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工會協商 誰當雇主看事項

【新唐人2012年10月24日訊】(中央社記者陳至中、許秩維台北24日電)教育部今天表示,教師工會勞動協商,將依性質決定「雇主」代表,學校事項由校長負責,全國事項則由教育部出面。

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取得「團體協約協商」的權利。中小學校長協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擔心校長被勞基法認定為「雇主」,缺乏權力卻要負最大責任,希望政府修法將教師的雇主修改為地方政府,並在修法完成前,暫緩執行所有協商。

教育部次長陳益興表示,教育場域和一般企業不太一樣,近來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在不違反現行法制下,依協商事項決定由校長、地方政府或教育部擔任協商代表。

陳益興舉例,如果是教師排課、職務分配、校內自治事項等,由校長當代表;教師在校時間、授課時數、寒暑假到校備課天數、工會會務假等,由地方政府代表;教師薪水、退休撫卹、聘任資格、教育經費編列等全國事項,則由教育部代表協商。

校長協會今天也公開呼籲,教師既已組織工會,教師會就該解散,陳益興表示,教師會依人民團體法成立,教育部無法強制解散,目前已將教師會定位為教學研究專業組織,協助提升教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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