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8月27日讯】 在全球近二百个国家中,为什么美国成为当今世界的唯一超强?是因为幅员辽阔吗?按土地面积,美国排在俄罗斯、加拿大、中国之后;是人口众多吗?美国的人口还不到中国的四分之一,也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是资源丰富吗?全球储存和出口最多石油的国家是沙特阿拉伯和俄罗斯。
那到底什么是促成美国强大的原因?我曾采访过《纽约时报》的著名专栏作家、两次获得普利策奖的安东尼.路易斯(Anthony Lewis),他说,美国的强大不在于军事和经济,而是“思想的力量”(the Power of Ideas)。
那是什么“思想的力量”?路易斯没有详细说。但托克维尔则早就给出答案。1831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到美国考察,随后写出那本经典著作《论美国的民主》。在这本书里,托克维尔首次提出“American exceptionalism(美国例外论),认为美国跟其他国家,包括欧洲等国家都是不一样的,美国是例外的、与众不同的(我把它意译为“美国独特论”)。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独特主要在于:没有欧洲那种贵族等级,美国人更为平等。当然,美国没有皇宫贵族的历史,这个新兴国家,一开始就是由各种移民组成的,容易形成一个平民意识高扬的社会。
但是托克维尔的理解并不十分准确。美国的真正独特之处,或者说美国的“例外性”,并不在于美国没有贵族、美国人更为注重平等;而是美国人更为注重自由(Liberty)。美国的建国先贤们,从一开始就确立了“保护个人权利”的原则,也就是更为注重个人自由的理念。
《独立宣言》和《宪法》是美国立国之本的两个基石性文件。今天美国人辩论政治问题,动不动就强调“建国之父”怎么说,主要是引述《独立宣言》和《宪法》。中国人说的引经据典,在美国人这里变成“引独据宪”。
那么美国这两个根基性文件,到底确立了什么样的原则?《独立宣言》译成中文才二千三百字,主要强调人有三大权利:生命的权利,自由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而且用这是“天赋的”来确保这些权利不可被任何力量剥夺。而且尤其“独特”的是,这三大权利,都是指个人的权利,而不是群体的权利、国家的权力、政府的权力。
随后制定的《美国宪法》,基本是把《独立宣言》提出的“三大权利”具体化、法律化。美国宪法译成中文一万余字,主要强调两大原则:一是保护个人权利;二是限制政府权力。所以要限制政府权力,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因为政府权力的扩大,一定会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蚀、损害或剥夺。
如果留心的话会发现,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全文都没有“民主”这个词。这绝不是疏忽,而是美国建国先贤们,有意避免这种概念,主要是为了强调和保护个人权利,而避免法国式的那种在直接民主的口号下的暴民政治,或“多数暴政”。在美国宪法中,全文也没有经济意义上“平等”的概念。反而把《独立宣言》强调的那三大权利中第三项“追求幸福的权利”更明确为“保护私有财产权”。
所以,无论叫“美国例外论”,还是“美国独特性”,美国跟全球其他国家不一样的最根本点,就是美国从一开始,从根基上,就高扬着“保护个人权利”的旗帜,强调的是“自由”,而不是托克维尔理解的“平等”。而后来无论是西方的社会主义者等左派,还是共产极权国家的独裁者,都是用“平等”这种最能蛊惑人心的口号,来蚕食个人权利和自由。
而在“个人权利和自由”旗帜下进行的美国独立革命,在当时军事力量和英国非常悬殊的情况下,不仅成功了,而且没有导致法国大革命、俄国革命、中国革命那种悲惨结局。
在美国独立革命之后13年,就发生了法国大革命(1789年)。前后脚被称之“姊妹革命”的两场革命,结局却完全不同。美国革命建立了宪政制度,而法国大革命则用断头台制造了血腥和恐怖,从巴黎流出了暴力革命的“先河”。
为什么同是追求“自由平等博爱”的革命,结果却天壤之别?关键就在于是不是强调和实践了“保护个人权利”这个根本。
法国人在大革命时虽然也通过了《人权法案》,但这个法案强调的是“人民权利”(不是个人权利)、“国家至上”(不是个体自由)。如果说美国革命强调的是单数man的权利,法国大革命则强调的是复数men的权利。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因为法国的罗伯斯庇尔、马拉、丹东们,谁掌握了权力,就以“人民”的名义、多数的名义、群体和国家的名义,把他们认为的“人民的敌人”送上断头台,滥杀无辜,制造恐怖。
后来的俄国十月革命,中国的共产革命等等,基本都是法国大革命的模式,都是以集体的名义,剥夺个人权利,扼杀个人自由。结果就是靠断头台、古拉格统治。
而美国却用立法的形式,而且是国家最高法律《宪法》来保护个人权利。美国宪法共有27个修正案,其中前10个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是一次性通过的(距离宪法通过只有四年)。这10个修正案的第一个,就是强调“国会不可立法限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从根本上保护了个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权。该修正案在规定不可把任何宗教立为国教的同时,强调不可限制宗教自由。因为无论是有“国教”,或限制任何宗教,都等于剥夺了个人的选择自由。
第二修正案强调“公民拥有武器的权利不可剥夺”。等于确保一旦出现独裁统治,人民有权利,更有能力,用武力推翻专制政权。
另外有五条修正案,都是规定如何保护个人的司法权,包括人身不可被随意搜查,被告要有律师,必须经陪审团裁决,一罪不得两判,禁止逼供和剥夺私财,甚至对保释金不可以定得过高等,都有强调,就是为了防止“押人取供”等变相剥夺个人权利的做法。这些法律条款,总的原则精神,都是确保个人的司法权利不被剥夺。
但从三十年代左翼总统罗斯福开始,美国政府权力就不断扩大,越来越侵蚀个人权利,背离美国的宪法精神。到了奥巴马时代,就更明显走向社会主义,包括政府强行要求民众购买医疗保险,否则就被罚款;等于强行要求人民购买某种商品,是一种明显剥夺个人权利的行为。这种状况的继续,将消融美国的独特性,最后摧毁美国的伟大之处。这才是美国真正的危机!
文章来源:《看》双周刊2012年8月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