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4月19日訊】 【《誰是新中國》題解】 誰是新中國?誰才是真正的新中國?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如果是前者,何以在辛亥之後,又會出現長期的內亂和內憂?雖然能夠一再地戰勝形形色色專制勢力的反撲,統一了中國,捍衛了共和國統,贏得了偉大衛國戰爭的勝利,卻又慘敗在1945—1949的內戰之中。嗣後,竟能夠在臺灣完成向民主的全面過渡,使孫中山先生民主建國的理想得以實現…… 如果是後者,為何又在「革命」的名義之下,全面復辟專制制度,雖然迄無外患,更無內憂,卻造成「冤獄遍中華」這樣一個史無前例的悲慘局面,為漫長的中國專制制度,補上了中世歐洲「教政合一」式極權專制統治的血腥一課。待到風雨飄搖之時,亦只好重演西太后的「改革開放」,然而,其成就雖不能與清政府相提並論,其命運卻與清王朝一樣而不能免,其腐敗和腐爛,更為中國五千年歷史所未有……
(接上期)
四 中華民國於外患內憂下的民主建國成就 (1927—1937)
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再生的中華民國南京政權在奪取北伐成功和初步統一中華民國之後,所面對的,仍然是一個正在由傳統走向現代,由專制走向民主,和在各個方面都要保衛和建設新中國的過渡歷史時期。同時,中華民國南京政權接下的不僅是一個亂攤子,爛攤子和窮攤子,而且還是一個「外敵悖悖內向、內亂時時尤生」這樣一個兵革不休、人心不寧的艱難時世。但是,自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間,中華民國政府卻在「外爭主權、內求進步」的各個方面,不僅使過渡期的國家建設獲得了巨大的發展,而且使國人之心亦漸漸地趨向了一致,從而為嗣後的長期反侵略戰爭奠定了人心、國力與軍備的基礎。
第一 中華民國外爭主權
一、中華民國政府在對外政策上,遵循孫中山先生「廢除不平等條約為國民革命成功之第一個標幟」的遺訓,以國民黨「一大」所提出的對外綱領,即「一切不平等條約,如外人租借地,領事裁判權,外人管理關稅權,以及外人在中國境內行使一切政治的權力以侵害中國主權者,皆當取消,重定雙方平等互尊主權的新約」等原則出發,針對南京政府成立時,中國與義大利、丹麥、葡萄牙、比利時、西班牙、日本等國的不平等條約以及《中法越南商約》等都已期滿,與美國、英國、荷蘭、瑞典、挪威等國的不平等條約尚未期滿這樣一個現狀,遂於一九二八年七月七日發表宣言,單方面宣布廢除或修改不平等條約,要求重定新約。於時,因美國認為中國欲廢除不平等條約和實行關稅自主,已為大勢所趨,美國國務卿凱洛格即於是年七月二十四日照會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同意中國修改不平等條約的主張,承認中國關稅自主的原則。七月二十五日,《整理中、美兩國關稅關係之條約》在南京簽字。該條約規定「國家關稅完全自主」。此後,直至一九二八年底,中華民國政府乃與歐洲一系列國家簽訂了新的條約。此其一。
其二、雖然在與中國原有條約關係的各國中,唯日本拒絕簽訂新約,但由於中華民國決奉獨立自主原則,在對一九二八年五月濟南慘案的調查中,堅定地維護了本國的主權,從而迫使日本哀嘆曰:「……濟南事件以來,日中邦交處於斷絕狀態……中國正在大舉排日,貿易也已停止,尤其是與中國交易繁複的大阪經濟界簡直一籌莫展……」【注四十】過去,日本解決這樣事件的條件,照例是採取迫使對方道歉、賠償、並保證將來不再發生類似事件的蠻橫辦法,但是,解決濟南事件時,日本方面的方針已是「即使雙方各負一半責任也能同意」。一九二九年三月,濟南事件在歷經十一個月的調查和談判后,南京政府終於與日本達成解決濟案協議,迫使日本答應在兩個月內自山東撤兵,中國方面僅保證在華日人的安全。對於中國所受之嚴重損失,協議規定雙方實地調查解決之。這是自鴉片戰爭以來中國第一次因「獲罪洋人」而不再以「割地賠款」為了結的首例,更為日本所始料不及。
