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连载】辛灏年《谁是新中国》(53)

【新唐人2012年4月19日讯】 【《谁是新中国》题解】 谁是新中国?谁才是真正的新中国?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如果是前者,何以在辛亥之后,又会出现长期的内乱和内忧?虽然能够一再地战胜形形色色专制势力的反扑,统一了中国,捍卫了共和国统,赢得了伟大卫国战争的胜利,却又惨败在1945—1949的内战之中。嗣后,竟能够在台湾完成向民主的全面过渡,使孙中山先生民主建国的理想得以实现…… 如果是后者,为何又在“革命”的名义之下,全面复辟专制制度,虽然迄无外患,更无内忧,却造成“冤狱遍中华”这样一个史无前例的悲惨局面,为漫长的中国专制制度,补上了中世欧洲“教政合一”式极权专制统治的血腥一课。待到风雨飘摇之时,亦只好重演西太后的“改革开放”,然而,其成就虽不能与清政府相提并论,其命运却与清王朝一样而不能免,其腐败和腐烂,更为中国五千年历史所未有……

(接上期)

四 中华民国于外患内忧下的民主建国成就 (1927—1937)

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再生的中华民国南京政权在夺取北伐成功和初步统一中华民国之后,所面对的,仍然是一个正在由传统走向现代,由专制走向民主,和在各个方面都要保卫和建设新中国的过渡历史时期。同时,中华民国南京政权接下的不仅是一个乱摊子,烂摊子和穷摊子,而且还是一个“外敌悖悖内向、内乱时时尤生”这样一个兵革不休、人心不宁的艰难时世。但是,自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间,中华民国政府却在“外争主权、内求进步”的各个方面,不仅使过渡期的国家建设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而且使国人之心亦渐渐地趋向了一致,从而为嗣后的长期反侵略战争奠定了人心、国力与军备的基础。

第一 中华民国外争主权

一、中华民国政府在对外政策上,遵循孙中山先生“废除不平等条约为国民革命成功之第一个标帜”的遗训,以国民党“一大”所提出的对外纲领,即“一切不平等条约,如外人租借地,领事裁判权,外人管理关税权,以及外人在中国境内行使一切政治的权力以侵害中国主权者,皆当取消,重定双方平等互尊主权的新约”等原则出发,针对南京政府成立时,中国与意大利、丹麦、葡萄牙、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国的不平等条约以及《中法越南商约》等都已期满,与美国、英国、荷兰、瑞典、挪威等国的不平等条约尚未期满这样一个现状,遂于一九二八年七月七日发表宣言,单方面宣布废除或修改不平等条约,要求重定新约。于时,因美国认为中国欲废除不平等条约和实行关税自主,已为大势所趋,美国国务卿凯洛格即于是年七月二十四日照会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同意中国修改不平等条约的主张,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原则。七月二十五日,《整理中、美两国关税关系之条约》在南京签字。该条约规定“国家关税完全自主”。此后,直至一九二八年底,中华民国政府乃与欧洲一系列国家签订了新的条约。此其一。
  
其二、虽然在与中国原有条约关系的各国中,唯日本拒绝签订新约,但由于中华民国决奉独立自主原则,在对一九二八年五月济南惨案的调查中,坚定地维护了本国的主权,从而迫使日本哀叹曰:“……济南事件以来,日中邦交处于断绝状态……中国正在大举排日,贸易也已停止,尤其是与中国交易繁复的大阪经济界简直一筹莫展……”【注四十】过去,日本解决这样事件的条件,照例是采取迫使对方道歉、赔偿、并保证将来不再发生类似事件的蛮横办法,但是,解决济南事件时,日本方面的方针已是“即使双方各负一半责任也能同意”。一九二九年三月,济南事件在历经十一个月的调查和谈判后,南京政府终于与日本达成解决济案协议,迫使日本答应在两个月内自山东撤兵,中国方面仅保证在华日人的安全。对于中国所受之严重损失,协议规定双方实地调查解决之。这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第一次因“获罪洋人”而不再以“割地赔款”为了结的首例,更为日本所始料不及。
  
