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然:政治语言的堕落

无论什么词,只要拿到中国,就不知所云,这也可能是文化的曲解,也可能是翻译上的误解,更有可能是望文生义,也可能是根本不懂词本身的丰富内涵,也可能是故意曲解。只是,这些似乎都不太重要,重要的是,是谁在这样做。很显然,做这个事的,别人还真没有这个本事。能做这个的,一个是政治家,一个是政治家的吹鼓手。

已经到了随落完成时的词语最典型的就是民主法治和治理。

先看民主。本来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的权力,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只要是讲民主,民主的含义就不能变。民主没有阶级之分,没有东西方之分,没有主义之分。经过所谓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非得在民主前加上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资本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加上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加上民主集中制。这就不知是什么民主了。更为有意思的是民主集中制,把民主与集中两个不相干的名词加在一起,民主集中制最重要的内容是全党服从中央,服从中国的权威,民主的影子再也看不见。

人民的权力在现实中,必然出现少数与多数,当政策与决议出现分歧时,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解决分歧与争端。获胜的一方,不能代表人民,失败的一方,不能成为非人民,否则就是民主的暴政。人民的权力就是少数加多数的权力。对于人民的权力进行了无限度的曲解,很显然是别有用心。有一种说法是代表大多数人民,逻辑上少数的人民就没了代表。按此类推,下一次还会出现少数与多数,再一次代表时在逻辑上又排斥了少数人。把逻辑进行到底,最后代表的就是极少数。人民的权力与选举权力是连在一起的,没有人民的选举权力,没有合法授权,何来代表一说。代表是人大代表,如何转换成政党代表了呢?这惊险的一跃,人民的权力变成了政党的权力。政党的权力在全党服从中央的条件下,变成了少数几个人甚至一个人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变成了不受限制的个人专制权力。

其次看法治。如果说民主在两千年来的发展有变异,那么法治这个词的核心含义则没有太大的变化。法治的核心就是限制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到了中国,把法制当成传统意义的法制,这种法制是治民的法制。邓小平说为了加强民主,必须使民主法制化,而不是民主法治化,否则就会出现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大民主。邓小平的民主法制化理论是让民主在法制的轨道运行,实际上让民守法,成为一个合法的顺民。民主法治化是民主的权力也要受到限制,这一点,邓小平不可能考虑到。

现在有了进步,就是把法制化变成了法治化。概念的进步是一个进步,概念的进步需要实质性的进步,没有实质性的进步,讲依法治国就会变成以法治国,甚至以领导人的看法和说法治国。法治的实质性进步就需要司法独立,只有司法独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仲裁者才能笑到最后,法院才能是最高的权威,“最后的权威”。布赖斯形象地说:“权力最后的根源,即人民的主权,通常总是完全地和有力地流着,由发源的地方流出,流出以后就分成许多支流,而每一支流全为建筑巧妙的堤岸所包围而不能逾越,司法机关监视的手一见水流有冲破任何一段的堤岸的危险时就马上预备好去补好。”司法独立是公平正义的最后的堡垒,这样的垒一旦冲破,整个社会就会坍塌。没有司法独立去谈法治是不健全的法治,甚至根本就不是法治,而是党治。

第三再看治理。把治理分为恶治与良治,良治就是实现治理水准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西方,治理是有宪政民主背景的,离开这样的背景,所有的治理都会导向恶治,即使怀揣上帝般的动机的治理也会治成人间地狱。没有宪政民主背景的治理,不可能出现良治,至多是新权威治理。新权威治理如何进入治理水准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呢?良治需要限治,限治才能达致良治。新权威治理是要扩大权力,扩大权力只能是恶治。通过扩大权力带来良治,是一厢情愿。

好词得用好,就要把握好每一个词的基本内涵。拿来一个好词,填充权力的私货,挂羊头卖狗肉,是无耻无德的行为。词的滥用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又会强化词的滥用。这方面,如果不警惕,什么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来了。打开窗户是好事,让体制内产生的苍蝇去呼吸新鲜空气就是坏事。苍蝇呼吸新鲜空气,人只能呼吸有毒气体,这种傻事,还是不干的好。

文章来源: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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