其三、在外爭主權上,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在繼續遭遇著一些列強的反對和阻撓,但繼一九二七年武漢政府收回漢口英租界之後,又於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回了天津比租界,一九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收回了鎮江英租界,一九三零年四月十八日收回了威海衛租借地,一九三零年一月十七日收回英、美、法、荷、挪、巴西六國於上海的租界法院,我國司法機構始得在上海租界執行任務。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自一九三零年一月一日起,凡僑居中國已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應一律遵守中華民國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依法頒布的法令規章。外人雖不執行,但國民政府仍於一九三一年五月四日公布了《管轄在華外國人實施條例》,並定於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實行。后因九一八事變發生,為爭取國際支持才不得不予以暫緩。一九二九年,中華民國為收回沙俄在我國東北特權,竟遭遇蘇俄的大規模武裝侵略。這也是中華民國建國以來所遭遇的第一次外國入侵(參見下卷第二章)。
其四、自一八四二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以後,中國就喪失了關稅主權,列強以所謂「協定稅則」把持了中國的海關,干涉中國的內政和外交,控制中國的財政,左右中國的政府。一九二七年七月二十日,中華民國南京政府宣布「協定稅則」與國家主權有關,決與九月一日實行「關稅自主」,隨後又公布了《國際進口關稅暫行條例》,並在一九二八年內與歐洲一系列國家簽訂了新的關稅條約。新關稅條約的簽訂,尤其是將「均一稅制」改變為「差別稅率」,在相當程度上克服了過去在關稅問題上的弊病,抵制了列強對中國的商品傾銷。印花布在一九二九年以後的六、七年內進口量減少了百分之九十,中國的民族紡織工業遂取得了迅速發展。一九二四年棉紗產量為三十八萬多包,至一九三二年已上升到三百九十三萬六千包。關稅自主以後,中國海關稅收更有明顯增加。一九二七年海關稅收入為一億一千三百萬圓,一九三一年已達三億八千八百萬圓。中國的郵政主權曾先後被英國人赫德和法國人伯黎及鐵蘭士控制六十年之久,一九二八年八月,國民政府始委任劉書藩為第一任華人郵政總辦,一九二九年完成郵政改組,管理人員始漸為國人所掌握,郵政權亦終得回歸。
第二 中華民國內求進步
中華民國南京政權重建伊始,立即在對內政策上忠實地執行了「立五權、張民權,建法制、重民生」的重大原則,確立了「以民生為首要」的方針,建立與健全五權國家體制,制定與頒布訓政時期的各種法律,推行以地方自治為主體內容的訓政,奠定與發展國民經濟的基礎,「確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權」,【注四十一】在政治、經濟、思想、文化、教育、軍事等各個方面都獲得了重大發展,從而贏得了「十年黃金時代」的美稱。【注四十二】
一、在實行民權主義方面,除掉明確規定訓政時期不得自組政黨以干涉國民黨一黨訓政以外,國民均享有國民黨「一大」宣言所指稱的各項民權,尤其享有新聞、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各方面的相當自由。至一九三七年各種民營報紙已達一千零三十一家,各種民辦刊物已有一千五百一十八種,公、私營電台七十八家,公、私營通訊社五百二十家。著名的通訊社如《國聞通訊社》、《申時通訊社》;著名的報紙如《申報》、《大公報》、《國聞日報》;著名的出版機構如商務印書館、中華書局、世界書局等均為私營。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通過《出版法條例》,一九三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又頒布了《出版法》。據中共大陸歷史學家稱,其中僅規定新出版的報紙、雜誌「應于發行時以二份寄送內政部,一份寄送發行所所在地所屬省政府或市政府,一份寄送發行所所在地之監察署。新聞紙或雜誌有關黨義或黨務事項之登載者,並應以一份寄送省黨部或等於省黨部之黨部,一份寄送中央黨部宣傳部」。【注四十三】由是可知,國民黨訓政時期的民間新聞出版事業,其中即便是有需要「送審」者,也是「先有自由、後有審查」。此與迄今仍然是「絕無自由、仍要審查、並以判刑和判重刑相威脅」的中共新聞出版專制體制相比較,實有天地之別。【注四十四】