其三、在外争主权上,虽然中华民国政府在继续遭遇着一些列强的反对和阻挠,但继一九二七年武汉政府收回汉口英租界之后,又于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回了天津比租界,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收回了镇江英租界,一九三零年四月十八日收回了威海卫租借地,一九三零年一月十七日收回英、美、法、荷、挪、巴西六国于上海的租界法院,我国司法机构始得在上海租界执行任务。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华民国政府宣布自一九三零年一月一日起,凡侨居中国已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应一律遵守中华民国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依法颁布的法令规章。外人虽不执行,但国民政府仍于一九三一年五月四日公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实施条例》,并定于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实行。后因九一八事变发生,为争取国际支持才不得不予以暂缓。一九二九年,中华民国为收回沙俄在我国东北特权,竟遭遇苏俄的大规模武装侵略。这也是中华民国建国以来所遭遇的第一次外国入侵(参见下卷第二章)。
  
其四、自一八四二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以后,中国就丧失了关税主权,列强以所谓“协定税则”把持了中国的海关,干涉中国的内政和外交,控制中国的财政,左右中国的政府。一九二七年七月二十日,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宣布“协定税则”与国家主权有关,决与九月一日实行“关税自主”,随后又公布了《国际进口关税暂行条例》,并在一九二八年内与欧洲一系列国家签订了新的关税条约。新关税条约的签订,尤其是将“均一税制”改变为“差别税率”,在相当程度上克服了过去在关税问题上的弊病,抵制了列强对中国的商品倾销。印花布在一九二九年以后的六、七年内进口量减少了百分之九十,中国的民族纺织工业遂取得了迅速发展。一九二四年棉纱产量为三十八万多包,至一九三二年已上升到三百九十三万六千包。关税自主以后,中国海关税收更有明显增加。一九二七年海关税收入为一亿一千三百万圆,一九三一年已达三亿八千八百万圆。中国的邮政主权曾先后被英国人赫德和法国人伯黎及铁兰士控制六十年之久,一九二八年八月,国民政府始委任刘书藩为第一任华人邮政总办,一九二九年完成邮政改组,管理人员始渐为国人所掌握,邮政权亦终得回归。

第二 中华民国内求进步

中华民国南京政权重建伊始,立即在对内政策上忠实地执行了“立五权、张民权,建法制、重民生”的重大原则,确立了“以民生为首要”的方针,建立与健全五权国家体制,制定与颁布训政时期的各种法律,推行以地方自治为主体内容的训政,奠定与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权”,【注四十一】在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教育、军事等各个方面都获得了重大发展,从而赢得了“十年黄金时代”的美称。【注四十二】
  
一、在实行民权主义方面,除掉明确规定训政时期不得自组政党以干涉国民党一党训政以外,国民均享有国民党“一大”宣言所指称的各项民权,尤其享有新闻、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各方面的相当自由。至一九三七年各种民营报纸已达一千零三十一家,各种民办刊物已有一千五百一十八种,公、私营电台七十八家,公、私营通讯社五百二十家。著名的通讯社如《国闻通讯社》、《申时通讯社》;著名的报纸如《申报》、《大公报》、《国闻日报》;著名的出版机构如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世界书局等均为私营。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出版法条例》,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又颁布了《出版法》。据中共大陆历史学家称,其中仅规定新出版的报纸、杂志“应于发行时以二份寄送内政部,一份寄送发行所所在地所属省政府或市政府,一份寄送发行所所在地之监察署。新闻纸或杂志有关党义或党务事项之登载者,并应以一份寄送省党部或等于省党部之党部,一份寄送中央党部宣传部”。【注四十三】由是可知,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民间新闻出版事业,其中即便是有需要“送审”者,也是“先有自由、后有审查”。此与迄今仍然是“绝无自由、仍要审查、并以判刑和判重刑相威胁”的中共新闻出版专制体制相比较,实有天地之别。【注四十四】
  
