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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建议中国政府领导人:依据《缔结条约程序法》,“取缔我国参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时,江泽民保留该法第六十六条”议案,扫除江泽民故意阻扰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法程序所设置妨碍;提议中央“十九大四中全会”上,将江泽民开除出党,厘清其“俄奸”司法证据链,遵循国际法规定,提请国际法院废止江泽民签署系列卖国条约,公断我国故土归属权的公开信。
一、本议案的提出理由:
江泽民故意阻挠我国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履行“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当事国领土范围争端】之程序”的障碍行为,基本符合“背叛国家罪”的犯罪构成主观、客观构成要件,符合“背叛国家罪”的立案标准,满足“背叛国家罪”的罪行认定条件。
(一)该议案的实施,将消除江泽民妨害我国政府以主权责任,依据“国际法”程序,提请国际法院裁决我国故土主权归属性的危害性、危险性、破坏性,将为正常的以国际法规则,追讨和收复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签署系列卖国条约所丧失我国领土主权,清除障碍,具有恪守和收复我国主权核心利益的重大历史、现实、未来意义。
我国于1997年9月3 日交存加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时,江泽民政府特别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该条约第六十六条予以保留,并同时取消了‘中华民国’于1970年4月27日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直接为我国政府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设置了司法障碍,妨害了中国政府以主权责任,依据“国际法”相关规定,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行动。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是“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当事国领土范围争端】之程序”,是当事国将争端提请国际法院裁决而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的规则,是关于争端国之间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失效、终止、退出条约或停止施行条约应依循之程序。
本建议:以江泽民大量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实,已涉嫌“背叛国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泽民阻碍中国政府依据国际法规定程序废止不平等条约、追讨故土的行为,以及相关联的江泽民当政期间,签署系列领土疆域不平等条约和组建“上海五国”的组织,已经涉嫌“背叛国家罪”,符合“背叛国家罪”罪行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江泽民的行为后果,直接涉及“勾结外国,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罪行。
2. 本建议:依法紧急履行《缔结条约程序法》,将为我国正常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收复故土主权,铲除妨害。
依据《缔结条约程序法》,该议案履行“由国务院审核,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讨论表决后,由国家主席批准”的程序后,将取缔江泽民故意预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程序所公断中国故土主权的障碍,为中国政府以主权责任而正常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收复国家近代史中最大主权核心利益,铲除最根本性的妨害。
3. 本建议:不仅追究江泽民“背叛国家罪”罪行,还要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
根据江泽民已构成“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事实,不仅依宪依法抓捕江泽民,并迅速启动调查、侦办、厘清江泽民涉及“俄奸悬案”的“投敌叛变罪”完整证据链的行动;还要为中国现政府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司法解决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签署割土条约之失效,国际法院裁决我国故土归属权,实现追讨和收复中华民族故土主权而履行国际法规定程序的目标,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
4. 本建议:依法启动对江泽民“俄奸悬案”司法调查,厘清其涉嫌“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证据链,为以国际法收复国权的核心利益,留存证据。
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问题,不仅是追究其罪责问题,更是在“江泽民有生之年”,中国政府迅速收集、调查、侦办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被“强迫、诈欺、贿赂、错误、胁迫”司法证据链,提请国际法院依据中国所签署了“不平等条约”,判决其失效,并裁决我国故土主权疆域范围归属权的问题。也为江泽民呜呼后,我国以国际法收复中国故土主权的核心利益,留存证据。
5. 本建议:本届中国政府,应积极履行国际法规定程序,打一场以“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犯罪证据链为依据,以国际法院裁决我国故土疆域归属权的重大战役。为中华民族建功立勋!
在追讨和收复故土主权方面,中国政府要打一场以国内法、国际法所要求相关证据链为依据,以相关法律为裁决领土纠纷的归属性,以具体的严谨、规范的法条和证据为依托的战役,请本届政府领导人,以提升民族尊严为己任,以收复近代屈辱史所丧失的故土主权为职责,为中华民族建功立勋。
(二)江泽民阻碍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法规定程序的行为,以及和平时期签署中国历史上最多的卖国条约,成立“上海五国”组织,涉嫌“背叛国家罪”,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
江泽民当政时期,以“故意犯罪,保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故意设置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法障碍的公开事件”表明:这是江泽民触犯《刑法》第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事实。这是包括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结果,构成“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犯罪事实基本构成要件,形成江泽民犯罪后果的客观存在危害性、主观故意性的事实;江泽民的行为符合“背叛国家罪”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与其涉嫌“投敌叛变罪”犯罪事实,有着密切的因果关联逻辑性;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犯罪行为,均指向其“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实;直接涉及中国政府在“江泽民有生之年”,必须对其“俄奸悬案”所关联“投敌背叛罪”罪行,启动调查、侦办、厘清犯罪事实证据链的司法行动机制。
