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被告人受审着装差别待遇 律师:体现法律不平等

【新唐人2014年8月25日讯】(新唐人记者熊斌采访报导)在中国刑事审判中,被告人若是平民百姓着号服受审是常见的情况。日前,北京动物园原副园长肖绍祥穿便装受审,之前一些大官穿西装受审,还有人穿病号服、甚至穿僧袍受审。大陆律师认为,中国被告人穿着的差别,是法律不平等的体现。

8月21号,“招远命案”开庭,几名被告人无论男女虽身着便装,但都穿着橘黄色的看守所统一号服。同一天浙江法轮功学员陈英华因为陪同表妹卞晓晖要求探监被捕一案,在石家庄桥东法院开庭,陈英华认为自己无罪,自行脱掉号服。陈英华的辩护律师郑建伟表示,陈英华脱掉号服时被制止,最后审判长同意让她脱掉号服以及解开戒具。

重庆律师郑建伟:“刑事诉讼法就是有一个原则要求是尊重保障人权,第六条是要求法律前人人平等。你像审判一些大官,比如说王立军、薄熙来、还有官员他们都没有穿号服,都穿着西装的,不是说他们是当官的,就享受特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嘛,不能享有特权的,这个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定的原则,审判之前,我们要推定你是一个无罪的人,给人穿上号服,就是污辱他,对他的人格就是贬低,应该脱掉号服,让他穿上正常人平常穿的衣服。”

2011年5月12日,季羡林旧居失窃案开庭,被告人王如被带到法庭门口时提出抗议,认为身着号服是对自己的侮辱,坚持要脱掉号服。获得法庭准许后,她换上便装受审。

河南律师高承才:“被告人他们一般不要求去掉号服,从更深层的意思来说,我发现他们没有这种公民意识,我还没遇到过庭审时要求脱掉号服的,他如果要求去掉的话,也是合法合理的,为什么呢?在未有判决之前,你不能确定我有罪,在我有罪之前,你不能让我穿号服,在法庭上,我就不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就说我的当事人,我的当事人如何如何。”

河南律师高承才表示,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审庭不平等,还在跟人谈法治平等呢?更何况在公众看不到的地方更难体现法治平等了,在法律面前待遇是一样的,对犯罪嫌疑或被告人来说,在看所守、在监狱不允许小灶,吃的一样、穿的一样、用的一样,为什么庭审时穿的不一样?

河南律师高承才:“这就是中国法治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同时人和人之间有差别,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体现,如果在一个人人平等的法治国家,在看所守、在法庭、在监狱穿着都应该是一样的,在中国好像人分36等,有的当官的在法庭穿西服,这样就体现不出来他是一个被告人,对于一般老百姓穿的黄色号服在法庭上,就表明了是犯罪嫌疑,有涉案的情况,违反国法的地方,有受制裁的可能,但是有些人穿西服或便服,这样就体现不出他们受法律约束的地位,仍然是一个正常的公民的形像出现,甚至是一种领导姿态的出现,从法律效果来说有很大暇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衣着整洁’。这是总结性的规定,除了法警、法官、书记员应规范着装,对被告并无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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