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笑:江泽民仅是“六四”最大受益者吗?

【新唐人2012年6月5日讯】今天是中共“六四”屠杀23周年。多年来,江泽民一直被认为是“六四”的最大受益者。江在“六四”后正式发迹,成为集党政军三权为一身的独裁寡头。这作为事实没有错。但如果仅停止在这层认识,似乎江是阴差阳错得到了这块馅饼,捡了个便宜。

海外媒体一般把邓小平、李鹏、杨尚昆、陈希同称为“六四”屠城的四大元凶。这也没有错。错的是,漏掉了另一大元凶:江泽民。

中国有句话:“无功不受禄”。如果江只是一般参与了“六四”,或者说江在“六四”镇压中的功劳不及李鹏或陈希同,江怎么会被中共元老看重和确立为新任党魁呢?可以大胆地假定,江一定是在“六四”镇压中立下最大功劳。当时竞争赵紫阳留下的总书记的人中,邓小平原定总书记是李瑞环,也包括李鹏、杨尚昆、陈希同等以“六四”镇压居功自傲者,而唯独江脱颖而出,这正是因为江在“六四”镇压中独拔头筹。邓等中共元老是按功行赏的。

一般认为,江整肃《世界经济导报》开了镇压的先河,同时江曾从上海写密信给邓(“李鹏总理并呈邓小平主席”),赢得了邓等中共元老的好感。确实,江封杀《导报》使元老们看到了江的坚强党性和先行举动;江在密信中借对“六四”前“亡党亡国”形势的分析和采取“果断措施”的对策对怂恿邓小平下令屠城起到非常关键的启发作用。但江能通过元老们的考验,真正成为总书记,还不止《导报》事件和密信。

真正的关键在于江帮助邓完成了一个极端重要的政治任务,使得“六四”屠杀得以实现。当时邓小平、李鹏颁布的戒严令(由此产生“六四”镇压)按照中国82年宪法完全是违法行为。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才能行使“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职权。宪法第八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只有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才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和发布动员令。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才能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因此,无论李鹏和杨尚昆在没有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决定之前,都无权宣布戒严。

而当时有五十七名人大常委要求开会讨论李鹏宣布北京戒严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在加拿大访问的人大委员长万里回京主持人大会议,非常可能通过人大废止戒严令,并宣布国务院所为非法,从而阻止以后“六四”屠杀的发生。这样历史可能改写,邓李等将成为政变罪人。

邓要求江做的就是搬除“六四”屠杀的最后一个也是最关键的障碍:把万里截持在上海,直到万里表态同意邓李的非法政变。邓暗示这是中央对江的一次考验,如果江出色完成这个任务,则此事很可能成为江的政治生涯的一个重要转捩点。江当然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

结果江成功的完成了“六四”屠杀的最后工作,使“六四”屠杀成为现实。就此一“功劳”的重要性而言,江理所当然成为“六四”首要元凶,李鹏、杨尚昆、陈希同甘拜下风。李、陈嫉妒江在“六四”后当上总书记毫无道理。江在“六四”屠杀中所起的作用确实比他们大比他们关键。说江是“六四”元凶一点不过分。这才是江成为三位一体领导人的真正内幕!幸亏陈希同没争到头功,陈没什么可喊冤的。如果陈真的当了总书记,要承担首恶之罪,这才是真正的冤枉。

邓小平为了防止“六四”罪行不被清算,指定江为接班人。江为了镇压法轮功罪行不被清算,处心积虑地在十七大常委中安插周永康等人,又千方百计安排薄熙来接周的班,目的都是维持对法轮功的镇压,保证自己不被清算,由此形成了江系血债派,以及引发出目前正在发生的中共高层连环地震。

“六四”罪行之所以23年来得不到清算,其主要原因并不在邓小平、杨尚昆两个死人,也不在于李鹏、陈希同等退休无权势的老人,而在曾经权势如日中天的江泽民和江安插在常委会的人马。江02年退下来时留下的规定中就包括不准重新评价“六四”。因此,江不但是“六四”屠城的元凶,也是阻止重新评价“六四”的元凶。

从这点上看不难理解,当江奄奄一息、江系在胡温习清剿整肃下分崩离析大势已去时,中共内部出现了目前对“六四”评价的松动。

江在“六四”后掌握党政军三权,这在中共建国史上是史无前例的。江一人跨越性成为“六四”屠杀和镇压法轮功两个重大血案的元凶,这也是史无前例的。因此,江的可怕下场也将是史无前例的。

文章来源:作者本人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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