江泽民保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故意设置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法障碍的事件”,是江泽民蓄意妨碍我国政府以主权责任,依国际法程序,阻止提请国际法院裁决我国领土归属权行为的重大罪证;这是江泽民公然与中华民族为敌,实施割让领土主权,不准国际法庭裁决的重要凭证;这是江泽民在主观上勾结外国机构,故意破坏祖国独立、领土统一性,出卖民族利益,客观具有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所涉嫌“背叛国家罪”立案标准重要关联性的定罪依据。
1. 江泽民阻碍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法规定程序的行为事实,符合《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犯罪事实的基本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定罪因素的四个构成要件,有“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 江泽民阻碍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法规定程序的行为事实,涉嫌《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的事实特征,符合该罪行的基本构成要件,具有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江泽民的犯罪事实性的构成要件,应依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建议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紧急调查、厘清、侦办全部罪行,公开审判。并为以国际法规范程序,追讨和恢复我国领土主权,提供完整证据链的司法支持。以免江泽民生命消失,则追讨国土主权的相关“俄奸悬案”的证据链丧失,死无对证,致使我国不能遵循联合国的国际法程序,不能将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所签署不平等国土纠纷条约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而裁决停止江泽民主持签署的“割土条约”实施,必将酿成中国现政府不能正常履行收复国家故土主权的职责,造成国家主权核心利益无以弥补的巨大损失。为此,在依据国际法规定,收复我国近代故土主权的行动中,履行我国司法程序,解铃还在系铃人,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
(1)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客体要件:
①阻碍我国履行国际法条约规定
江泽民在其当政期间公然“保留《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关于‘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之程序’”,且提出“‘中华民国’原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行为”。江泽民的行为,已经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境外组织已达到侵略我国领土主权、控制我国领导人、获取我国核心利益的目的。江泽民具备“背叛国家罪”客体要件的主要特征;
②和平时期签署系列“无端丧失国土主权的条约”
江泽民在任国家主席的1989年至2012年期间,是中华民族历史上割让国土最多的一个时期。江泽民担当国家主席期间,分别主持签署了于1991年5月16日《中苏国界东段协议》、于1994年9月3日《中俄国界西段协定》、于1999年12月10日《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于2001年10月27日《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1999年8月13日《中塔国界的协定》、2002年5月17日《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2000年7月5日《中塔吉边界划定协定》、1996年年7月4日《中吉国界的协定》、1999年8月26日《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1994年4月26日《中哈国界的协定》、1997年9月24日《中哈国界补充协定》、1998年7月4日《中哈国界补充协定的规定》,以及1996年11月29日《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0年12月25日《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等重大国土割让的签约事件。江泽民和平时期疯狂割让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后果,致使一百七十余万平方公里疆域和3.2万平方海里海域的主权利益,拱手相送。江泽民的行为后果,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特质,具备“背叛国家罪”的客体要件主要特征。
③组建“上海五国”的“背叛国家罪”组织机制
江泽民在职期间的1996年4月,为隐瞒其涉嫌“俄奸罪恶”,完成“勾结境外机构,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背叛国家罪’行动”,又组织与我国有着领土争端关系的苏联分裂后独联体国家,以“上海五国”机制及后期的“上合组织”,持续从事着直接危害我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依据“上合组织”机制平台,又在2002年后,继续以江泽民不再担任国家主席后的卖国组织体制形式,签署了2010年4月27日《中塔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等国土条约,延续了江泽民公开与中华民族为敌的影响性、伤害性、汉奸性、卖国性、背叛性罪恶。以上江泽民“签署系列‘卖国条约’的行为,以及江泽民主导建立‘上海五国’的实施“背叛国家罪”组织的行为后果,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特质,具备“背叛国家罪”的客体要件主要特征。
(2)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要件:
“背叛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机构,“以担任国家主席期间,主持签署大量割让中华民族领土主权条约的形式”,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后果,现已造成一百七十万平方公里领土面积和3.2万平方海里海域,“分离”了我国版图的后果,具有诸多事实的客观性;涉及与江泽民“俄奸悬案”原因相关“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客观要件证据链问题。
(3)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要件:
