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肝宝贝 罗大佑判赔授权金

【新唐人2014年02月12日讯】歌手罗大佑将与作词人李坤城创作的“心肝宝贝”等曲交给唱片公司重制发行,为此今天(12日)台北地院判决罗大佑应给付新台币7万多元。

据中央社报导,李坤城罗大佑与在民国79年签订合约,由罗大佑负责经纪代理李坤城创作或两人共同创作的台语歌词,有“心肝宝贝”、“大家免着惊”、“青春舞曲2000”等曲。

李坤城指控,罗大佑在合约期满后将“心肝宝贝”等曲擅自交给唱片公司重制发行,但“心肝宝贝”是他自己独力创作,要求给付授权金40多万元。

罗大佑则表示,本案刑事部分不构成侵权,获不起诉处分;“心肝宝贝”是由他指导李坤城创作,李坤城的前女友也作证该曲是由两人共同创作。

法官审理后认为“心肝宝贝”歌词是两人共同创作;依合约规定,罗大佑应给付这6首歌25%到50%不等的授权费用,扣除经纪代理费,应给付7万8000多元,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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