正因為國民黨雖「獨尊三民」又「兼容百家」,堅持予新聞、出版、思想、學術和文化以自由的政策,連對宣傳共產主義思想也不例外,因而於國民黨訓政時期,即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七年的十年間,中國的思想、文化和學術界才會呈現一派真正的「百家爭鳴與百花齊放」的局面,並獲得了足以標傲歷史的巨大成就。
首先,中國現代文學在走過了她的醞釀期 —— 晚清文學和成形期 —— 五四新文學之後,開始走上了她的成熟期和高峰期。一方面各種流派、各種社團、各類刊物雜然紛呈,一片繁榮景象;另一方面成熟的作家和作品至今仍標傲在一部中國現代文學史上。就前者而言,現實主義派,現代主義派,「革命文學」派,國防文學,民族主義文學,第三種人文學等等,均各守陣地,互相論爭,不亦熱乎;就後者而論,則巴金、老舍、曹愚、徐志摩、郁達夫以及後起的沈從文、錢鍾書、張愛玲等一批文學巨子,亦因他們的作品已富傳世價值,而成為現代作家的楷模與典範。尤其是長篇小說和話劇的創作,不但走向了成熟,而且催生了一批名著。《家、春、秋》、《駱駝祥子》、《雷雨》等均已獲得了永久的魅力。若以此來對照中共專政的五十年間,成千上萬文化人曾無端遭受中共數十年摧殘與迫害的慘痛事實;以及前三十年無文學可言,后二十年的文學「解放」因仍要遭受中共的打壓和收買,甚至遠未能解放到晚清文學水準的現狀;特別是至今仍絕不容許民間成立任何一家文學團體,出版任何一份文學刊物,有則抓之逮之判之的的現實;就只能令人感慨萬千了。必須指出的是,正是三十年代這一真正自由、繁榮的文藝局面,才又為中共製造所謂的「革命文學」,及其在掌權后公然壓迫文學的死亡,留下了歷史的伏筆。當然,這並不是歷史曾經予文學以自由的罪過。
其次,自由的思想條件還使得這一時期成為近代西學東漸的成熟期。由是而使得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都獲得了矚目的發展和進步。不單單是笛卡爾的《方法論》、斯賓洛沙的《倫理學》、培根的《新工具》、洛克的《人類悟性論》、柏克萊的《視覺新論》、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等譯述相繼出版,而且近代西方哲學上的柏格森派、實政主義學派、絕對唯心論和辯證唯物論,以及邏輯實證論和現象學等,亦都成為一時之響。國內更有不少學者於此學術自由的階段脫穎而出,不是自源一流,就是自成一體。如張東蓀的「多元認識論」(哲學),金岳霖的「可能的現實」(邏輯學),馮友蘭的「中國哲學史」等。這就與一九四九年後中國大陸學術界和思想界只容許有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絕對歌頌,而絕不容許出現或存在任何一種新思想、新學術,便無論如何也不能「同國而語」了。
二、在建立和健全法制上,如前所說,處於訓政時期的中華民國政府和中國國民黨,不僅及早地公布了「訓政綱領」,通過了「訓政時期臨時約法」,頒布了「國民政府組織法」,確認了「五權體制」,草擬了「憲法草案」,而且於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五年間,還研究、起草並通過了土地法,工廠法,民法,刑法,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票據法,海商法,公司法,保險法等等。「當時立法的最高原則,是把三民主義的精神包含在各法典中」:「訓政時期約法」以實行三民主義為目的,「土地法」以實行民生為目的,「民」、「刑」等法的制定兼顧了人道主義,並保障公共福利,如不良少年應受感化教育,精神失常者必須予以監護,患麻瘋病及性病者應予以強迫治療等。【注四十五】而在建立、健全法制體制上,除更名改制實行三級三審制度,並實行助理司法制度即律師制度以外,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間,國民政府曾多次舉行法官考試,共錄取八百一十八人,連同北京政府時代五次所取共一千四百餘人,已佔全國法官人數的三分之二。一九二九年國民政府還設立了法官訓練所,先後辦了四期,共畢業四百四十六人。