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溺毙亲水公园 父母获国赔

【新唐人2012年11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台北19日电)一名陈姓少年在苗栗县新店溪亲水公园玩水溺毙,父母请求国赔。最高法院今天判苗栗县政府赔偿新台币234万多元,全案定谳。

根据判决书指出,陈姓少年于民国96年间与同学前往苗栗县新店溪永兴段亲水公园游玩,却在一处深潭溺毙。陈姓少年的父母提起诉讼,请求国赔。

陈姓少年的父母主张,水土保持局设计施工时,未考量新店溪中的拦河堰上游水道经水流长期冲刷会造成深潭,不适合开放戏水,还在网站上宣传,鼓励民众前往戏水,又未在深水危险区设置警告标示,应与苗县府连带赔偿468万多元。

苗县府指陈姓少年溺毙的深潭并无开放供人戏水游泳,且政府也未将新店溪划定任何戏水区域,陈姓少年自行前往嬉戏,不慎溺水死亡,与苗县府的管理行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一审判水土保持局及苗县府连带赔偿陈姓少年的父母234万多元,水土保持局及苗县府均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依相关资料认为,案发的深潭是在工程验收完工后才出现,水土保持局工程设置并无过失,不必连带赔偿。

但法院认为,案发的水潭与浅水区相连,却无任何区隔及警示,极易使人误认水潭得以戏水,苗县府接管后未有任何防止危险的必要行为,显有欠缺。

法院审酌陈姓少年未考量自身不会游泳,贸然下水嬉戏,自陷于危险,有35%的过失责任,判苗县府赔偿陈姓少年父母234万多元;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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