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县长涉贿选 吴俊立判刑确定

【新唐人2012年10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意涵、卢太城台北25日电)前台东县长吴俊立民国94年间参选县长时被控贿选,最高法院今天维持更三审认定,判处吴2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确定。

吴俊立友人表示,吴对于判决一无所悉,他人在高雄,因为母亲重病已住在医院20多天,吴现在没空管判决的事;吴俊立前妻邝丽贞强调,吴对于判决并没有空接受采访。

判决书指出,吴俊立参与台东县第15届县长选举时,原为中国国民党员,后来因故以无党籍身份参选,被控透过国民党公职人员曾文仲以现金行贿。

法院审理时,吴俊立坚决否认犯行,辩称他确实未交付金钱给曾文仲,当时他的民调高出另一位候选人1倍以上,之后自己高票当选,他没有贿选的动机与理由。法院一审判他无罪。

不过,因曾文仲坚称贿款是吴俊立给的,且多名桩脚坦承拿到贿款,并交出贿款,检察官上诉;花莲高分院二审改判有罪;吴俊立上诉,更二、更三审均判处吴俊立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6年,贿款新台币115万余元没收。

同案被告曾文仲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褫夺公权5年,减刑为有期徒刑9月,褫夺公权2年6月,贿款115万余元没收。

最高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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