權,卞寶書、江澤民以遵循不同「忠貞家風或漢奸家風」的價值體系,以不同的忠貞或賣國的目標,得到恪守國家主權利益或割讓國土主權核心利益的兩種不同結果。

昔時的卞寶書公,是東晉卞忠貞公第四十世孫、是秉承著卞氏千餘年「忠孝傳家」責任精神家風遺脈的一員、是作為1858年第二次鴉片戰爭中的清廷臨時外交部天津站區夷務負責人。在外國侵略者列強的大軍壓境、兵臨城下、堅船利炮、虎視眈眈的弱國無外交前提下,卞寶書公參與主持英、法、美、俄四國列強城下之盟的具體談判,並以國家尊嚴和傳統忠貞家風,保護了國家最大的主權核心利益,實現保護了我國領土主權的完整性。尤其是卞寶書與沙俄具體談判之時,沙俄已提出擬「分界」我國領土主權的過程中,卞寶書以創新「卞寶書與俄夷談判辯論法」模式,既沒有割地,又沒有賠款,而是開放了七個對外貿易港口,簽署了《中俄天津條約》。卞寶書的行為結果,主導告捷《璦琿條約》簽署前,保護了我國北方領土六十萬平方公里主權領土面積的完整性事件。卞寶書公是我國近代史中,通過與外夷談判模式而成功護衛中華民族國土主權疆域面積最多的民族大英雄。為此,卞寶書公獲清咸豐帝「沖涉風濤 不避艱險,相機應對 均屬合宜」的獎旨表彰和嘉獎(見國史《清實錄 咸豐朝》記載)。

1858年5月份,揚州人卞寶書忠貞愛國護疆《璦琿條約》前這塊領土主權的事件,正是夷務代表卞寶書的談判結果,致使沙俄不得不將「分界」我國領土的企圖,轉移至黑龍江璦琿。由於清黑龍江奕山將軍因沙俄脅迫,1858年五月末,簽署了喪失六十萬領土主權面積的百年國殤《璦琿條約》,以及《中俄北京條約》後,我國歷屆政府始終不予承認的這塊故土主權割讓給俄羅斯強加給中華民族的屈辱條約。卞寶書的護疆保國的事件,直接涉及同是揚州人的江澤民,在擔當國家主席之後,不僅承認了《璦琿條約》簽署後的俄國主權地位,還簽署了《中蘇國界東段協議》、《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中俄睦鄰友好合作條約》重大賣國條約,並造成封鎖了我國日本出海口的經濟、軍事重大主權喪失事件。

今日揚州人江澤民,是揚州城著名日偽大漢奸江冠千(江世俊)家族的孝子賢孫,是歷史上涉嫌「二奸二假」的「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罪行之人,是以欺騙行徑,混入我黨、政府的內部,竊據要職、掌握重要權力,以及有重大政治影響的罪惡深重、禍國殃民之人。

江澤民擔當國家主席之後的和平時代,在蘇聯國力最衰竭的時期,江澤民作為蘇聯克格勃組織所潛伏中國的「俄奸」,主持簽署1991年《中蘇國界東段協議》、1999年《關於中俄國界線東西兩段的敘述議定書》等,割讓了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所成功捍衛的相同一塊國土的事實,同時江澤民簽署系列「賣國不平等條約」的模式,還將中國原960萬平方公里國土面積的17%領土疆域,拱手送予領國,江澤民的行為結果,不僅是揚州這座有著七百年「忠貞愛國精神系列事蹟史」的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巨大恥辱,江澤民更構成了中國歷史上,通過與外夷談判而割讓中華民族國土主權面積最多的大漢奸、千古罪人,民族敗類!

我作為中華民族護疆英雄、洋務先導、開放先驅卞寶書公的遺脈後嗣,有責任秉承天祖卞寶書公的「忠貞祖國、守護國權」的遺志,有使命遵循卞(壼)忠貞公先祖一千七百餘年傳統「忠貞世家」的「忠孝傳家」責任家風,有擔當恪守歷代族格、國格尊嚴,有強烈的家國情懷而維護國家尊嚴,有義務秉承捍衛國家領土主權最核心的根本利益。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最後之時,向中國政府本屆領導人們,曾多次呼籲推進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清除江澤民對我國履行國際法的妨害,遵循國際法規則程序,追討、收復江澤民所割讓的系列領土主權。