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主体要件是,作为涉嫌“二奸二假”中五十年代就具有“俄奸悬案”的“投敌叛变罪”的犯罪分子。江泽民是与中华民族为敌,死心塌地甘当侵略者的日奸、俄奸,作为混入我党、政、军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有着重大政治影响的人。这是中国政府领导人,必须在江泽民有生之年,调查、厘清其“俄奸悬案”中涉及“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体要件犯罪证据链因果逻辑关联性的问题,是我国以国际法规定,废止条约,公断主权的核心问题。是中国政府领导人应依据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大量犯罪基本实事,通过“十九大四中全会”的决议,根据党规,将江泽民开除出党。重新对吕加平先生质疑江泽民“二奸二假”司法案件审理、确认,侦办、调查江泽民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主体要件的证据收集,并依据江泽民侦查结果,平反吕加平先生案件。这是需要我国政府领导人,通过中央会议确定,对江泽民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紧急立案,并启动司法机关调查、侦办、厘清江泽民“俄奸悬案”证据链的重大决策问题。
(4)江泽民所涉嫌“背叛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性。即:江泽民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故意组织实施的行为,危害了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已经造成中国领土主权的巨大核心利益的损害,且继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行为,并希望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①江泽民故意阻碍我国履行国际法规定司法公断领土纠纷所设障碍,涉嫌“背叛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江泽民“在我国加入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时,以保存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并取消了‘中华民国’在该法上的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的模式。《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是国际法院司法解决争议条约涉及“强迫、贿赂、错误、诈欺”的失效和终止,是国际法庭公断裁决争议国领土归属权的规定。江泽民蓄谋妨碍我国依据国际法规定,阻止国际法院依据规定裁定争议协议失效,妨害国际法庭判决争议领土范围归属性,致使我国政府已经丧失了追讨和收复国土主权的前提条件。江泽民明知自己阻碍国际法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的被侵故土主权永远丧失的结果,并积极追求、实施、希望、放任这种危害国家领土安全的后果发生。江泽民在在该保存第六十六条的涉嫌“背叛国家罪”事件中的主观方面,具有直接“故意丧失我国国土主权、故意危害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这是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行为犯罪事实的重大罪证,已符合“背叛国家罪”的立案标准,可依据相关法规,中国政府领导人,必须对江泽民追究“背叛国家罪”的刑事责任;
②江泽民涉嫌故意签署系列丧失我国领土主权的条约,涉嫌“背叛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江泽民担当国家主席期间,分别故意主持签署了《中苏国界东段协议》、《中俄国界西段协定》、《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塔国界的协定》、中塔国界的补充协定》、《中塔吉边界划定协定》、《中吉国界的协定》、《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中哈国界的协定》、《中哈国界补充协定》、《中哈国界补充协定的规定》,以及1996年《关于在中印边境实际控制线地区军事领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协定》、2000年《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等重大国土割让的签约事件。江泽民和平时期疯狂割让我国领土主权的行为后果,致使一百七十余万平方公里疆域和3.2万平方海里海域的主权利益,拱手相送与领国。江泽民故意犯罪的行为后果,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特质,具备“背叛国家罪”的主观要件主要特征。
③江泽民涉嫌故意组建“上海五国”的国家外国人,从事危害国家领土主权安全的活动,涉嫌“背叛国家罪”的主观要件。
江泽民以故意组织“上海五国”的模式,勾结外国组织,从事直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并希望这种危害国家主权核心利益的情况后果发生,已经直接损害国家主权核心利益,为此,江泽民已涉嫌“背叛国家罪”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中国政府、检察机关,应依法对江泽民犯罪行为,提起公诉。
以上江泽民故意涉嫌“背叛国家罪”罪行,符合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江泽民应接受司法处理;江泽民“背叛国家罪”的故意性,符合国家《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2. 历史学者吕加平先生经过调查,提出江泽民历史上涉嫌“两奸两假”的“俄奸悬案”的政治诈骗问题,呼吁国家调查,却判其十年有期徒刑。建议国家领导人,重新启动调查江泽民“俄奸悬案”程序,给中国割让领土的屈辱史,一个明确的司法定论。
江泽民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方面,均涉及历史学者吕加平先生,经过大量调查的事实,公开发表《关于江泽民的‘两奸两假’和政治诈骗问题并要求调查的呼吁》等文章,而提出并质疑江泽民“二奸二假”问题。特别指出江泽民涉及“俄奸悬案”的问题,涉及中国政府能否在江泽民有生之年,以“解铃还待系铃人”的形式,启动司法厘清、侦办、调查、收集江泽民“投敌叛变罪”犯罪各环节事实证据链的问题。
(1)江泽民“二奸”历史问题中的“第一奸”,指的是前总书记江泽民,与其亲生父亲江世俊,均为“日伪时期”的汉奸;
(2)江泽民存在历史问题的“第二奸”——江泽民为苏联克格勃间谍的问题,即江泽民涉嫌“俄奸悬案的背叛国家罪问题”。吕加平先生指出,江泽民还存在“俄奸”重大嫌疑。经吕加平先生大量调查证实,江泽民于五十年代,在苏联汽车厂学习期间认识了远东克格勃女特务克拉娃,并升级了男女关系,将江泽民策动、勾引后,遭受胁迫、投敌变节,发展为远东克格勃组织的成员。江泽民被俄国克格勃组织控制以后,叛变祖国,背离了效忠国家的义务,刺探学生和国家情报,效力于苏联克格勃组织,侵犯了国家政权的利益和制度,勾结境外组织,背叛了祖国,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江泽民的行为已涉嫌“投机叛变罪”。
(3)江泽民涉及“二假”中的“第一假”,是指江泽民谎称自己是1949年前加入中共地下党的党员,是假党员的问题;
(4)“第二假”是指江泽民冒充是“烈士”江上青的养子,是假儿子的问题。
2011年吕加平等被北京市公安局抓捕,北京中级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吕加平先生十年徒刑。
但江泽民涉及“投敌叛变罪”,以“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系列行为,已经构成基本犯罪要件的事实。
建议国家领导人,重新启动调查江泽民“俄奸悬案”程序,给中国割让领土的屈辱史,一个明确的司法定论。
3. 江泽民涉嫌“投敌叛变罪”,是其实施“背叛国家罪”根本原因
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表象的实质,是涉及其隐瞒历史上“俄奸悬案”的“投敌叛变罪”罪恶。
①江泽民构成“投敌叛变罪”罪行侵犯的客体:
江泽民涉嫌“投敌叛变罪”罪行,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国家的效忠义务,实施法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的是“投敌叛变罪”。是江泽民通过被境外组织利诱、胁迫、控制,背叛我们的国家和政府,刺探学生和国家情报,当政国家主席的和平时期,签署了系列卖国条约,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及制度。
②江泽民构成“投敌叛变罪”罪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
表现为江泽民在苏联学习期间,实施投敌叛变的行为。即江泽民被境外机构控制后,被其组织、安排、派遣、命令、指挥,从事有利境外组织的行为,进行投降境外机构,背叛祖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达到境外组织侵犯我国领土主权、危害中华民族核心利益的目的。
——江泽民于1989年担任国家主席后,为隐瞒其五十年代参加克格勃组织的“投敌叛变罪”的罪行,被境外机构控制和胁迫,签署系列卖国条约。
——江泽民任职国家主席期间,勾结境外机构,组建“上海五国”组织,使我国故土持续被侵害。
——江泽民担任国家主席期间,故意设置阻碍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法规定程序障碍的行为事实。
③江泽民具有“投敌叛变罪”的主体要件。
江泽民作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具有“投敌叛变罪”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
④江泽民具有“投敌叛变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意图。江泽民在“投敌叛变罪”的主观方面,具有投敌叛变行为的故意性,不论是基于江泽民的汉奸家风,还是危害国家安全而主动叛变投敌,还是被境外组织的策动、勾引、利诱、胁迫、控制,均经不起考验而投敌,叛变国家,服务于境外组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投敌叛变后,又进行危害国家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背叛国家罪”行为,构成“投敌叛变罪”而引出“背叛国家罪”的因果逻辑关联性。
——江泽民遵循“汉奸家风”,而具有“投敌叛变罪”的主观要件。
由于2012年,江泽民涉及与扬州市委书记王燕文,共同组建扬州《江上青史料纪念馆》,公开祭祀汉奸生父江世俊(曾用名:江冠千,在日寇侵华期间,担当汪伪政府的宣传部长,成为日伪的大汉奸、中华民族的败类、国家的敌人),公开宣传“叛国养家”的“汉奸家风”价值体系,宣扬日本侵华战争,美化侵略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的价值体系,以日伪汉奸江世俊投敌叛变、投靠日本人的心路历程,以家族族人代表赞扬和佩服汉奸江世俊的模式,公开了江泽民家族“投机叛变、叛国养家、损人利己、与民为敌”的汉奸家风,并以家族表彰的形式,给予了江冠千汉奸行为,以高度赞誉。已经公开暴露和彰显江泽民家族“汉奸家风”的市侩厚黑学的投机取巧价值体系。证实了江泽民涉及“俄奸悬案”相关的“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主观要件犯罪证据的问题。
江泽民在《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中,无耻的篡改扬州抗日内容史和抗日组织史,歪曲、亵渎、否定、矮化扬州抗日领袖、当年江上青的战友和直接领导、扬州“江文团”团长卞璟(卞宝书的曾孙)的抗日功绩,严重侮辱了卞氏千年“忠贞世家”家风所培育出“百年驱夷爱国世家”的历史荣誉和尊严。由此,更进一步证实了江泽民人格品德的卑鄙无耻性、低级险恶性、阴险狡诈性、忘恩无义性。
江泽民以《他,改变了中国》的人生目标追求,不仅以汉奸家风改变了中华民族传统爱国风气,还以予领国签署割让国土条约的“背叛国家罪”的模式,故意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和主权核心利益的行为。江泽民的行为后果,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大卖国汉奸,国家败类,民族罪人。
——江泽民具有“投敌叛变罪”的故意主观要件。
正如吕加平先生提出,江泽民涉及“俄奸悬案的投敌叛变罪”,涉及江泽民在苏联学习期间,被境外组织策动、勾引、利诱、胁迫、控制后,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性。具有故意破坏祖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的目的。
江泽民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包括:在苏联期间刺探情报和国家秘密;包括江泽民与邻国,以故意犯罪的模式,签署系列丧失中华民族国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包括江泽民组建勾结外国机构,故意实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 “上海五国”的组织机制,伤害了国家核心利益,损害了中华民族的现代尊严;包括江泽民故意设置阻碍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法规定程序障碍的行为事实,阻扰我国履行国际法院公断江泽民签署“国土范围不平等条约”之失效,以及同时裁定我国故土归属性判决的障碍犯罪事实。
以上江泽民的行为,均具有“投敌叛变罪”故意性的主观要件。江泽民涉及“投敌叛变罪”,与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有着直接紧密的关联性。
(三)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符合全部立案标准。
依据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的危害国家安全和主权核心利益的罪行,符合“背叛国家罪”的全部立案标准。中国政府领导人,在江泽民有有生之年,应对江泽民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刑之以法,追究司法责任。
1. 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符合客观性和主观性“背叛国家罪”的立案标准。
江泽民担任国家主席期间,阻碍我国履行国际法条约,收复国土主权的行为的后果;江泽民在和平时期,签署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酿成我国一百七十万领土面积的疆域和3.2万平方海域,拱手割让予邻国;江泽民主持建立“上海五国”的“背叛国家罪”的常设机构,危害了中华民族共和国主权核心利益,江泽民的累累罪行,在客观上已经危害了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江泽民作为“背叛国家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性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符合构成“背叛国家罪”的立案条件,应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 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具备预谋既遂的行为,符合“背叛国家罪”的立案标准。
“背叛国家罪”,是对行为犯的立案。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无论既遂或预谋,均不影响“背叛国家罪”的立案。
江泽民不仅是预谋,而且是既遂“勾结外国,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实,符合“背叛国家罪”的立案标准。
3. 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同时具有涉嫌“投机叛变罪”主观、客观犯罪要件的因果关联逻辑性,符合“背叛国家罪”的立案标准。