正因为国民党虽“独尊三民”又“兼容百家”,坚持予新闻、出版、思想、学术和文化以自由的政策,连对宣传共产主义思想也不例外,因而于国民党训政时期,即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七年的十年间,中国的思想、文化和学术界才会呈现一派真正的“百家争鸣与百花齐放”的局面,并获得了足以标傲历史的巨大成就。
  
首先,中国现代文学在走过了她的酝酿期 —— 晚清文学和成形期 —— 五四新文学之后,开始走上了她的成熟期和高峰期。一方面各种流派、各种社团、各类刊物杂然纷呈,一片繁荣景象;另一方面成熟的作家和作品至今仍标傲在一部中国现代文学史上。就前者而言,现实主义派,现代主义派,“革命文学”派,国防文学,民族主义文学,第三种人文学等等,均各守阵地,互相论争,不亦热乎;就后者而论,则巴金、老舍、曹愚、徐志摩、郁达夫以及后起的沈从文、钱钟书、张爱玲等一批文学巨子,亦因他们的作品已富传世价值,而成为现代作家的楷模与典范。尤其是长篇小说和话剧的创作,不但走向了成熟,而且催生了一批名著。《家、春、秋》、《骆驼祥子》、《雷雨》等均已获得了永久的魅力。若以此来对照中共专政的五十年间,成千上万文化人曾无端遭受中共数十年摧残与迫害的惨痛事实;以及前三十年无文学可言,后二十年的文学“解放”因仍要遭受中共的打压和收买,甚至远未能解放到晚清文学水准的现状;特别是至今仍绝不容许民间成立任何一家文学团体,出版任何一份文学刊物,有则抓之逮之判之的的现实;就只能令人感慨万千了。必须指出的是,正是三十年代这一真正自由、繁荣的文艺局面,才又为中共制造所谓的“革命文学”,及其在掌权后公然压迫文学的死亡,留下了历史的伏笔。当然,这并不是历史曾经予文学以自由的罪过。
  
其次,自由的思想条件还使得这一时期成为近代西学东渐的成熟期。由是而使得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都获得了瞩目的发展和进步。不单单是笛卡尔的《方法论》、斯宾洛沙的《伦理学》、培根的《新工具》、洛克的《人类悟性论》、柏克莱的《视觉新论》、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等译述相继出版,而且近代西方哲学上的柏格森派、实政主义学派、绝对唯心论和辩证唯物论,以及逻辑实证论和现象学等,亦都成为一时之响。国内更有不少学者于此学术自由的阶段脱颖而出,不是自源一流,就是自成一体。如张东荪的“多元认识论”(哲学),金岳霖的“可能的现实”(逻辑学),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等。这就与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大陆学术界和思想界只容许有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绝对歌颂,而绝不容许出现或存在任何一种新思想、新学术,便无论如何也不能“同国而语”了。
  
二、在建立和健全法制上,如前所说,处于训政时期的中华民国政府和中国国民党,不仅及早地公布了“训政纲领”,通过了“训政时期临时约法”,颁布了“国民政府组织法”,确认了“五权体制”,草拟了“宪法草案”,而且于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五年间,还研究、起草并通过了土地法,工厂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等等。“当时立法的最高原则,是把三民主义的精神包含在各法典中”:“训政时期约法”以实行三民主义为目的,“土地法”以实行民生为目的,“民”、“刑”等法的制定兼顾了人道主义,并保障公共福利,如不良少年应受感化教育,精神失常者必须予以监护,患麻疯病及性病者应予以强迫治疗等。【注四十五】而在建立、健全法制体制上,除更名改制实行三级三审制度,并实行助理司法制度即律师制度以外,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间,国民政府曾多次举行法官考试,共录取八百一十八人,连同北京政府时代五次所取共一千四百余人,已占全国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二。一九二九年国民政府还设立了法官训练所,先后办了四期,共毕业四百四十六人。同时,国民政府还改北洋政府平政院为行政法院,处理官署违法和违法处理人民的诉讼案件。另外,一九三一年六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公务员惩戒法”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亦于一九三二年六月成立,至一九三六年已有十九省三市成立了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回顾中华民国政府于外患内忧交相煎迫之历史时期内,于法制建设上所做出的努力,所获得的实绩,再来考察中共前三十年“无法无天”的历史和后二十年欺天瞒地的“法制建设”,回首中共制造“冤狱遍中华”的惨痛事实,默诵流行于今日中国大陆的“党政机关亲连亲、公检法父子兵”和“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之种种辛酸民谣,则历史的惊人倒退,又何待言之。【注四十六】
  
