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1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一名陳姓少年在苗栗縣新店溪親水公園玩水溺斃,父母請求國賠。最高法院今天判苗栗縣政府賠償新台幣234萬多元,全案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陳姓少年於民國96年間與同學前往苗栗縣新店溪永興段親水公園遊玩,卻在一處深潭溺斃。陳姓少年的父母提起訴訟,請求國賠。
陳姓少年的父母主張,水土保持局設計施工時,未考量新店溪中的攔河堰上游水道經水流長期沖刷會造成深潭,不適合開放戲水,還在網站上宣傳,鼓勵民眾前往戲水,又未在深水危險區設置警告標示,應與苗縣府連帶賠償468萬多元。
苗縣府指陳姓少年溺斃的深潭並無開放供人戲水游泳,且政府也未將新店溪劃定任何戲水區域,陳姓少年自行前往嬉戲,不慎溺水死亡,與苗縣府的管理行為無因果關係。
法院一審判水土保持局及苗縣府連帶賠償陳姓少年的父母234萬多元,水土保持局及苗縣府均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依相關資料認為,案發的深潭是在工程驗收完工後才出現,水土保持局工程設置並無過失,不必連帶賠償。
但法院認為,案發的水潭與淺水區相連,卻無任何區隔及警示,極易使人誤認水潭得以戲水,苗縣府接管後未有任何防止危險的必要行為,顯有欠缺。
法院審酌陳姓少年未考量自身不會游泳,貿然下水嬉戲,自陷於危險,有35%的過失責任,判苗縣府賠償陳姓少年父母234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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