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美國的危機在哪裡

【新唐人2012年8月27日訊】 在全球近二百個國家中,為什麼美國成為當今世界的唯一超強?是因為幅員遼闊嗎?按土地面積,美國排在俄羅斯、加拿大、中國之後;是人口眾多嗎?美國的人口還不到中國的四分之一,也不到印度的三分之一。是資源豐富嗎?全球儲存和出口最多石油的國家是沙特阿拉伯和俄羅斯。

那到底什麼是促成美國強大的原因?我曾採訪過《紐約時報》的著名專欄作家、兩次獲得普利策獎的安東尼.路易斯(Anthony Lewis),他說,美國的強大不在於軍事和經濟,而是「思想的力量」(the Power of Ideas)。

那是什麼「思想的力量」?路易斯沒有詳細說。但托克維爾則早就給出答案。1831年,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到美國考察,隨後寫出那本經典著作《論美國的民主》。在這本書裡,托克維爾首次提出「American exceptionalism(美國例外論),認為美國跟其他國家,包括歐洲等國家都是不一樣的,美國是例外的、與眾不同的(我把它意譯為「美國獨特論」)。

托克維爾認為美國的獨特主要在於:沒有歐洲那種貴族等級,美國人更為平等。當然,美國沒有皇宮貴族的歷史,這個新興國家,一開始就是由各種移民組成的,容易形成一個平民意識高揚的社會。

但是托克維爾的理解並不十分準確。美國的真正獨特之處,或者說美國的「例外性」,並不在於美國沒有貴族、美國人更為注重平等;而是美國人更為注重自由(Liberty)。美國的建國先賢們,從一開始就確立了「保護個人權利」的原則,也就是更為注重個人自由的理念。

《獨立宣言》和《憲法》是美國立國之本的兩個基石性文件。今天美國人辯論政治問題,動不動就強調「建國之父」怎麼說,主要是引述《獨立宣言》和《憲法》。中國人說的引經據典,在美國人這裡變成「引獨據憲」。

那麼美國這兩個根基性文件,到底確立了什麼樣的原則?《獨立宣言》譯成中文才二千三百字,主要強調人有三大權利:生命的權利,自由的權利,追求幸福的權利。而且用這是「天賦的」來確保這些權利不可被任何力量剝奪。而且尤其「獨特」的是,這三大權利,都是指個人的權利,而不是群體的權利、國家的權力、政府的權力。

隨後制定的《美國憲法》,基本是把《獨立宣言》提出的「三大權利」具體化、法律化。美國憲法譯成中文一萬餘字,主要強調兩大原則:一是保護個人權利;二是限制政府權力。所以要限制政府權力,目的是為了保護個人權利。因為政府權力的擴大,一定會造成對個人權利的侵蝕、損害或剝奪。

如果留心的話會發現,在美國《獨立宣言》中,全文都沒有「民主」這個詞。這絕不是疏忽,而是美國建國先賢們,有意避免這種概念,主要是為了強調和保護個人權利,而避免法國式的那種在直接民主的口號下的暴民政治,或「多數暴政」。在美國憲法中,全文也沒有經濟意義上「平等」的概念。反而把《獨立宣言》強調的那三大權利中第三項「追求幸福的權利」更明確為「保護私有財產權」。

所以,無論叫「美國例外論」,還是「美國獨特性」,美國跟全球其他國家不一樣的最根本點,就是美國從一開始,從根基上,就高揚著「保護個人權利」的旗幟,強調的是「自由」,而不是托克維爾理解的「平等」。而後來無論是西方的社會主義者等左派,還是共產極權國家的獨裁者,都是用「平等」這種最能蠱惑人心的口號,來蠶食個人權利和自由。

而在「個人權利和自由」旗幟下進行的美國獨立革命,在當時軍事力量和英國非常懸殊的情況下,不僅成功了,而且沒有導致法國大革命、俄國革命、中國革命那種悲慘結局。

在美國獨立革命之後13年,就發生了法國大革命(1789年)。前後腳被稱之「姊妹革命」的兩場革命,結局卻完全不同。美國革命建立了憲政制度,而法國大革命則用斷頭台製造了血腥和恐怖,從巴黎流出了暴力革命的「先河」。

為什麼同是追求「自由平等博愛」的革命,結果卻天壤之別?關鍵就在於是不是強調和實踐了「保護個人權利」這個根本。

法國人在大革命時雖然也通過了《人權法案》,但這個法案強調的是「人民權利」(不是個人權利)、「國家至上」(不是個體自由)。如果說美國革命強調的是單數man的權利,法國大革命則強調的是複數men的權利。一字之差,失之千里。因為法國的羅伯斯庇爾、馬拉、丹東們,誰掌握了權力,就以「人民」的名義、多數的名義、群體和國家的名義,把他們認為的「人民的敵人」送上斷頭台,濫殺無辜,製造恐怖。

後來的俄國十月革命,中國的共產革命等等,基本都是法國大革命的模式,都是以集體的名義,剝奪個人權利,扼殺個人自由。結果就是靠斷頭台、古拉格統治。

而美國卻用立法的形式,而且是國家最高法律《憲法》來保護個人權利。美國憲法共有27個修正案,其中前10個修正案(被稱為《權利法案》,是一次性通過的(距離憲法通過只有四年)。這10個修正案的第一個,就是強調「國會不可立法限制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從根本上保護了個人的知情權和表達權。該修正案在規定不可把任何宗教立為國教的同時,強調不可限制宗教自由。因為無論是有「國教」,或限制任何宗教,都等於剝奪了個人的選擇自由。

第二修正案強調「公民擁有武器的權利不可剝奪」。等於確保一旦出現獨裁統治,人民有權利,更有能力,用武力推翻專制政權。

另外有五條修正案,都是規定如何保護個人的司法權,包括人身不可被隨意搜查,被告要有律師,必須經陪審團裁決,一罪不得兩判,禁止逼供和剝奪私財,甚至對保釋金不可以定得過高等,都有強調,就是為了防止「押人取供」等變相剝奪個人權利的做法。這些法律條款,總的原則精神,都是確保個人的司法權利不被剝奪。

但從三十年代左翼總統羅斯福開始,美國政府權力就不斷擴大,越來越侵蝕個人權利,背離美國的憲法精神。到了奧巴馬時代,就更明顯走向社會主義,包括政府強行要求民眾購買醫療保險,否則就被罰款;等於強行要求人民購買某種商品,是一種明顯剝奪個人權利的行為。這種狀況的繼續,將消融美國的獨特性,最後摧毀美國的偉大之處。這才是美國真正的危機!

文章來源:《看》雙周刊2012年8月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文章
評論
新版即將上線。評論功能暫時關閉。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