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高强:贪污3000万不死 谁该死?

【新唐人2012年1月23日讯】据法制日报1月16日报导,2011年落马国企企业家平均年龄在52岁左右,人均涉贪腐金额从2010年的957万猛增至3380万元。在贪腐金额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判决死缓的数量也在增加,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尚无一例。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原来要判处贪污犯罪分子死刑的,不仅仅只是要一个贪污数额,还要一个“情节特别严重”,缺一都不可啊。难怪贪污3000万都可以不死,哦,原来不仅早就有一个被立法者设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稻草在救他们的命,还有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其他什么东西也在救他们的命。什么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上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呀?那个“说不清道不明的其他什么东西”是什么东西呀?恐怕没有几个人能说的清,法律专家说不清,检察官说不清,法官说不清,你我也说不清,只有一些不想要这些贪污3000万的人不死的人才说的清。
  
记得去延安参观时,曾看过延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和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对公职人员的贪污行为是这样规定的:“贪污五十元革职,贪污五百元枪毙。”当时500元是怎样的一个概念?计算下来也就是一个干部两三年左右的津贴而已。但如若干部因贪污而触犯了“500元”这个红线,那便是谁也都救不了他的命。
  
3000万在今天是怎样的一个概念?是一个像我这样一个一年领3万元薪水的干部,不吃不喝1000年的工资收入。贪污3000万,都不算“情节特别严重”,那么贪污上多少钱才算得上是“情节特别严重”呢?
  
我们整天的反腐倡廉的教育不断,也枪毙了几个省部级官员说是以教育全党,但我们的官员在贪污腐败的道路上却是前赴后继,毫不退缩。如今,我国成了世界上官员贪污腐败现象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可以说我们那些规定让人拿捏不清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的立法者们和设立一个说不清道不明东西来救这些贪污3000万者不死的规定者们功不可没。只不过,笔者就想问一下:贪污3000万都可以不死,那么,还有谁该死?这样可以教育谁?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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