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6年11月21日讯】北京商人周新生1995年因涉嫌结伙作案被“劳动教养”3年后,被公安扣押了价值近百万元的财产,至今长达21年之久仍未归还。官方的说辞是因为案件没有侦查完毕,且属重大刑事案件。不过,这侦查的罪名,却是早已废除的投机倒把罪。
据陆媒报导,1995年12月17日,时年49岁的周新生因“有结伙作案嫌疑”,被香河县公安局收容审查。
周涉嫌的违法事由是倒卖了5辆价值共100余万元的高级轿车,为轿车伪造合法手续,在山西某车管所上了一副山西牌照后倒卖获利1.5万元。
1996年7月,廊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周新生劳动教养3年。同时,包括40多万元现金,两辆高级轿车,价值合计大约100万元的财产被扣押。
1997年6月9日,周新生被获准所外执行。9月12日,公安部门发还物品的时候,周新生仅仅收到了1张存折、1部BP机、4枚公章、3枚个人名章以及本人证件,却未见40多万的现金和两辆轿车。
直到1998年11月2日劳教期满被解除劳动教养,周新生也没拿到现金、轿车,更未曾接到没收财物的处罚文书。
据悉,在周新生被以涉嫌投机倒把罪刑事立案4个月后,1997年10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取消了投机倒把罪。
1999年,周新生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香河县公安局,要求对方返还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同年9月10日,香河县法院驳回起诉,理由是“本案属于未结刑事案件”。
周新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直到二审仍是维持原判。周新生转而申请国家赔偿,同样也被因“案件尚在侦查中”驳回申请。
今年4月,周新生又向香河县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返还被扣押物品,赔偿因扣押财产20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终,廊坊市公安局复议之后同样认为,周新生的请求不在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内,决定不予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教授洪道德认为,1997年刑法已废除了投机倒把罪,香河县公安局对周新生的刑事诉讼程序还未结束,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应再以涉嫌该罪名继续侦查。
他还表示,即使是侦查伪造证件、印章等犯罪,侦查19年也已超过追诉时效。因为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0年,而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15年。
网上有评论认为,一起简单的案件,20年后居然还处于侦查之中,这种办案能力就算不是很差劲,至少也是行政不作为。用这种理由拒绝发还扣押物品以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法律还有何尊严?
还有人认为,21年破不了案件,意味着警方证据不足,没有道理仍然扣押其物品,分明是“公开抢劫”。本来应该遵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却可怜周新生戴了20多年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记者陈远辉报导/责任编辑:赵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