為此,根據江澤民當政時期,「故意犯罪」所設置阻礙我國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履行國際法院判決我國與領國的國土範圍爭端「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之程序」規定的國際司法障礙,緊急建議中國政府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二)的有關領土條約規定程序(該條款規定: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等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廢除江澤民保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即:司法解決【領土糾紛】、公斷及和解【當事國領土範圍爭端】之程序),為我國政府正常履行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利益,徹底清除江澤民所故意設置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危險障礙。

一、議案提出:
我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依據國家《憲法》的規定,履行國民義務,訴求中國政府領導人,在「江澤民生命即將結束的最後之時」,釐清其犯罪事實,完成對江澤民「俄奸懸案」的調查,遵循國內法、國際法規定程序,提請國際法院公斷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廢除江澤民簽署賣國條約,收復所割讓的領土主權。

(一)特別建議:國家主席批准,清除江澤民所設置中國政府不能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規定的「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當事國領土範圍爭端】之程序」附加障礙的危險。為追討國權核心利益,履行國家主席的職責,停止江澤民簽署系列賣國條約的侵害。這是目前我國快速實現收復故土主權的目標,最優化、極具可操作性的唯一舉措。

中國現政府領導人,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最後時刻,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的規定,緊急啟動由國務院對於議案內容審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於該議案表決,由國家主席對於「人大」表決後的議案,批准,「關於江澤民當政時期『我國參加《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之時,對其第六十六條所設置「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當事國領土範圍爭端】之程序及並取消了『中華民國』在該法上的簽字是非法的、無效的」的保留權,予以取締該條約法公約中所列附件第六十六條保留權,並提交聯合國備案。

這是江澤民故意設置的用以「阻礙我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所設障礙」。只有在江澤民的有生之年,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習近平主席批准,根除江澤民故意設置我國履行國際法所列「附加條件」的妨害危險性。履行「取締保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六十六條,並提交聯合國備案」的程序後,中國政府才可依據國家的主權責任,全面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實施國際法庭裁決我國故土歸屬性的程序,才可實現履行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正常程序。

這是中國政府,目前完成正常履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六十六條規定,實現收復我國故土主權、恪守近代史以來領土完整性的目標最重要舉措,是完成我國故土主權回歸祖國的最優化、最經濟、最快捷、代價最低、傷亡最少、最具有可操作性的唯一舉措。

(二)特別建議:江澤民行為已涉嫌「背叛國家罪」,應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立案,並迅速啟動偵辦、調查、收集、取證江澤民涉及「背叛國家罪」證據鏈的司法程序,為履行國際法規定,實現收復我國國權,留存證據。

由於江澤民「為阻礙我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所設障礙」的犯罪事實,直接危害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安全、國土完整性和主權的核心利益,依據我國《刑法》「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江澤民的行為和後果,已經涉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主、客觀事實。在此訴求中國政府,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江澤民的行為已具備「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事實存在,司法機關對該犯罪事實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兩個立案條件,應緊急履行司法「立案」公訴程序,啟動對於呂加平先生提出江澤民隱瞞 「二奸二假」的「俄奸懸案」歷史的司法偵辦,調查、證據收集程序,釐清江澤民「投敵叛變罪」的完整司法證據鏈。為我國政府依據國際法規定,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永久留存國際法院仲裁判決收復我國故土歸屬權,提供重要系列性法律證據;

對於江澤民涉及的「俄奸懸案」,作為涉及我國歷史上喪失最多的主權面積、涉及領土爭議國家最多、涉案案值最大、對中華民族主權安全影響最深遠的江澤民「投敵叛變罪」案件。如果江澤民一旦死亡,其留蘇期間「俄奸懸案」,將會變成中國歷史上涉及國土疆域最廣、主權核心利益最大、中華民族尊嚴將喪失殆盡的「俄奸遺案」,這是本屆中國政府領導人,對中華民族國土主權,國家安全極不負責的行為。中國政府應對江澤民「背叛國家罪」的系列行為,依憲依法,履行依法治國的責任,對於中國領土變化史,以及當屆中國政府的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史,給出一個明確、清晰、具有結果性的歷史交代,以對國家歷史負責、對國土主權負責、對呂加平先生的案件負責、對江澤民的歷史負責的行動,在江澤民有生之年,對其涉及「俄奸懸案」事件調查、取證,或以司法調查結論,還江澤民以歷史清白,結束對於江澤民「俄奸懸案」的討論;或江澤民已涉嫌「投敵叛變罪」的犯罪事實,構成江澤民已經涉嫌「背叛國家罪」的罪行,形成江澤民「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因果邏輯關聯性的法律證據鏈,為我國收復故土主權,「解鈴還待系鈴人」,讓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