三、在经济建设上,由于中华民国政府确立民生建设为首要,否定专制经济,肯定自由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努力增强国力,遂于本时期内使一个穷中国获得了相当的改善和进步。据中国大陆史家证明,在经济政策上,中华民国一是实行“裁撤悖金与统一税收”。 裁悖改统后,一九三三年度的统税收入总共已达一亿圆以上,颇有与关、盐两税并驾齐驱之势。二是实行“整顿金融,改革币制”。公布“修正中央银行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改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允许和鼓励成立各种私营商业银行,其间先宣布“废两改圆”,统一银币,后实施法币制度,宣布白银国有,禁止以白银作货币使用,禁止白银外流。由是,一九三一年中央银行资产总额已增加两倍半,各项存款增加五倍,发行的兑换券已增加一倍以上,纯益增加了十九倍。由是,一九三二年中国银行的外汇成交额升为国币一亿六千一百万圆,次年即增加到九亿五千六百万圆。新的商业银行不断增加,一九二七年有五十七家,一九三四年已有一百三十八家,一九三六年达至一百四十六家。其中绝大多数为私营。从而抵制了美国的“购银法案”,堵住了白银的大量外流,保住了银本位。【注四十七】正确、有益的经济政策自然会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再加上中华民国政府又决行“保护国货”的政策,从而使得本阶段的工业在内忧外患和世界经济危机正炽的不利条件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对此,中国大陆史家乃称:“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一年,于世界经济萧条期间,中国新设立工矿企业达六百六十家,资本总额达二亿五千二百四十五万圆,其发展速度超过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发展的‘黄金时代’。”【注四十八】
  
四、在解决农民问题上,应该说,农业发展和土地问题乃是中华民国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旧中国农村遗留下来的问题,一是土地不足分配或分配不均。二是田赋和捐税过重。三是灾荒严重。在军阀控制的地区,捐税苛重,名目繁多,赋税种类几达三十余种,其中二十六种是附加税,从而造成农民负担沉重(按:与目前中国大陆农民的实际负担相比仍是小巫见大巫)。至一九三五年,在全国二十二省一千零一县中,仍有二千万人流入都市或流落他乡成为“盲流”。再加上自辛亥以来的连年军阀混战,和由新旧军阀所一再发动的叛乱战争,又使农民一直处于最为痛苦的生存境遇之中。如是,一方面中国农民的民生问题不能得到改善与解决,积苦而成患;一方面,则为中共在苏俄指使下,假“土地革命”的旗号以煽动农民造反,带来了至为有利的农村社会条件。处于外患内忧下的中华民国政府,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也不是不想及时改善与解决中国农民的民生问题。早在北伐开始前南方革命政府已在广东试行二五减租,北伐完成后,国民政府又在湖北、湖南、浙江等省试行二五减租。一九三零年六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土地法”,规定全国人民土地所有权平等;根据地值,赋税平等;促进耕者有其田,限制大量拥有土地;保护自耕农和保护佃农等。一九三五年四月,国民政府又公布了“土地法施行法”,共三百九十七条,主要解决“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这两大方面,【注四十九】奖励开垦荒地,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即“三七五减租”。地主不得随意撤佃……。同时,还针对农业改良、水利兴修和农业科学技术的改进等做了不少的工作。【注五十】一九三七年二月,政府订定五年经建计划时,就决定于第二年完成土地登记,以作土地改革之准备。乡村的建设运动,亦在陶行知、晏阳初等人的号召和推动下,初有发展。然而,这些土地改革的纲领,农业改良的工作和乡村的建设运动,虽然在一九四九年以后的台湾均获得了成功,但是,在当时外患内忧齐相压来的中国,除浙江等少数省份外,均无法得以广泛的推行,从而为中华民国政府在后来内战中的失败,埋下了先机。
  
