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处分王金平 不影响申诉权利

【新唐人2013年09月12日讯】媒体报导中国国民党昨天(11日)将撤销立法院长王金平党籍的处分书送交中央选举委员会,“连申诉期都不给王金平”,对此,文传会澄清表示,撤销王金平党籍后的考纪处分,一切依照党章规定处理,不影响王金平的申诉权利。

据中央社报导,考纪会说,“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于民国99年修正后,考纪处分的执行已不受申诉期满之影响,外界相关说法并不正确。

考纪会表示,党员若不服党纪处分,当然能循党内规定提出申诉,此案亦同。

有关党员受党纪处分的申诉事宜,依“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第24条规定,“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为停止党职、停止党权、撤销党籍、开除党籍之决定,被处分人如不服时,得向廉能委员会提出申诉。县市首长、立法委员、中央政务官等重要公职人员及中央常务委员、县市党部主任委员以上重要党职人员之申诉案件经廉能委员会审议后,应向中央常务委员会报告备查。”该条文也明订,“前项申诉,应于决定书送达或公告后20日内,以申诉书为之”。

考纪会说明,受处分人可提出申诉的期限,并不影响考纪处分的执行。依据“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第30条规定“撤销党籍、开除党籍之处分,由中央考核纪律委员会核定之日生效,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执行。”

此外,根据民国99年10月13日经中常会修正通过的第31条规定,“各种处分,经被处分人或原检举人提出申诉,在未经上级党部变更前仍依照本章相关规定执行之”。换言之,申诉过程中,处分结果没有变更前,仍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后续的考纪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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