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什麼詞,只要拿到中國,就不知所云,這也可能是文化的曲解,也可能是翻譯上的誤解,更有可能是望文生義,也可能是根本不懂詞本身的豐富內涵,也可能是故意曲解。只是,這些似乎都不太重要,重要的是,是誰在這樣做。很顯然,做這個事的,別人還真沒有這個本事。能做這個的,一個是政治家,一個是政治家的吹鼓手。
先看民主。本來是民主,民主就是人民的權力,民主是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的結合。只要是講民主,民主的含義就不能變。民主沒有階級之分,沒有東西方之分,沒有主義之分。經過所謂的馬克思主義中國化,非得在民主前加上無產階級民主和資產階級民主、資本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民主,加上人民群眾當家作主,加上民主集中制。這就不知是什麼民主了。更為有意思的是民主集中制,把民主與集中兩個不相干的名詞加在一起,民主集中制最重要的內容是全黨服從中央,服從中國的權威,民主的影子再也看不見。
人民的權力在現實中,必然出現少數與多數,當政策與決議出現分歧時,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解決分歧與爭端。獲勝的一方,不能代表人民,失敗的一方,不能成為非人民,否則就是民主的暴政。人民的權力就是少數加多數的權力。對於人民的權力進行了無限度的曲解,很顯然是別有用心。有一種說法是代表大多數人民,邏輯上少數的人民就沒了代表。按此類推,下一次還會出現少數與多數,再一次代表時在邏輯上又排斥了少數人。把邏輯進行到底,最後代表的就是極少數。人民的權力與選舉權力是連在一起的,沒有人民的選舉權力,沒有合法授權,何來代表一說。代表是人大代表,如何轉換成政黨代表了呢?這驚險的一躍,人民的權力變成了政黨的權力。政黨的權力在全黨服從中央的條件下,變成了少數幾個人甚至一個人的權力。人民的權力變成了不受限制的個人專制權力。
其次看法治。如果說民主在兩千年來的發展有變異,那麼法治這個詞的核心含義則沒有太大的變化。法治的核心就是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到了中國,把法制當成傳統意義的法制,這種法制是治民的法制。鄧小平說為了加強民主,必須使民主法制化,而不是民主法治化,否則就會出現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大民主。鄧小平的民主法制化理論是讓民主在法制的軌道運行,實際上讓民守法,成為一個合法的順民。民主法治化是民主的權力也要受到限制,這一點,鄧小平不可能考慮到。
現在有了進步,就是把法制化變成了法治化。概念的進步是一個進步,概念的進步需要實質性的進步,沒有實質性的進步,講依法治國就會變成以法治國,甚至以領導人的看法和說法治國。法治的實質性進步就需要司法獨立,只有司法獨立,法院作為最後的仲裁者才能笑到最後,法院才能是最高的權威,「最後的權威」。布賴斯形象地說:「權力最後的根源,即人民的主權,通常總是完全地和有力地流著,由發源的地方流出,流出以後就分成許多支流,而每一支流全為建築巧妙的堤岸所包圍而不能逾越,司法機關監視的手一見水流有衝破任何一段的堤岸的危險時就馬上預備好去補好。」司法獨立是公平正義的最後的堡壘,這樣的壘一旦衝破,整個社會就會坍塌。沒有司法獨立去談法治是不健全的法治,甚至根本就不是法治,而是黨治。
第三再看治理。把治理分為惡治與良治,良治就是實現治理水準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在西方,治理是有憲政民主背景的,離開這樣的背景,所有的治理都會導向惡治,即使懷揣上帝般的動機的治理也會治成人間地獄。沒有憲政民主背景的治理,不可能出現良治,至多是新權威治理。新權威治理如何進入治理水準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呢?良治需要限治,限治才能達致良治。新權威治理是要擴大權力,擴大權力只能是惡治。通過擴大權力帶來良治,是一廂情願。
好詞得用好,就要把握好每一個詞的基本內涵。拿來一個好詞,填充權力的私貨,掛羊頭賣狗肉,是無恥無德的行為。詞的濫用就會導致權力的濫用,權力的濫用又會強化詞的濫用。這方面,如果不警惕,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都來了。打開窗戶是好事,讓體制內產生的蒼蠅去呼吸新鮮空氣就是壞事。蒼蠅呼吸新鮮空氣,人只能呼吸有毒氣體,這種傻事,還是不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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