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3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3日电)曾姓老翁横越马路遭汪姓男子撞成四肢瘫痪,提告求偿。台湾高等法院审酌老翁有7成过失,判汪男赔偿新台币134万多元。
根据高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从教育部档案科长退休的曾姓老翁已75岁,他于民国98年11月间清晨要去三重地区一处荷花公园时,未依规定走行人穿越道而横越马路,遭开车的汪男撞击。
曾男被撞成四肢瘫痪、右眼失明、智商受损,提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1118万多元。
汪男主张,事故原因是曾男为求便捷,不走行人穿越道而径行穿越马路所致,他并无过失。此外,曾男于事故前就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均容易造成眼病变,医药费请求有待举证说明。
法院一审判汪男赔偿152万多元,两造均提起上诉。高院审理认为,曾男于事故发生前右眼未失明且四肢活动正常,事故后四肢瘫痪、视力障碍等,认定曾男所受的伤害是车祸事故所致。
不过,高院审酌曾男未依规定走行人穿越道,有70%的过失比例,扣除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残废给付后,判汪男赔偿医疗费、看护费等共计134万多元。汪男不得上诉。
刑事部分,汪男已被依过失致重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罚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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