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会协商 谁当雇主看事项

【新唐人2012年10月24日讯】(中央社记者陈至中、许秩维台北24日电)教育部今天表示,教师工会劳动协商,将依性质决定“雇主”代表,学校事项由校长负责,全国事项则由教育部出面。

教师适用劳动三法后,教师工会取得“团体协约协商”的权利。中小学校长协会今天召开记者会,担心校长被劳基法认定为“雇主”,缺乏权力却要负最大责任,希望政府修法将教师的雇主修改为地方政府,并在修法完成前,暂缓执行所有协商。

教育部次长陈益兴表示,教育场域和一般企业不太一样,近来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在不违反现行法制下,依协商事项决定由校长、地方政府或教育部担任协商代表。

陈益兴举例,如果是教师排课、职务分配、校内自治事项等,由校长当代表;教师在校时间、授课时数、寒暑假到校备课天数、工会会务假等,由地方政府代表;教师薪水、退休抚恤、聘任资格、教育经费编列等全国事项,则由教育部代表协商。

校长协会今天也公开呼吁,教师既已组织工会,教师会就该解散,陈益兴表示,教师会依人民团体法成立,教育部无法强制解散,目前已将教师会定位为教学研究专业组织,协助提升教育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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