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被告人受審著裝差別待遇 律師:體現法律不平等

【新唐人2014年8月25日訊】(新唐人記者熊斌採訪報導)在中國刑事審判中,被告人若是平民百姓著號服受審是常見的情況。日前,北京動物園原副園長肖紹祥穿便裝受審,之前一些大官穿西裝受審,還有人穿病號服、甚至穿僧袍受審。大陸律師認為,中國被告人穿著的差別,是法律不平等的體現。

8月21號,“招遠命案”開庭,幾名被告人無論男女雖身著便裝,但都穿著橘黃色的看守所統一號服。同一天浙江法輪功學員陳英華因為陪同表妹卞曉暉要求探監被捕一案,在石家莊橋東法院開庭,陳英華認為自己無罪,自行脫掉號服。陳英華的辯護律師鄭建偉表示,陳英華脫掉號服時被制止,最後審判長同意讓她脫掉號服以及解開戒具。

重慶律師鄭建偉:「刑事訴訟法就是有一個原則要求是尊重保障人權,第六條是要求法律前人人平等。你像審判一些大官,比如說王立軍、薄熙來、還有官員他們都沒有穿號服,都穿著西裝的,不是說他們是當官的,就享受特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嘛,不能享有特權的,這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依據法定的原則,審判之前,我們要推定你是一個無罪的人,給人穿上號服,就是污辱他,對他的人格就是貶低,應該脫掉號服,讓他穿上正常人平常穿的衣服。」

2011年5月12日,季羨林舊居失竊案開庭,被告人王如被帶到法庭門口時提出抗議,認為身著號服是對自己的侮辱,堅持要脫掉號服。獲得法庭准許後,她換上便裝受審。

河南律師高承才:「被告人他們一般不要求去掉號服,從更深層的意思來說,我發現他們沒有這種公民意識,我還沒遇到過庭審時要求脫掉號服的,他如果要求去掉的話,也是合法合理的,為什麼呢?在未有判決之前,你不能確定我有罪,在我有罪之前,你不能讓我穿號服,在法庭上,我就不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就說我的當事人,我的當事人如何如何。」

河南律師高承才表示,在大庭廣眾之下的審庭不平等,還在跟人談法治平等呢?更何況在公眾看不到的地方更難體現法治平等了,在法律面前待遇是一樣的,對犯罪嫌疑或被告人來說,在看所守、在監獄不允許小灶,吃的一樣、穿的一樣、用的一樣,為什麼庭審時穿的不一樣?

河南律師高承才:「這就是中國法治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同時人和人之間有差別,在法律面前不平等的體現,如果在一個人人平等的法治國家,在看所守、在法庭、在監獄穿著都應該是一樣的,在中國好像人分36等,有的當官的在法庭穿西服,這樣就體現不出來他是一個被告人,對於一般老百姓穿的黃色號服在法庭上,就表明了是犯罪嫌疑,有涉案的情況,違反國法的地方,有受制裁的可能,但是有些人穿西服或便服,這樣就體現不出他們受法律約束的地位,仍然是一個正常的公民的形像出現,甚至是一種領導姿態的出現,從法律效果來說有很大暇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四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應當‘衣著整潔’。這是總結性的規定,除了法警、法官、書記員應規範著裝,對被告並無禁止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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