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 立委哽咽吁修法判死

【新唐人2014年01月08日讯】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上午审查《刑法》修正草案,其中之一案是国民党立委王育敏提案,若对未满6岁之人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致被害人于死者,最高可处死刑。王育敏质询时拿着被虐待致死的男童王昊的照片,哽咽哭诉,这种虐待儿童的方式,惨无人道,难道不应该判死刑吗?司委会最后将刑法第286条修文草案交朝野协商。

据中央社报导,立法院司委会上午审查刑法第286条等条文修正修正草案,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王育敏拿着男童王昊遗照,哽咽表示,根据统计,从民国97年至今有68名儿少受虐致死,其中多是6岁以下幼童。

王育敏提案主张修法,若施虐导致未满6岁儿童致死,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7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她的提案获33名立委连署支持。

民主进步党立法委员吴宜臻表示,受到“虎毒不食子”社会观念影响,导致法官对于不确定故意的认定趋于保守,轻判虐童案被告。立法委员尤美女则认为,关键在于法官对于虐童案,多以伤害致死罪论罪。

法务部政务次长吴陈镮表示,赞成加重结果犯的修法方向,但衡量伤害致死等罪,刑度最高也非死刑。如果施虐杀害幼童时有杀人故意,就犯杀人罪,最重可处死刑。

吴陈镮建议,若施虐导致未满6岁儿童致死,可判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司法院刑事厅代厅长蔡名曜表示,王昊个案是由法官独立审判。

王昊是在2011年9月被母亲的同居人刘金龙,伙同友人周建辉等3人施以尖嘴钳掀拔指甲、灌毒等8大酷刑,凌虐21天惨死。不过刘最后仅依伤害儿童致死等罪,一审判刘金龙死刑,二审改判30年,案经最高法院在102年驳回上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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