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茜:黑心的法槌

【新唐人2012年1月23日讯】今日中国司法之黑暗到达最无耻的地步!无耻到连律师的平等诉讼权利都被剥夺的地步。2012年1月9日,贵州省贵阳市黎庆洪被指控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等7个罪名之案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期间,因辩护律师集体就管辖问题向法院开炮,庭审效果不佳。当天庭审结束后,小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曾约谈周泽、迟夙生、朱明勇等多名辩护律师。该法院人士对律师未能配合庭审表示失望,并要求不要为难审判长。但众律师表示,面对该案程序上存在的系列违法行为,法院应坚守法律的底线和良知。双方不欢而散。

1月10日继续开庭审理,辩护律师李金星当庭向法官表示:其当事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复议申请没有回复,继续开庭违法;当天开庭晚1小时,法庭应做说明;在延迟开庭期间,公诉人频繁走上审判席和合议庭沟通,明显不当,显失公正。审判长随后对李金星进行口头训诫。李金星坚持要求解释,随后,审判长命令法警把李金星驱逐出法庭。当男临时工在读长达七十多页的起诉书时,被警察严密看管在律师席上的多名律师尽管精神高度紧张但还是多次举手要求发言,却未被准许。辩护律师杨名跨、刘志强随后也被审判长以未遵守法庭纪律为由逐出法庭。多名律师被逐一点名予以口头警告。

据维权网报导,1月12上午贵州黎庆洪案继续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因坚持正义,要求发言,朱明勇律师被训戒,迟夙生律师被训戒。迟夙生律师被审判长下令赶出法庭,迟夙生律师大声抗议,大批警察来到迟夙生律师跟前欲强行带迟夙生律师出法庭,迟律师情绪激动昏过去,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据在场的律师说,迟凤生昏到后法庭并没有立即休庭,在全体律师集体抗议后才被迫休庭救人。期间,找担架的事件用了20分钟。抬担架时,没有一个法警帮助律师把这位全国人大代表抬出大礼堂。

近年,对律师的诉讼权利的侵犯现象在全国比比皆是,如在重庆打黑案中,北京市著名律师李庄“被”涉嫌伪证罪在2008年被判刑2年;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事件”中有3名律师被非法关押,至今还有1名律师未获释。另据业内人士统计,2011年间,有近200名律师因在执业过程中涉嫌犯罪被判刑,其中不少是以莫须有的罪名获刑的。

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历来是以解决社会冲突为己任的,它与社会冲突相伴相随。律师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律师的介入有利于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削弱公共权利对个体的非法侵犯。剥夺或限制律师合法权利的诉讼活动是保证不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专门维护者,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既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权利。但律师在审判过程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基石是必须保证律师的平等诉讼地位。

律师对于实现法律目的、发挥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律师监督司法机关运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将法适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律师还负有对法的社会宣传作用,通过个案维护公民的权利,使公民不仅成为守法者,更是自觉成为法律的维护者,因为单个公民对自身的合法权利的维护也是对整个社会良性秩序的维持和推动法治社会的前进。

中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制度是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主和法治,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扮演极为重要角色,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免、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活动也应当具有社会正义性,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享有以下权利: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权利,查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以下详细述),代为上诉的权利,代理申诉或控告权,获取本案诉讼文本副本的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执业律师最重要的权利就是在法庭审理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1)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2)发问权。(3)提出新证据的利。(4)质证权。(5)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即律师有权发表辩护词或代理词,阐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并与公诉人、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辩论。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公正和效率,司法永恒的主题。就价值阶位来讲公正高于效率,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特征和生命线。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居于中心地位,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要通过对案件的审判,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实现公正的结果。同时,法官还必须遵循法定的诉讼程序,保护所有当事人包括律师在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

公正是人们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价值和目标,也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是法治的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是民众对法制的必然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已通常将正义视为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质,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是正义的化身。而关于正义的外延,则普遍地认为应当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由此司法公正也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所谓实体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是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前提,这就要求首先必须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因为如果事实发生偏差,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正确适用法律则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因为只有适用法律正确,人们依赖法律而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最终得到实现。

所谓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地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构成了程序公正的因素。美国学者戈尔丁认为程序公正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九项内容:第一,中立,包括(1)任何人不能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2)冲突时解决结果中不包含有解决个人的利益;(3)冲突的解决者不应有对当事人一方的好恶偏见》第二,冲突的疏导,包括(4)平等地告知每一方当事人有关程序的事项;(5)冲突的解决这应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证据;(6)冲突的解决者应在另一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另一方的意见;(7)每一方当事人应有公平的机会回答另一方所提出的辩论和证据。第三,裁判,包括(8)解决的诸项内容需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分析推理应建立于当事人作出的辩论和提出的证据之上。现代各国法律普遍确立的举证、回避、辩论、无罪推定、自由心证、公平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体现。

当事人地位平等性在诉讼中举足轻重。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是指控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一方地位高于另一方的情形。形象化地说,就是法官居顶、原被告双方居下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并且法庭保证给予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相等或对应。平等性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因此,侵害律师合法的诉讼权利也就是剥夺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尤其在国家作为强大的公诉人的刑事案件中,如果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那么在此基础上落下的法槌只能是令人厌恶的黑心法槌。国家机器对律师的诉讼权利的践踏给社会带来极为严重后果:不仅使执业律师深感寒心、恐惧和被迫抱团取暖,而且是使普通公民对中国的司法公正产生极度不信任感,更是对诉讼法和律师制度尊严的公然破坏。

近年屡屡发生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诉讼权利侵害的事件说明了当今中国司法机关是何等的黑暗,诱惑与虚伪充满了今日中国之司法,阴谋与陷阱随处可见,民众一不小心就会上当受骗,或陷入无尽苦难的深渊。在这个世界生活,我们如履薄冰,心惊胆寒,尤其来自政府的流氓淫威,职权滥用,公器私有化,让公职人员都成帮凶。为数极少的秉持正义和良心的律师全被扼杀,普通民众大都不敢讲真话探寻真理,恶警和无良法官的暴行更是肆无忌惮。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律师界出现一大批学识卓越和浩气凛然的杰出人才。他们以牺牲自己的利益给弱势群体维权来唤醒国民不要再麻木;他们敢冒危险同强权抗争,以自身的行为告诫人们别再忍耐,别再畏惧强暴势力,否则,在中国一味当顺民就等于下地狱。

文章来源:《民主中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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