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6日電)大法官會議指都市更新條例部份條文違憲。建商表示,待都更法令明朗後才會進行都更,目前暫按兵不動。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作出第709號解釋,指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及第19條第3項前段不符正當行政程式,宣告違憲。
遠雄企業團表示,政府正在重新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遠雄決定等都更相關法令明朗後再進行都更工作,目前新的都更案按兵不動,舊有已進行的都更案照常進行。
另有建商表示,都更條例是一整套的做法,若單指某一條文當然不甚完備,例如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只要 1/10就可以提出申請,但都更條例也規定,最後要 70%同意才能進行都更,這之間也經過非常多的法令規範程序,相當繁瑣,都更條例應該從整體面來看才客觀。
大法官認為,都更條例第10條第1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的程式規定,既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道相關資訊及事實陳述意見的機會。
至於都更條例第10條第 2項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的同意比率規定;大法官認為僅超過相關權利 1/10就可提出申請的同意比率規定太低。
此外,大法官就都更條例第19條第 3項前段指出,主管機關應將計畫相關資訊「送達」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公開舉辦「聽證會」,使利害關係人能到場表示意見,主管機關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送達所有利害關係人,以示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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