江泽民在阻碍我国履行国际法条约,妨害收复国土主权的行为;江泽民在和平时期,签署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酿成我国一百七十万领土面积的疆域和3.2万平方海域,拱手割让予邻国;江泽民主持建立“上海五国”的“背叛国家罪”常设机构的行为,均涉嫌“背叛国家罪”的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江泽民于五十年代,在苏联期间存在“投敌叛变罪”的罪行,均与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罪行,具有主观、客观犯罪要件的因果关联逻辑性特质,符合“背叛国家罪”的立案标准。应择以“背叛国家罪”论处。
二、江泽民行为已涉嫌“背叛国家罪”,应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立案,并迅速启动侦办、调查、收集、取证江泽民涉及“背叛国家罪”证据链的司法程序,为履行国际法规定,实现收复我国国权,留存证据。并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会上,将江泽民开除出党。
(一)江泽民“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恶人生主线,以及酿成系列祸国殃民的行为后果,已构成国家公敌,中国历史上最大汉奸,民族败类。
以上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事实清晰表明:
2012年,由江泽民与王燕文(原扬州市委书记),组建扬州《江上青史料纪念馆》,公开祭祀其亲生父亲、日伪大汉奸江世俊,公然宣传江世俊投靠日本人,从事与汉奸生涯“投机叛变、卖国养家、厚黑实用、损人利己、与民为敌”心路历程的汉奸家风,并宣扬日本侵华战争,美化侵略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的价值体系,体现了江泽民始终遵循“汉奸家风”,始终与中华民族为敌,始终仇视中华民族而“祸国殃民”的核心价值体系。其构成江泽民“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主观故意性的社会性犯罪思想基础表现形式。
江泽民,在《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中,竟然无中生有,制造谎言,无耻的篡改扬州抗日内容史和抗日组织史,公然诋毁、歪曲、亵渎、否定、矮化扬州抗日领袖、当年江上青的战友和直接领导、扬州“文救会”会长、扬州“江文团”团长卞璟(民族护疆卞宝书的曾孙)的抗日功绩。将扬州抗日组织的功绩,集中于江上青一人。体现了江泽民道德的沦丧、人性的泯灭、诚信的缺失、负义的无耻、品质的恶劣。构成了江泽民“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主观故意性道德品质恶劣的行为心理。
五十年代,江泽民在苏联学习期间,参加远东克格勃外围组织始,即具体的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历史学者吕加平先生,经过大量调查,提出江泽民涉及“两奸两假”的历史“俄奸悬案”,其涉嫌“投敌叛变罪”,垦请中国政府及司法机关,在江泽民有生之年,重新审理该案,厘清江泽民“俄奸悬案”背后故事。以对中华民族最大的系列割让国土主权的重大事件,有清晰的、具有法理因果逻辑证据关联性的认定。);
江泽民当政国家主席之后的1989年至2012年的和平时期,签署我国与周边领国系列丧失国土主权的不平等条约(俄罗斯与中国人民共和国,在没有签署领土条约的前提下,侵占中国唐努乌梁海17万平方公里领土),酿成我国国土主权170万平方公里面积疆域和3.2万平方海里的海域,拱手送于领国;
1996年4月,江泽民主持与我国有领土纠纷的前苏联独联体国家,即中、俄、哈、吉、塔等五国元首,在上海举行第一次会晤,主持建立“上海五国”的“勾结外国机构,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主权、领土安全活动的常设组织”;
1997年,当我国承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时,江泽民故意设置该法第六十六条(即:司法解决【我国与领国的国土纠纷】、公断及和解【当事国领土范围争端】之程序)以及取消了‘中华民国’在该法签字是非法的、无效的保留权,直接造成我国作为主权国家,不能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提请国际法院,公断“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签署的不平等条约的失效,以及不能有国际法庭裁决我国故土主权的归属性,江泽民的行为,已经涉嫌“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事实。
以上江泽民“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系列行为后果,构成了江泽民“祸国殃民”的人生主线,体现了江泽民与国家为敌的行为心理价值体系。
当今中国政府领导人,应依据中国现行法律,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最后契机,在涉及中华民族核心利益的国土主权收复的重大问题上,“解铃还待系铃人”,不仅追责江泽民“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罪恶的问题,更应将江泽民“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事件,升级为,依据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国政府现领导人,应积极而迅速的清除江泽民对我国履行国际法的妨害,以中国政府的主权责任,根据江泽民违反国际法规则而签署“丧失国土主权不平等条约”的客观罪证链事实,中国政府应迅速启动侦办、调查、收集、取证江泽民涉及“背叛国家罪”证据链的司法程序,遵循国际法规则程序,为实现追讨、收复江泽民所割让签署条约的系列我国故土主权目标,留存庭审裁定的证据。
(二)江泽民已涉嫌“背叛国家罪”,具备“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迅速让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
由于江泽民“为阻碍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法规定所设障碍”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事实,直接危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安全、国土完整性和主权的核心利益,江泽民涉嫌我国《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中国政府领导人,应在江泽民有生之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迅速启动司法调查江泽民涉及“俄奸悬案”,厘清其任职期间疯狂割让中国领土主权行为的原因理由,并给出一个逻辑关系清晰、真实、客观、合情、合理、经得住历史时间考验的、并具有司法结论的认定。或司法认定江泽民以历史清白,没有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问题,并给予其公开的结论,以法律认定的形式,终止对江泽民“俄奸悬案”的讨论;或江泽民已经涉嫌“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泽民的行为已具备“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事实存在,司法机关对该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相关立案条件,应紧急履行司法“立案”公诉规定,启动吕加平先生提出江泽民隐瞒 “二奸二假”的“俄奸悬案”历史的司法侦办,调查、证据收集程序,厘清江泽民“投敌叛变罪”的完整司法证据链。不仅追责江泽民“危害国家安安全罪”的刑事责任,更要为促进、督促、建议中国政府,依据国际法规定,追讨和收复我国故土主权,永久留存国际法院仲裁判决收复我国故土归属权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证据链依据。这是中国领导人捍卫国土主权、恪守历史领土完整性的光荣使命,请珍惜这千古难寻的历史一瞬,抓住收复国土主权核心利益的最后良机,在江泽民有生之年,让其还我河山!