(三)特別建議: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在黨的「十九大四中全會」上,依據江澤民違反了《憲法》、《刑法》、《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的行為結果,將江澤民立即開除出黨。為恢復國家領土主權的安全,消除國家最大的危險,根除我國最大的禍害。

依據江澤民在「故意阻礙我國政府履行國際法規定所設障礙」、江澤民當政時期簽署割讓了我國現有領土17%的主權疆域、江澤民勾結外國人成立「上海五國」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組織的主客觀事實。在黨的「十九大四中全會」上,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因江澤民違反了《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涉嫌「背叛國家罪」的規定; 因江澤民涉嫌違反了《刑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投敵叛變罪」的規定;

江澤民違反了《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依據《中國共產黨黨章》第三條(四)(五)(八)、第六條、第三十二條(七)、第四十條「對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的規定。因江澤民已經違反《刑法》的「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罪行,必須按照此規定,將江澤民開除黨籍。

又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江澤民開除出黨。

本議案,提請中共中央習近平總書記,依據上述黨紀國法的規定,根據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罪行事實,將江澤民開除出黨,保持中國共產黨的守法性。徹底消除黨內的最大危險性和消減可控制的最大政治隱患性。以有效減少「後江澤民時期」的驚濤駭浪的風險性。實現為中華民族「萬世開太平」的目標。

(四)特別建議: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嚴謹遵循國際法,依據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犯罪事實,申請提交國際法庭,裁決江澤民主持與領國簽署「不平等國土主權條約之失效、終止及停止施行」,一併公斷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

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與領國簽署國土條約,違反國際法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中 「欺詐、強迫、賄賂、錯誤、脅迫」規定,中國政府因依據「江澤民犯罪集團」的犯罪事實證據鏈,申請提交國際法庭作為,裁決江澤民主持與領國簽署「不平等國土主權條約之失效、終止及停止施行」,將江澤民「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作為國際法庭呈堂證供的事實依據,判決江澤民及賣國集團簽署「喪失國土主權條約」之失效,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提交國際法院依據「司法解決、公斷及和解之程序」,仲裁我國故土主權領土範圍的歸屬權,以國際法庭公斷模式,占領國際法理的制高點,一併收復我國近代史中所喪失的故土主權。

該議案,避免了江澤民一旦嗚呼,釀成其「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的犯罪行為,因「死無對證」,成為中國歷史上刑事案值最高、國土面積喪失最多、對中華民族主權安全危害最大、對我國民族尊嚴影響最深遠「俄奸懸案」,避免中國政府不能履行國際法規定程序,不能承擔收復江澤民所喪失的故土主權責任,從而制止給國家主權核心利益帶來無以彌補的最大損失事件發生。

二、本議案的意義:
1. 關乎中國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性,是否能得到聯合國《維也納條也法公約》的切實保護;

2. 關乎因江澤民所簽署「割讓國土主權不平等條約」而喪失的故土,中國政府領導人是否履行職責,有效追回故土主權的問題;

3. 關乎江澤民的有生之年最後之時,其「俄奸懸案」、「叛國投敵」和「割地賣國」等罪行,是否有效釐清犯罪證據鏈,是否得到應有懲處的問題;

4. 關乎當今國家領導人是否能夠履行《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的職責,取締江澤民故意設置的司法障礙,避免出現丟棄我國領土主權核心利益的重大事件發生的問題。

期待本屆中國政府領導人們,在依法治國、捍衛中華民族尊嚴、履行國際法規定、恪守國家最大核心利益、追討和收復我國領土主權的方面,請本屆政府,不要給中華民族歷史上留下任何追討和收復故土主權重大舉措的歷史遺憾!

