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5月21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台北21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证券交易法部分条文,内部控制声明书申报期限改为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与年度财报同步。
提案立委、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费鸿泰在提案说明表示,证交法日前已经修法,将财务报告的申报日期,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改为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唯独公司内部控制声明书的申报期限没有同步修正。修法后内部控制声明书申报期限就与年度财务报告的申报日期同步。
三读条文规定,公开发行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及经营证券金融事业、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或其他证券服务事业,除经主管机关核准外,应该在每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内部控制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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