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书:退休教师喻正华 为友维权被非法关押

【新唐人2013年3月20日讯】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武汉关小学退休教师喻正华,2008年因为帮助朋友维权,被武汉市江岸区公安分局非法关押10天,为此,喻正华不服,上告到法院,从2009年至今已经四年多过去了,从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到武汉市中级法院,到湖北省高级法院,喻正华的冤情仍然得不到伸张,现在喻正华告到最高法院,可是更是无人受理。这就是习近平说的让每人中国公民都享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以下是喻正华受害事件部分事实陈述。

再审申请人

喻正华,男,汉族,1939年11月5日出生,武汉关小学退休教师,住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红胜巷60号。

委托代理人喻东,男,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下岗待业,住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红胜巷60号。

再审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岳飞街7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文,江岸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文迎庆,该局工作人员。

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9)岸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不服,认为原判决事实张冠李戴,适用法律程式错误,又于(2009)武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同出一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特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请求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9)岸初字,第5号判决书,并赔礼道歉赔偿本人精神损失费三万元。

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原审江岸区法院对庭审查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张冠李戴,原告(即上诉人)在2008年9月23日,25日,根本没有持条幅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大门前聚集上访,而是走的信访管道。有当天上访记录为证,从录影资料中出现的是别处的拆迁人聚集在门口(其中有长江化工厂的,汉阳的等处被拆迁人)汉正街的只有5至6名,本人没有在里面持横幅,而且证人魏顺仙、于才茂、童振国等人证明,此次行动不是喻老师的主张,是他们的房屋被强拆,魏顺仙的老伴被打,才到市政府去讨说法的行为,这5至6人根本谈不上围堵大门,市政府工作也未受影响,被告对原告在行政处罚判决书的结论完全无中生有,颠倒是非。把中芬片5至6个被拆迁户的行为强加在原告头上。当江岸分局一元路派出所的高警官在2008年第5505号行政处罚书出示时,原告认为不实事求是,坚决不签字,就是把头砍下来也不服,表示要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要求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是一元路派出所提出来的,后来几次要我在这暂缓执行上面签字我表示坚决不签字,因为我没有在市政府门前持横幅围堵大门,我走的是信访管道,凭什么要我在违规违法的上面签字呢?后来一元路派出所对原告在2008年10月16日下达2008年第5505号行政处罚时,因对其处罚决定不服,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不是中院判决书里所说的11月15日才提出的行政诉讼原审。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这一条规定根本与事实不符,所以不能成立。原因是当时聚集大门口的只有5人,根本就不可能影响到单位秩序,而且原告也不在这5人当中,怎么能够张冠李戴呢?《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说原告违反治安管理,缺乏事实和依据,把别人的行为强加给原告是对原告人权的侵犯,严重违背事实,拿不出任何真实凭据,事实严重的不清楚,证据根本就不能证明是原告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办案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枉法。被告却采取利用假医生来查我血压很高,确说正常,每日传唤两次,严重地威胁着我的生命。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而我在关押期间,每次对我这个快70岁的老人每天提审两次以上,并且还威胁我,问我怕不怕,完全是一种打击报复行为,何况我没有违法,询问的问题也和2008第5505号行政处罚书上的事实是风马牛不相及。这那里是在提审,完全是把我这个维权的老人置于死地。希望再审申请人(即被告)能拿出真实的事实证据,不要乱套法律,也希望高级人民法院能为我申冤鸣屈。

此 致

武 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再审申请人:喻正华

20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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