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遭撞死 诉求保险金遭驳

【新唐人2012年9月5日讯】(中央社记者黄进恭台中5日电)台中市蔡姓男子酒后骑车遭撞死,家属申请保险金,因酒测值超标遭拒。台中地院判决,符合契约中除外责任限制,全案驳回。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决书指出,蔡姓男子民国98年8月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加身故保险金新台币300万元,因无指定受益人,蔡男身故后受益人则是蔡男的父母。

判决书指出,同年12月,蔡男酒后骑机车载黄姓友人行经清水区鳌峰路与民生路口交叉处,遭大客车超速撞击。

蔡男头盖骨破裂当场死亡,黄姓友人随后也因伤重死亡,2人都被验出酒测值超过标准值。

判决书指出,大客车简姓驾驶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蔡男家属认为,蔡男是单纯车祸致死,没有任何酒驾情事。

蔡男家属认为,蔡男血液中酒精浓度是因血液遭车祸现场污染,且血液采集程序错误导致伪阳性的现象,蔡男不构成除外条款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应给付300万元身故保险金。

判决书指出,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车祸鉴定报告结果,蔡男酒精浓度超标,行经闪光黄灯交岔路口,没有注意车前状况、没有减速慢行,为肇事主因,蔡男喝酒骑车是造成事故的共同原因,具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没理由应赔偿300万元。

台中地院审理终结,法官认为,蔡男虽因车祸导致死亡,符合保险契约承保范围,但因蔡男车祸事故后经采血检查酒精浓度超过标准值,符合保险契约中除外责任限制,因而予以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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