五、在军事建设上,面对着“外患悖悖内向”,中华民国亦不得不在现有条件下和在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加速和加强军事建设,从而对全面抗战的爆发做出了相当的准备:不但训练了陆军,同时也发展了海空军;不但发展了军事教育,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年轻军官。自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三年,在中央军事政治学校毕业的二万五千名年轻军官中,就有一万名壮烈牺牲在全面抗战爆发的前四个月(参见下章)。
  
中华民国政府于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间,虽处于外患内忧交相煎迫的境地,但是,她在立国和建国上的成就却是巨大的和有目共睹的。这也是后来有人称它为“十年黄金时代”的根本原因。台湾史家在这方面也有较为平实的论述:“辛亥革命以来,中国长期处于战乱。袁世凯当政的时代,日事应付帝国主义的侵略和镇压国内的政敌,也无暇有计划地从事国家建设。袁世凯死后各派军阀轮流主政,把大部精力用在政权的维护上,也无暇有计划地从事国家建设。北伐完成后的十年,虽然帝国主义的侵略日张,各种形式的政敌环伺,国民政府在有限的财力下,仍能从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建设,部分建设且获有显着成效,殊属难能可贵。此种建设成效,转用以对抗各派政敌和帝国主义国家,亦相当有效。这不仅带来了江西剿共的胜利,而且也奠定了八年抗战的基础。”【注五十一】
  
诚然,这样的评价是十分地符合实际的。但是,这样的评价,还不足以揭示本阶段对于中国现代历史发展所起到的根本作用。这个根本作用,就是它在相当程度上仍继续坚持着的护国与护法的斗争,不仅在军事上获得了胜利,而且由于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而使得中华民国的国统既得以确立,中华民国的法统亦得以确认。中华民国由是而正走在民主建国的道路之上。中国国民党则表现了她作为一个民主政党的本质。犹如一生爱共产党,厌国民党,曾作为周恩来统战对象的美国学者费正清,在临死前因幡然醒悟所说的那样:“如果没有日本的侵略,中国国民党是能够把中国带向现代化的道路上去的。”【注五十二】

注 释

【注四十】 重光奎:《外交回忆录》。

【注四十一】 一九二四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

【注四十二】 美国驻中国大使魏德迈所言。

【注四十三】 河南人民出版社:《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一九八七。

【注四十四】 一九九八年底,中共召开出版会议,将“散布颠覆国家思想”等莫须有的罪名列为重罪,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以威胁日渐高涨的人民反抗运动。

【注四十五】 张玉发:《中国现代史》,台湾东华书局一九八八年版。

【注四十六】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民谣甚多,如“十等人”、“革命老酒天天醉”等等,数不胜数。虽不能发表,却畅行国中,为中共所不能阻(参见下卷第七章注释)。

【注四十七】 本节前后所列数字均得自中国大陆出版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一书,并于两岸所存历史资料中获得查证。

【注四十八】 本节前后所列数字均得自中国大陆出版的《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一书,并于两岸所存历史资料中获得查证。

【注四十九】 国民党“一大”宣言曾根据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思想,对“平均地权”作了如下的解释:“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

【注五十】 参见张玉发《中国现代史》第五一八至五二零页。

【注五十一】 参见张玉发《中国现代史》第五七三页。

【注五十二】 费正清:《中国新史》。台湾正中书局,一九九四。

(待续)

文章来源:黄花岗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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