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高強:貪污3000萬不死 誰該死?

【新唐人2012年1月23日訊】據法制日報1月16日報導,2011年落馬國企企業家平均年齡在52歲左右,人均涉貪腐金額從2010年的957萬猛增至3380萬元。在貪腐金額大幅度增加的背景下,判決死緩的數量也在增加,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尚無一例。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原來要判處貪污犯罪分子死刑的,不僅僅只是要一個貪污數額,還要一個「情節特別嚴重」,缺一都不可啊。難怪貪污3000萬都可以不死,哦,原來不僅早就有一個被立法者設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稻草在救他們的命,還有一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其他什麼東西也在救他們的命。什麼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上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呀?那個「說不清道不明的其他什麼東西」是什麼東西呀?恐怕沒有幾個人能說的清,法律專家說不清,檢察官說不清,法官說不清,你我也說不清,只有一些不想要這些貪污3000萬的人不死的人才說的清。
  
記得去延安參觀時,曾看過延安時期的陝甘寧邊區政府制定和頒佈的《陝甘寧邊區政務人員公約》,對公職人員的貪污行為是這樣規定的:「貪污五十元革職,貪污五百元槍斃。」當時500元是怎樣的一個概念?計算下來也就是一個幹部兩三年左右的津貼而已。但如若干部因貪污而觸犯了「500元」這個紅線,那便是誰也都救不了他的命。
  
3000萬在今天是怎樣的一個概念?是一個像我這樣一個一年領3萬元薪水的幹部,不吃不喝1000年的工資收入。貪污3000萬,都不算「情節特別嚴重」,那麼貪污上多少錢才算得上是「情節特別嚴重」呢?
  
我們整天的反腐倡廉的教育不斷,也槍斃了幾個省部級官員說是以教育全黨,但我們的官員在貪污腐敗的道路上卻是前赴後繼,毫不退縮。如今,我國成了世界上官員貪污腐敗現象最嚴重的國家之一,可以說我們那些規定讓人拿捏不清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的立法者們和設立一個說不清道不明東西來救這些貪污3000萬者不死的規定者們功不可沒。只不過,筆者就想問一下:貪污3000萬都可以不死,那麼,還有誰該死?這樣可以教育誰?

文本出處:《博客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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