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7日讯】(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26日电)大法官会议指都市更新条例部分条文违宪。建商表示,待都更法令明朗后才会进行都更,目前暂按兵不动。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作出第709号解释,指都市更新条例第10条第1、2项及第19条第3项前段不符正当行政程式,宣告违宪。
远雄企业团表示,政府正在重新修正都市更新条例,远雄决定等都更相关法令明朗后再进行都更工作,目前新的都更案按兵不动,旧有已进行的都更案照常进行。
另有建商表示,都更条例是一整套的做法,若单指某一条文当然不甚完备,例如申请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只要 1/10就可以提出申请,但都更条例也规定,最后要 70%同意才能进行都更,这之间也经过非常多的法令规范程序,相当繁琐,都更条例应该从整体面来看才客观。
大法官认为,都更条例第10条第1项有关主管机关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的程式规定,既未设置适当组织审议,也未确保利害关系人知道相关资讯及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至于都更条例第10条第 2项有关申请核准都市更新事业概要时应具备的同意比率规定;大法官认为仅超过相关权利 1/10就可提出申请的同意比率规定太低。
此外,大法官就都更条例第19条第 3项前段指出,主管机关应将计划相关资讯“送达”对土地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人,并公开举办“听证会”,使利害关系人能到场表示意见,主管机关说明采纳及不采纳的理由后作成核定,送达所有利害关系人,以示慎重。
本文网址: https://www.ntdtv.com/gb/2013/04/27/a887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