該議案的意義,不僅揭示了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基本犯罪事實,還排除了江澤民當政時期,故意設置「阻礙我國政府履行主權責任,依據國際法規定,裁定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簽署『賣國條約之失效、終止及停止施行』」司法妨礙的危險,啟動實施釐清、調查、偵辦、收集·江澤民涉及『俄奸懸案』犯罪證據鏈的行動,追責江澤民的「背叛國家罪、投敵叛變罪」的犯罪罪行;排除江澤民故意設置國際司法妨礙的決議後,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根據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對依據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程序規定,提請國際法院裁定我國故土的歸屬權,消除江澤民簽署系列賣國條約的危害領土完整和安全的危險性,停止了領國通過江澤民主持簽署「賣國條約」而對中華民族領土主權的侵害,依據國際法庭的判決,實現返還我國主權責任,收復我國故土,恢復中華民族的國土疆域,消除百年國恥對中華民族領土主權的影響,中國本屆政府應充分利用好以「江澤民及其賣國集團」犯罪案件作為切入口,以國際法程序,完成追討和收復國權千載難逢歷史機遇的天賜良機,恪守國家的歷史尊嚴和名譽,恢復中華民族歷史的國土安全性和近代史以來的領土完整性。

中國政府本屆領導人,在江澤民有生之年,依據《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二)【有關領土和劃定邊界的條約、協定】的規定,緊急啟動「取締江澤民故意設置《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保存的司法障礙的議案」,授權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通過實施國際法程序,占領國際法的法理制高點,為實現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數代人目標,帶來了希望、契機、務實操作性,具有關鍵性的意義。這是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委員長、中國政府主席,遵循國際法程序,追討和收復我國所喪失故土主權的諸方案中,唯一具備可操作性的優化最佳方案。是我國依據國際法程序要求,公斷故土歸屬權,排除江澤民當政時期所故意設置的干擾、清除妨礙、消除罪惡影響、祛除國土主權安全隱患,停止江澤民對我國追討國權司法程序侵害的最後機遇,是充分利用好「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最後一瞬的契機,為中華民族收復國土主權,建功立勛!

中華民族收復國土主權的重大責任,已經歷史性的落在本屆政府領導人的肩上。是挺起中華民族尊嚴的脊梁,以民族血性精神和歷代國格,司法調查江澤民的「俄奸懸案」,依據國際法程序,向俄羅斯等國家,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還是繼續履行江澤民簽署喪權辱國賣國條約之路?這是中華民族復興的關鍵之舉,是中國現政府最緊要的責任。是「不忘國恥,方得始終」的重大舉措。何去何從,邦國榮辱,國家興衰!

以上提案,以遵循《締結條約程序法》第七條(二)的規定,緊急取締江澤民故意設置我國政府履行《維也納條約公約法》的障礙,授權中國政府以主權責任,依據國際法程序,追討我國領土主權,並予以緊急處置,「在江澤民有生之年,還我河山」!

本議案,提議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會上,依據江澤民已經嚴重違反黨紀國法的犯罪事實,按照組織程序,將江澤民開除出黨,清除中國共產黨黨內機體中的最大毒瘤。

本議案,提議中國政府本屆領導人,在江澤民有生之年,追究江澤民涉嫌「背叛國家罪」的刑事責任,揭開中國歷史上最大「危害國家安全罪」的「俄奸懸案」模式,向歷史、現代、未來的中華民族愛國史,交付答卷。

同時提請習近平主席、李克強總理,在追討和收復我國故土主權的過程中,實施全過程控制,恪守國家根本利益和捍衛民族尊嚴的職責。其戰略意義涉及中華民族依據國際法規範,為我國行政管理區域,擴土開疆,實現全面捍衛我國近代史領土主權完整性的目標。這是中國政府現領導人,領導中華民族,在江澤民有生之年的最後之時,完成歷史所賦予承擔「以國際法院裁決,廢止江澤民主持簽署不平等喪權辱國割土條約的失效,公斷我國故土主權的歸屬性」,一併實現收復我國屈辱史所割讓的領土主權,恪守領土完整性,履行本屆政府,為中華民族建功立勛的神聖責任。

此致

敬禮!
提案人:

第一次鴉片戰爭驅夷民族英烈、清署浙江巡撫卞士雲長晜孫:

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廷夷務代表、民族護疆英雄卞寶書來孫:

清閩浙總督、鞠躬盡瘁、臣子之芳、一代廉吏卞寶第侄來孫:

清日本長崎領事及孔子學院開創者、威武不屈卞綍昌侄玄孫:

為社會謀福利,為國家求富強的中行行訓典範卞白眉侄曾孫:

「九一八」期間與日寇談判,成功收復金融主權卞福孫侄曾孫:

揚州抗日宣傳組織「文救會」主席、「江文團」團長卞璟侄孫:

「新四軍」電台台長,將生命獻於民族解放事業卞家珍侄兒:

卞世傳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身份證、電話號等,略。

——轉自《大紀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卞世傳:緊急建議中國政府領導人法辦江澤民(下)

(責任編輯:劉明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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