(三)江泽民已涉嫌“背叛国家罪”的犯罪事实。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会上,应将江泽民开除出党。为恢复国家领土主权的安全,彻底消除中国社会最大的危险,铲除国家的祸害。
由于江泽民已经涉嫌“背叛国家罪”,符合该案的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和立案标准。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三条(四)(五)(八)、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七)、第四十条“对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因江泽民已经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罪行的规定,违反《刑法》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罪”罪行的规定,并按照《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必须对严重触犯刑律的江泽民,开除党籍。
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江泽民开除出党。
本议案,提请中共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依据上述党纪国法的规定,根据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罪行事实,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会上,将江泽民开除出党。将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守法性,将彻底消除党内的最大危害性和消减我国政治性隐患,积极避免我国出现可控的惊涛骇浪。
(四)中国政府领导人,是否紧急履行《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是否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会上,应将江泽民开除出党,是否紧急启动司法调查、侦办、收集、厘清江泽民“背叛国家罪”的证据链,是我国能否依据国际法程序,将是实现我国收复故土主权核心利益的关键性举措。
如果当今中国政府领导人们,不能履行国家责任,不能依宪依法使用公权力,不能遵循《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不能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会上,应将江泽民开除出党,不能紧急启动司法调查、侦办、收集、厘清江泽民“背叛国家罪”的证据链,不能依据国际法程序,完成我国提请国际法院废止“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签署系列卖国条约,不能促进实现国际法庭公断收复我国故土主权核心利益的举措,中国政府本届领导人,必将成为国家的罪犯,民族的公敌,必将接受现行法律的追究和审判,必将被中华民族的爱国史,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遗臭万年!
1. 中国政府领导人,以恪守国家主权核心利益的大格局,依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而中国政府领导人,有“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的法律职责。
中国政府领导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规定。
《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的规定。
中国政府领导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规定。
在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罪行事实俱在,铁证如山的前提下,如果中国政府领导人,不能站在捍卫国家主权核心利益的高度,不能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不能紧急启动履行《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的规定,紧急启动由国务院对于议案内容审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议案表决,由国家主席对于“人大”表决后的议案,批准,“关于江泽民当政时期我国参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之时,对其第六十六条所设置“司法解决、公断及和解【当事国领土范围争端】之程序”的保留权,予以取缔该条约法公约所列第六十六条保留权的附件,并提交联合国备案的规定实施。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规定。
尤其是国家领导人,更应积极领导和履行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安全的责任,遵循《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依据《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爱国主义职责。
为此,中国政府现任领导人们,必将违反《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规定,必将贻误以国际法规定程序,丧失追讨和收复国土主权的最佳契机,造成中华民族国土主权利益的不以估量的重大损失,必将危害祖国的主权安全、荣誉和核心利益,必将成为中华民族的千古罪人!
本建议,将涉及本届中国政府领导人,是否主动、积极的为中华民族国家安全、领土主权而履行《宪法》职责?是否依法履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依据国际法规定和程序,追讨和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问题?如果这届中国政府领导人,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稍纵即逝的历史时机,不能认真履行《宪法》职责,拒绝以国际法规则程序而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天赐最佳契机,丧失我国故土主权核心利益和中华民族历代尊严。将是对整个中华民族的最大犯罪!必将堕落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敌人!必将钉在中华民族丧权辱国的历史耻辱柱上!必将受到现行法律的追责和制裁!必将为家族声誉和国家尊严蒙羞!
历数中、外各国历史上任何一个彪炳千秋、功垂国史的国家统治者,哪一个不是殚精竭虑、冲涉风涛,恪守国家尊严、为国家长治久安、维护安全?哪一个不是捍卫国家领土主权而扩土开疆,为自己的民族建功立勋的?
2. 依据《刑法》规定,任何人不能涉嫌“分裂国家罪”,不能涉嫌“渎职犯罪”。如果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正制裁。
在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罪行事实俱在的前提下,中国领导人,不能迅速履行《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二)的规定,必能追究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投机叛变罪”罪责,不能在江泽民有生之年,厘清江泽民“俄奸悬案”的司法证据链,不能在中共中央十九大四中全会上,将江泽民开除出党,不能依据国际法程序实施追讨国权的行动,如果江泽民一旦呜呼,“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违反国际法规定而签署丧失国土主权的条约,将死无对证,而不能失效。中华民族将世世代代承担江泽民丧权辱国的耻辱,中国人民将为本届政府,不能履行恪守国家领土主权的责任,而丧失主权核心利益,世世代代背负本届政府遗留的罪恶耻辱,我国民间及历届政府,追讨和收复国权的一切努力,必将付之东流,必将造成中华民族无法弥补的重大核心利益损失,这是中华民族决不允许的罪行,是中国现代史上,对于中华民族国土主权危害的罪大恶极之罪行!
如此,依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实施“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罪行,以上行为,涉嫌“分裂国家罪”。对应其犯罪构成要件,符合立案标准,为此,中国现任领导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责和严惩。这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国家政府领导人必须遵守《刑法》的底线。
如此,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涉嫌“渎职罪”,为此,中国政府领导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责和严惩。
又依据《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的规定。如果中国政府领导人,因不履行《缔结条约程序法》,致使中国政府不能取缔江泽民所设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所保留的附加条件,中国政府不能正常履行国际法程序,不能追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故土国权,必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造成分裂国家的后果,必将酿成国家核心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将被追究刑罚。
再依据《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规定。如果中国政府领导人,明知紧急实施《缔结条约程序法》,取缔江泽民所制造以国际法庭公断而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妨害,可使中国政府正常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可启动侦办、收集江泽民“俄奸悬案”司法证据链,收复我国故土主权。而故意不履行职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结果,“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丧失国土主权核心利益和安全’结果发生”而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致使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后果,造成中国历史上国家主权核心利益的最大损失,中国政府领导人,必将承担刑事责任。
为此,本届中国政府领导人,如果不履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程序,拒绝实施国际法程序,不能实现追讨和收复我国国权,致使酿成国家主权核心利益无以弥补重大损失的情况,中国领导人们,将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客观、主观犯罪事实,这是对中华民族犯下“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领土完整性”的不可饶恕之罪行,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追责和严惩!
