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4年02月12日訊】歌手羅大佑將與作詞人李坤城創作的「心肝寶貝」等曲交給唱片公司重製發行,為此今天(12日)台北地院判決羅大佑應給付新台幣7萬多元。
據中央社報導,李坤城羅大佑與在民國79年簽訂合約,由羅大佑負責經紀代理李坤城創作或兩人共同創作的台語歌詞,有「心肝寶貝」、「大家免著驚」、「青春舞曲2000」等曲。
李坤城指控,羅大佑在合約期滿後將「心肝寶貝」等曲擅自交給唱片公司重製發行,但「心肝寶貝」是他自己獨力創作,要求給付授權金40多萬元。
羅大佑則表示,本案刑事部分不構成侵權,獲不起訴處分;「心肝寶貝」是由他指導李坤城創作,李坤城的前女友也作證該曲是由兩人共同創作。
法官審理後認為「心肝寶貝」歌詞是兩人共同創作;依合約規定,羅大佑應給付這6首歌25%到50%不等的授權費用,扣除經紀代理費,應給付7萬8000多元,全案可上訴。
本文網址: https://www.ntdtv.com/b5/2014/02/12/a10608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