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1月03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3日電)曾姓老翁橫越馬路遭汪姓男子撞成四肢癱瘓,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酌老翁有7成過失,判汪男賠償新台幣134萬多元。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從教育部檔案科長退休的曾姓老翁已75歲,他於民國98年11月間清晨要去三重地區一處荷花公園時,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而橫越馬路,遭開車的汪男撞擊。
曾男被撞成四肢癱瘓、右眼失明、智商受損,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1118萬多元。
汪男主張,事故原因是曾男為求便捷,不走行人穿越道而逕行穿越馬路所致,他並無過失。此外,曾男於事故前就有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疾病,均容易造成眼病變,醫藥費請求有待舉證說明。
法院一審判汪男賠償152萬多元,兩造均提起上訴。高院審理認為,曾男於事故發生前右眼未失明且四肢活動正常,事故後四肢癱瘓、視力障礙等,認定曾男所受的傷害是車禍事故所致。
不過,高院審酌曾男未依規定走行人穿越道,有70%的過失比例,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殘廢給付後,判汪男賠償醫療費、看護費等共計134萬多元。汪男不得上訴。
刑事部分,汪男已被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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