如果中国领导人,不能紧急取缔江泽民故意设置中国政府以国际法程序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障碍,不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的法规,其行为结果,必将涉嫌构成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这是中国刑法中所规定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该事件的后果,将对中华民族造成有史以来案值最大额度所损失的罪孽,这是不可豁免之罪行,这是国家公敌之罪恶,国民必将人人得而诛之!
(五)本届中国政府,在江泽民已经涉嫌“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重大问题上,不能以中国历史上最大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悬案”模式,向历史、现代、未来的中华民族爱国史,交付答卷。请以对中华民族负责的爱国精神,收复国权,建功立勋!
江泽民当政的和平时期,与邻国签署了中国历史上割让国土主权面积最多,历史性延伸主权事件时间跨度最宽,犯罪案值额度最高,危害中华民族安全利益最大,国土疆域丧失最广,故意犯罪性质最恶,对国民道德价值体系恶劣影响性波及最远,当政时期签署卖国条约最集中,当事人人格品质最无耻,父子汉奸“祸国殃民”时间最长的“俄奸悬案”;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签署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司法裁决领土争端案件,将是联合国国际法院,有史以来裁决领土争议诉讼中的“一个罪犯集团”,所涉及国家最多、面积最大、案值最高、历史性最长、案情最复杂的国际领土争端裁决的案件。也是涉及中国本届政府目前所面临最大执政风险的案件,是否在江泽民有生之年,司法调查、厘清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历史上最大“历史悬案”证据链问题,更涉及中国现政府是否恪守国土主权,捍卫国家最大核心利益的职责爱国态度问题。
这是涉及本届中国政府是爱国政府?还是伪爱国政府的大问题?是关系到听其言,观其行的统一,是否言而有信或者言而无信的严重问题?是涉及履行我国《宪法》的捍卫我国领土主权责任?还是拒绝履行我国《宪法》规定的捍卫主权责任的问题?
江泽民作为扬州的市侩小人;日伪汉奸家族的痞子;是混入我党、政、军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具有一定政治地位、掌握了国家重要政治权力、窃据了社会重要职务、有着重大政治影响的大骗子;江泽民是以中国政府的名义,为掩盖其“俄奸的投敌叛变罪”罪行,通过谈判而签署丧失国土面积最多的系列条约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犯;江泽民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汉奸,民族罪人,居然侵蚀中共政坛数十年,这是一个“正常的法制国家”的正常现象吗?而且江泽民在当政的和平时期,其公然构结外国,组建“上海五国”的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领土完整的“常设组织”;江泽民公然故意设置阻碍中国政府履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的“国际法院废止‘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签署丧失国土主权不平等条约的公断,裁决我国被侵领土归属权的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程序;江泽民公然在扬州《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中,宣传”卖国养家、投敌变节、实用无耻、与民为敌”的汉奸家风价值体系,宣扬日本侵华战争,美化侵略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的“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的主观意识;江泽民公然在《江上青史料纪念馆》中,篡改扬州的抗日史、扬州抗日组织史,公开编造历史谎言,歪曲、亵渎、否定扬州抗日领袖、当年江上青的战友和直接领导、扬州“文救会”主席、扬州“江文团”团长卞璟(卞宝书的曾孙)的抗日功绩,回避卞璟作为扬州抗日领袖的历史事实,将卞璟负责的工作变成了江上青的功绩,矮化卞璟所担负的责任,证实了江泽民习惯于搞名堂,说假话,玩权术,瞒天过海,当众撒谎,编造历史,置叔父当年的战友、领导的感情于不顾,将扬州抗日领袖卞璟,踩在了脚下,江泽民这种无情无耻、厚颜卑鄙、过河拆桥、恩将仇报、阴险歹毒、谎话连篇的表象,彰显江泽民人格品德的卑劣性,道德的败坏性;江泽民涉及“两奸两假”的“俄奸”问题,经历史学者吕加平先生披露后,十余年来至今没有司法结论。吕加平案件,是涉及追踪和收复国家重大主权核心利益问题案件。该案即将成为中国历史上最大汉奸江泽民涉嫌“投敌叛变罪”,所演绎中华民族卖国史上重大“司法悬案”,并将吕加平先生判刑十年,该案的重新司法审理,是厘清江泽民“背叛国家制、投敌叛变罪”证据链的重要突破口,直接涉及中华民族打一场以成本最小、收复主权面积最大、投入人员最少、获取国家核心利益最多的护疆战役,是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的相关程序,可收复我国百余万平方公里面积的国土主权,实现中华民族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的领土完整、主权回归,雪我中华民族百年国耻的国家级战略。中国政府本届领导人,应打一场有充分准备的国际法规之战,打一场“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违反国际法规的证据链之战,打一场以国际法院依据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条约失效之规定,司法公断我国故土归属权的战役,以实现收复我国历届丧权辱国的领土主权目标。
如此,江泽民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行构成的公开事实,涉嫌“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犯罪构成,其客观公开、主观确凿,仅缺失中国政府领导人,是否能站在为中华民族历史、现代、未来负责的高度,以为实现收复国家领土主权核心利益为目标的格局,履行现行法律责任,启动对于江泽民以“背叛国家罪”立案,并厘清、侦办、调查、收集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的“背叛国家罪”的司法证据链,是关乎我国是否依据国际法关于国家间属土纠纷的司法公断领土归属权,能否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关键性举措。在江泽民涉嫌“背叛国家罪”,是否启动对江泽民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案问题上,是本届政府是否以捍卫国家核心利益为目标的试金石。