同時,國民政府還改北洋政府平政院為行政法院,處理官署違法和違法處理人民的訴訟案件。另外,一九三一年六月,國民政府又公布了「公務員懲戒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亦於一九三二年六月成立,至一九三六年已有十九省三市成立了地方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回顧中華民國政府于外患內憂交相煎迫之歷史時期內,於法制建設上所做出的努力,所獲得的實績,再來考察中共前三十年「無法無天」的歷史和后二十年欺天瞞地的「法制建設」,回首中共製造「冤獄遍中華」的慘痛事實,默誦流行於今日中國大陸的「黨政機關親連親、公檢法父子兵」和「大蓋帽,兩頭翹,吃完原告吃被告」之種種辛酸民謠,則歷史的驚人倒退,又何待言之。【注四十六】
三、在經濟建設上,由於中華民國政府確立民生建設為首要,否定專制經濟,肯定自由經濟,發展市場經濟,努力增強國力,遂于本時期內使一個窮中國獲得了相當的改善和進步。據中國大陸史家證明,在經濟政策上,中華民國一是實行「裁撤悖金與統一稅收」。 裁悖改統后,一九三三年度的統稅收入總共已達一億圓以上,頗有與關、鹽兩稅並駕齊驅之勢。二是實行「整頓金融,改革幣制」。公布「修正中央銀行條例」,規定中央銀行為國家銀行,改組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允許和鼓勵成立各種私營商業銀行,其間先宣布「廢兩改圓」,統一銀幣,后實施法幣制度,宣布白銀國有,禁止以白銀作貨幣使用,禁止白銀外流。由是,一九三一年中央銀行資產總額已增加兩倍半,各項存款增加五倍,發行的兌換券已增加一倍以上,純益增加了十九倍。由是,一九三二年中國銀行的外匯成交額升為國幣一億六千一百萬圓,次年即增加到九億五千六百萬圓。新的商業銀行不斷增加,一九二七年有五十七家,一九三四年已有一百三十八家,一九三六年達至一百四十六家。其中絕大多數為私營。從而抵制了美國的「購銀法案」,堵住了白銀的大量外流,保住了銀本位。【注四十七】正確、有益的經濟政策自然會有利於國家的經濟建設,再加上中華民國政府又決行「保護國貨」的政策,從而使得本階段的工業在內憂外患和世界經濟危機正熾的不利條件下,得到了很大的發展。對此,中國大陸史家乃稱:「一九二八至一九三一年,於世界經濟蕭條期間,中國新設立工礦企業達六百六十家,資本總額達二億五千二百四十五萬圓,其發展速度超過了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工業發展的『黃金時代』。」【注四十八】
四、在解決農民問題上,應該說,農業發展和土地問題乃是中華民國所面臨的最大難題。舊中國農村遺留下來的問題,一是土地不足分配或分配不均。二是田賦和捐稅過重。三是災荒嚴重。在軍閥控制的地區,捐稅苛重,名目繁多,賦稅種類幾達三十余種,其中二十六種是附加稅,從而造成農民負擔沉重(按:與目前中國大陸農民的實際負擔相比仍是小巫見大巫)。至一九三五年,在全國二十二省一千零一縣中,仍有二千萬人流入都市或流落他鄉成為「盲流」。再加上自辛亥以來的連年軍閥混戰,和由新舊軍閥所一再發動的叛亂戰爭,又使農民一直處於最為痛苦的生存境遇之中。如是,一方面中國農民的民生問題不能得到改善與解決,積苦而成患;一方面,則為中共在蘇俄指使下,假「土地革命」的旗號以煽動農民造反,帶來了至為有利的農村社會條件。處於外患內憂下的中華民國政府,不是沒有意識到這一問題的嚴重性,也不是不想及時改善與解決中國農民的民生問題。早在北伐開始前南方革命政府已在廣東試行二五減租,北伐完成後,國民政府又在湖北、湖南、浙江等省試行二五減租。一九三零年六月,國民政府頒布了「土地法」,規定全國人民土地所有權平等;根據地值,賦稅平等;促進耕者有其田,限制大量擁有土地;保護自耕農和保護佃農等。一九三五年四月,國民政府又公布了「土地法施行法」,共三百九十七條,主要解決「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這兩大方面,【注四十九】獎勵開墾荒地,規定地租不得超過耕地正產物收穫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七點五即「三七五減租」。地主不得隨意撤佃……。同時,還針對農業改良、水利興修和農業科學技術的改進等做了不少的工作。【注五十】一九三七年二月,政府訂定五年經建計劃時,就決定於第二年完成土地登記,以作土地改革之準備。鄉村的建設運動,亦在陶行知、晏陽初等人的號召和推動下,初有發展。然而,這些土地改革的綱領,農業改良的工作和鄉村的建設運動,雖然在一九四九年以後的台灣均獲得了成功,但是,在當時外患內憂齊相壓來的中國,除浙江等少數省份外,均無法得以廣泛的推行,從而為中華民國政府在後來內戰中的失敗,埋下了先機。
