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搶劫?陸公安藉口偵查扣百萬私財21年不還

【新唐人2016年11月21日訊】北京商人周新生1995年因涉嫌結夥作案被「勞動教養」3年後,被公安扣押了價值近百萬元的財產,至今長達21年之久仍未歸還。官方的說辭是因為案件沒有偵查完畢,且屬重大刑事案件。不過,這偵查的罪名,卻是早已廢除的投機倒把罪。

據陸媒報導,1995年12月17日,時年49歲的周新生因「有結夥作案嫌疑」,被香河縣公安局收容審查。

周涉嫌的違法事由是倒賣了5輛價值共100餘萬元的高級轎車,為轎車偽造合法手續,在山西某車管所上了一副山西牌照後倒賣獲利1.5萬元。

1996年7月,廊坊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周新生勞動教養3年。同時,包括40多萬元現金,兩輛高級轎車,價值合計大約100萬元的財產被扣押。

1997年6月9日,周新生被獲准所外執行。9月12日,公安部門發還物品的時候,周新生僅僅收到了1張存折、1部BP機、4枚公章、3枚個人名章以及本人證件,卻未見40多萬的現金和兩輛轎車。

直到1998年11月2日勞教期滿被解除勞動教養,周新生也沒拿到現金、轎車,更未曾接到沒收財物的處罰文書。

據悉,在周新生被以涉嫌投機倒把罪刑事立案4個月後,1997年10月1日,新施行的刑法取消了投機倒把罪。

1999年,周新生向香河縣人民法院起訴香河縣公安局,要求對方返還財產並賠償經濟損失。同年9月10日,香河縣法院駁回起訴,理由是「本案屬於未結刑事案件」。

周新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直到二審仍是維持原判。周新生轉而申請國家賠償,同樣也被因「案件尚在偵查中」駁回申請。

今年4月,周新生又向香河縣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要求返還被扣押物品,賠償因扣押財產20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最終,廊坊市公安局復議之後同樣認為,周新生的請求不在國家賠償的法定範圍內,決定不予賠償。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所教授洪道德認為,1997年刑法已廢除了投機倒把罪,香河縣公安局對周新生的刑事訴訟程序還未結束,依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不應再以涉嫌該罪名繼續偵查。

他還表示,即使是偵查偽造證件、印章等犯罪,偵查19年也已超過追訴時效。因為刑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最高刑期不超過10年,而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15年。

網上有評論認為,一起簡單的案件,20年後居然還處於偵查之中,這種辦案能力就算不是很差勁,至少也是行政不作為。用這種理由拒絕發還扣押物品以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法律還有何尊嚴?

還有人認為,21年破不了案件,意味著警方證據不足,沒有道理仍然扣押其物品,分明是「公開搶劫」。本來應該遵從「疑罪從無」的原則,卻可憐周新生戴了20多年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記者陳遠輝報導/責任編輯:趙雲)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