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保证书争议 最高院辩论

【新唐人2013年03月26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26日电)北市府与厂商签工程合约,由银行出具保证金保证书担保,结果厂商倒闭未履约。最高法院今开庭辩论是否将保证金给北市府。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水利工程处(原养护工程处)于民国83年与天太公司(已倒闭)签立工程总价为新台币3亿多元的合约。

天太公司依约应交付3203万多元的履约保证金,于是委请日盛银行(原宝岛银行)出具工程保证金保证书

水利处因天太公司施作未达进度即停工,于86年6月寄发书函催请日盛银行支付全额履约保证金。天太公司因日盛银行拒绝支付,于96年起诉求偿。

最高法院今天开庭辩论,审判长是刘福来,受命法官是卢彦如,另外还有陪席法官吴谋焰、高孟君及邱瑞祥。

水利处辩护律师薛铭鸿说,工程保证金保证书是付款承诺,具独立性及无因性,只要符合合约条件,订作人就可要求银行立即付款,银行不可抗辩。

他说,天太公司施作工程21%后就跑了,让水利处后来重新发包才完成工程,损失2000多万元,银行敢出具工程保证金保证书,就要承担风险。

日盛银行辩护律师刘慧君说,工程保证金保证书是保证金的一种态样,具保证金性质,与承揽契约具从属性,效力至工程竣工验收保固期满后失效。

她说,水利处于88年8月结算验收时,整个工程完工时间未逾期且未生损害,且工程已于93年保固期满,银行已无付款义务。

审判长于庭末谕知,全案辩论终结,订于4月3日上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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