三、本议案建议:严谨遵循国际法,依据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的犯罪证据链事实,申请提交国际法庭裁决江泽民主持与领国签署“不平等国土主权条约之失效”,公断我国故土的归属性。
(一)当年民族护疆英雄卞宝书,以“卞宝书与俄夷谈判辩论法”的“相机应对 均属合宜”睿智,通过谈判模式恪守了我国北方领土主权核心利益;当今政府依据收集、取证国际法规定的条约失效证据链,打一场以法理收复中华故土主权的战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在以下六种情况下缔结的条约,是无效的。这六种情况是:(一)无缔约权;(二)错误;(三)诈欺;(四)贿赂;(五)强迫;(六)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均针对性的对应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所签署失效卖国条约,具有我国政府启动司法侦讯、调查收集完整证据链的积极意义,具有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可操作性、国际法院可公断性的价值。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一条 对一国谈判代表之强迫的规定,涉及吕加平先生提出原国家主席江泽民涉嫌“二奸二假”悬案的问题,涉及我国政府启动侦讯、调查、收集江泽民“投敌叛变罪、背叛国家罪、间谍罪”司法完整证据链的问题。涉及废止、失效江泽民组织签署的卖国条约,并由国际法庭裁决我国故土的归属权。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五十条 对一国代表之贿赂的规定。涉及签约国代表。接受受益国贿赂的割土条约失效问题。包括我国参与国土谈判代表,与独联体国家谈判代表是否接受“贿赂”的问题。涉及我国《刑法》中“分裂国家罪”罪行,直接涉及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签署“割土不平等条约”失效和再次故土主权公断的问题。涉及国家领土战略安全的问题,涉及国家尊严和未来福祉问题。
(二)排除江泽民故意设置阻碍我国依据国际法规定的妨害,将为我国收复故土主权,为中华民族振兴,重建希望。这是中国社会当代最大的民心工程,将捍卫国家最大的核心利益,将消除国家领土主权安全的最大危险。
中国政府本届领导人,在江泽民有生之年,依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七条(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的规定,紧急启动“取缔江泽民故意设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保存的司法障碍的议案”,授权中国政府以主权责任,通过实施国际法程序,占领国际法的法理制高点,为实现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数代人目标,带来了希望、契机、务实操作性,具有共性和关键性的意义。这是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中国国家主席,依法履行联合国规定,遵循国际法规则,追讨和收复我国所丧失故土主权的诸方案中,唯一具备可操作性的优化最佳方案。是我国依据国际法程序要求,公断故土归属权,排除江泽民当政时期所故意设置的干扰、清除妨碍、消除罪恶影响、祛除国土主权安全隐患,停止江泽民对我国追讨国权司法程序侵害的最后机遇,是充分利用好“江泽民有生之年还我河山”最后一瞬的契机,为中华民族收复国土主权,建功立勋!
(三)以法制和规范,推进中华民族追讨和收复故土主权的进程,实现历史授予本届政府的时代职责。
中国作为法制社会,以人为本,依法治国。江泽民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汉奸,其江泽民及其卖国集团是世界史上出卖祖国领土涉及最多国家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十六条“犯罪集团”案件,已经刻不容缓的展现中国领导人的面前,是履行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废止江泽民故意设置我国履行国际法的案件,排出妨害,依据国内法、国际法的规范,收复中国故土主权,停止侵害,实现自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中华民族领土主权的完整性。还是中国本届政府领导人,拒绝履行《缔结条约程序法》,继续履行江泽民在职期间签署的一系列丧权辱国卖国条约,酿成中华民族不能消除国土安全的危险,永远生活在本届政府“分裂国家,渎职犯罪”的耻辱中。为此,中国政府本届领导人,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行,必将成为中华民族的共同敌人。
中华民族收复国土主权的重大责任,已经历史性的落在本届政府领导人的肩上。是挺起中华民族尊严的脊梁,以民族血性精神和历代国格,司法调查江泽民的“俄奸悬案”,依据国际法程序,向俄罗斯等国家,追讨和收复我国故土主权?还是继续履行江泽民签署丧权辱国卖国条约之路?这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关键之举,是中国现政府最紧要的责任。是“不忘国耻,方得始终”的重大举措。何去何从,邦国荣辱,国家兴衰!
以上提案,请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委员长、国家主席,以《宪法》授予责任,紧急取缔江泽民故意设置我国政府履行《维也纳条约公约法》的障碍,授权中国政府以主权责任,“在江泽民有生之年”,依据国际法程序,追讨我国领土主权,并予以紧急处置。同时提请习近平主席、李克强总理,在追讨和收复我国故土主权的过程中,实施全过程控制,恪守国家根本利益和捍卫民族尊严的职责。其战略意义涉及中华民族依据国际法规范,为我国行政管理区域,扩土开疆,实现全面捍卫我国近代史领土主权完整性的目标。这是中国政府现领导人,领导中华民族,在江泽民有生之年的最后之时,完成历史所赋予承担“以国际法院裁决,废止江泽民主持签署不平等丧权辱国割土条约的失效,公断我国故土主权的归属性”,一并实现收复我国屈辱史所割让的领土主权,恪守领土完整性,履行为中华民族建功立勋的神圣职责!
——转自《大纪元》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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