五、在軍事建設上,面對著「外患悖悖內向」,中華民國亦不得不在現有條件下和在工業發展的基礎上,加速和加強軍事建設,從而對全面抗戰的爆發做出了相當的準備:不但訓練了陸軍,同時也發展了海空軍;不但發展了軍事教育,而且培養了大量的年輕軍官。自一九二九至一九三三年,在中央軍事政治學校畢業的二萬五千名年輕軍官中,就有一萬名壯烈犧牲在全面抗戰爆發的前四個月(參見下章)。
中華民國政府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間,雖處於外患內憂交相煎迫的境地,但是,她在立國和建國上的成就卻是巨大的和有目共睹的。這也是後來有人稱它為「十年黃金時代」的根本原因。台灣史家在這方面也有較為平實的論述:「辛亥革命以來,中國長期處於戰亂。袁世凱當政的時代,日事應付帝國主義的侵略和鎮壓國內的政敵,也無暇有計劃地從事國家建設。袁世凱死後各派軍閥輪流主政,把大部精力用在政權的維護上,也無暇有計劃地從事國家建設。北伐完成後的十年,雖然帝國主義的侵略日張,各種形式的政敵環伺,國民政府在有限的財力下,仍能從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建設,部分建設且獲有顯著成效,殊屬難能可貴。此種建設成效,轉用以對抗各派政敵和帝國主義國家,亦相當有效。這不僅帶來了江西剿共的勝利,而且也奠定了八年抗戰的基礎。」【注五十一】
誠然,這樣的評價是十分地符合實際的。但是,這樣的評價,還不足以揭示本階段對於中國現代歷史發展所起到的根本作用。這個根本作用,就是它在相當程度上仍繼續堅持著的護國與護法的鬥爭,不僅在軍事上獲得了勝利,而且由於政治、經濟、教育、文化等各個方面的發展,而使得中華民國的國統既得以確立,中華民國的法統亦得以確認。中華民國由是而正走在民主建國的道路之上。中國國民黨則表現了她作為一個民主政黨的本質。猶如一生愛共產黨,厭國民黨,曾作為周恩來統戰對象的美國學者費正清,在臨死前因幡然醒悟所說的那樣:「如果沒有日本的侵略,中國國民黨是能夠把中國帶向現代化的道路上去的。」【注五十二】
注 釋
【注四十】 重光奎:《外交回憶錄》。
【注四十一】 一九二四年《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
【注四十二】 美國駐中國大使魏德邁所言。
【注四十三】 河南人民出版社:《南京國民政府的建立》。一九八七。
【注四十四】 一九九八年底,中共召開出版會議,將「散布顛覆國家思想」等莫須有的罪名列為重罪,可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以威脅日漸高漲的人民反抗運動。
【注四十五】 張玉發:《中國現代史》,台灣東華書局一九八八年版。
【注四十六】 八十年代以來,中國大陸民謠甚多,如「十等人」、「革命老酒天天醉」等等,數不勝數。雖不能發表,卻暢行國中,為中共所不能阻(參見下卷第七章註釋)。
【注四十七】 本節前後所列數字均得自中國大陸出版的《南京國民政府的建立》一書,並於兩岸所存歷史資料中獲得查證。
【注四十八】 本節前後所列數字均得自中國大陸出版的《南京國民政府的建立》一書,並於兩岸所存歷史資料中獲得查證。
【注四十九】 國民黨「一大」宣言曾根據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思想,對「平均地權」作了如下的解釋:「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價呈報政府,國家就價徵稅,並於必要時依報價收買之,此則平均地權之要旨也。」
【注五十】 參見張玉發《中國現代史》第五一八至五二零頁。
【注五十一】 參見張玉發《中國現代史》第五七三頁。
【注五十二】 費正清:《中國新史》。台灣正中書局,一九九四。
(待續)
文章來源:黃花崗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