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處分王金平 不影響申訴權利

【新唐人2013年09月12日訊】媒體報導中國國民黨昨天(11日)將撤銷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的處分書送交中央選舉委員會,「連申訴期都不給王金平」,對此,文傳會澄清表示,撤銷王金平黨籍後的考紀處分,一切依照黨章規定處理,不影響王金平的申訴權利。

據中央社報導,考紀會說,「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於民國99年修正後,考紀處分的執行已不受申訴期滿之影響,外界相關說法並不正確。

考紀會表示,黨員若不服黨紀處分,當然能循黨內規定提出申訴,此案亦同。

有關黨員受黨紀處分的申訴事宜,依「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24條規定,「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為停止黨職、停止黨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之決定,被處分人如不服時,得向廉能委員會提出申訴。縣市首長、立法委員、中央政務官等重要公職人員及中央常務委員、縣市黨部主任委員以上重要黨職人員之申訴案件經廉能委員會審議後,應向中央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查。」該條文也明訂,「前項申訴,應於決定書送達或公告後20日內,以申訴書為之」。

考紀會說明,受處分人可提出申訴的期限,並不影響考紀處分的執行。依據「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30條規定「撤銷黨籍、開除黨籍之處分,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核定之日生效,決定書送達或公告之日執行。」

此外,根據民國99年10月13日經中常會修正通過的第31條規定,「各種處分,經被處分人或原檢舉人提出申訴,在未經上級黨部變更前仍依照本章相關規定執行之」。換言之,申訴過程中,處分結果沒有變更前,仍依照相關規定執行後續的考紀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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