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茜:黑心的法槌

【新唐人2012年1月23日訊】今日中國司法之黑暗到達最無恥的地步!無恥到連律師的平等訴訟權利都被剝奪的地步。2012年1月9日,貴州省貴陽市黎慶洪被指控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持有槍支罪、非法採礦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等7個罪名之案在貴陽市小河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審期間,因辯護律師集體就管轄問題向法院開炮,庭審效果不佳。當天庭審結束後,小河區法院相關負責人曾約談周澤、遲夙生、朱明勇等多名辯護律師。該法院人士對律師未能配合庭審表示失望,並要求不要為難審判長。但眾律師表示,面對該案程序上存在的系列違法行為,法院應堅守法律的底線和良知。雙方不歡而散。

1月10日繼續開庭審理,辯護律師李金星當庭向法官表示:其當事人要求公訴人迴避的復議申請沒有回覆,繼續開庭違法;當天開庭晚1小時,法庭應做說明;在延遲開庭期間,公訴人頻繁走上審判席和合議庭溝通,明顯不當,顯失公正。審判長隨後對李金星進行口頭訓誡。李金星堅持要求解釋,隨後,審判長命令法警把李金星驅逐出法庭。當男臨時工在讀長達七十多頁的起訴書時,被警察嚴密看管在律師席上的多名律師儘管精神高度緊張但還是多次舉手要求發言,卻未被准許。辯護律師楊名跨、劉志強隨後也被審判長以未遵守法庭紀律為由逐出法庭。多名律師被逐一點名予以口頭警告。

據維權網報導,1月12上午貴州黎慶洪案繼續開庭審理。在法庭上,因堅持正義,要求發言,朱明勇律師被訓戒,遲夙生律師被訓戒。遲夙生律師被審判長下令趕出法庭,遲夙生律師大聲抗議,大批警察來到遲夙生律師跟前欲強行帶遲夙生律師出法庭,遲律師情緒激動昏過去,審判長宣佈暫時休庭。據在場的律師說,遲鳳生昏到後法庭並沒有立即休庭,在全體律師集體抗議後才被迫休庭救人。期間,找擔架的事件用了20分鐘。抬擔架時,沒有一個法警幫助律師把這位全國人大代表抬出大禮堂。

近年,對律師的訴訟權利的侵犯現象在全國比比皆是,如在重慶打黑案中,北京市著名律師李莊「被」涉嫌偽證罪在2008年被判刑2年;2011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事件」中有3名律師被非法關押,至今還有1名律師未獲釋。另據業內人士統計,2011年間,有近200名律師因在執業過程中涉嫌犯罪被判刑,其中不少是以莫須有的罪名獲刑的。

司法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司法歷來是以解決社會衝突為己任的,它與社會衝突相伴相隨。律師在司法裁判活動中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律師的介入有利於對司法機關的行為進行監督,削弱公共權利對個體的非法侵犯。剝奪或限制律師合法權利的訴訟活動是保證不了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專門維護者,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這,既律師的義務,也是律師的權利。但律師在審判過程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其基石是必須保證律師的平等訴訟地位。

律師對於實現法律目的、發揮法律作用、保障法律權威、維護社會秩序都具有重要意義。通常情況下,律師監督司法機關運用法律解決個案糾紛,將法適用於具體案件的過程。律師還負有對法的社會宣傳作用,通過個案維護公民的權利,使公民不僅成為守法者,更是自覺成為法律的維護者,因為單個公民對自身的合法權利的維護也是對整個社會良性秩序的維持和推動法治社會的前進。

中國《律師法》第二條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制度是法治社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民主和法治,促進公民素質的提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扮演極為重要角色,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指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免、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的活動也應當具有社會正義性,我國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根據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法律的規定,我國律師在執業中享有以下權利: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的權利,查閱案卷權,調查取證權,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障的權利,拒絕辯護或代理權,得到人民法院開庭通知權,在法庭審理階段的權利(以下詳細述),代為上訴的權利,代理申訴或控告權,獲取本案訴訟文本副本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執業律師最重要的權利就是在法庭審理階段所享有的權利,具體包括:(1)對法庭不當詢問的拒絕回答權。(2)發問權。(3)提出新證據的利。(4)質證權。(5)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即律師有權發表辯護詞或代理詞,闡述自己對案件的看法,並與公訴人、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辯論。律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公正和效率,司法永恆的主題。就價值階位來講公正高於效率,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本質特徵和生命線。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居於中心地位,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法官要通過對案件的審判,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實現公正的結果。同時,法官還必須遵循法定的訴訟程序,保護所有當事人包括律師在在訴訟中的平等地位。

公正是人們所追求的崇高理想、價值和目標,也是法治的靈魂和核心。而司法公正是法律精神的內在要求,是法治的組成部分和基本內容,是民眾對法制的必然要求。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人們已通常將正義視為法律制度應當具備的優良品質,法律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是正義的化身。而關於正義的外延,則普遍地認為應當包括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由此司法公正也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

所謂實體公正,主要是指案件事實真相的發現和對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其中發現案件事實真相是正確適用實體法的前提,這就要求首先必須正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因為如果事實發生偏差,必然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而正確適用法律則是實體公正的根本要求,因為只有適用法律正確,人們依賴法律而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才能最終得到實現。

所謂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公平的對待。法官中立、當事人平等地參與和主體性地位、程序公開以及對法官裁判的尊重,共同構成了程序公正的因素。美國學者戈爾丁認為程序公正包含以下三個方面、九項內容:第一,中立,包括(1)任何人不能作為有關自己案件的法官;(2)衝突時解決結果中不包含有解決個人的利益;(3)衝突的解決者不應有對當事人一方的好惡偏見》第二,衝突的疏導,包括(4)平等地告知每一方當事人有關程序的事項;(5)衝突的解決這應聽取雙方的辯論和證據;(6)衝突的解決者應在另一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聽取另一方的意見;(7)每一方當事人應有公平的機會回答另一方所提出的辯論和證據。第三,裁判,包括(8)解決的諸項內容需應以理性推演為依據;(9)分析推理應建立於當事人作出的辯論和提出的證據之上。現代各國法律普遍確立的舉證、迴避、辯論、無罪推定、自由心證、公平審判等原則和制度就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主要體現。

當事人地位平等性在訴訟中舉足輕重。當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是指控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存在一方地位高於另一方的情形。形象化地說,就是法官居頂、原被告雙方居下的等腰三角形結構,並且法庭保證給予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權利相等或對應。平等性是衡量一種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標準。

因此,侵害律師合法的訴訟權利也就是剝奪當事人平等的訴訟權,尤其在國家作為強大的公訴人的刑事案件中,如果作為辯護人的律師不能充分行使訴訟權利,那麼在此基礎上落下的法槌只能是令人厭惡的黑心法槌。國家機器對律師的訴訟權利的踐踏給社會帶來極為嚴重後果:不僅使執業律師深感寒心、恐懼和被迫抱團取暖,而且是使普通公民對中國的司法公正產生極度不信任感,更是對訴訟法和律師制度尊嚴的公然破壞。

近年屢屢發生對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訴訟權利侵害的事件說明了當今中國司法機關是何等的黑暗,誘惑與虛偽充滿了今日中國之司法,陰謀與陷阱隨處可見,民眾一不小心就會上當受騙,或陷入無盡苦難的深淵。在這個世界生活,我們如履薄冰,心驚膽寒,尤其來自政府的流氓淫威,職權濫用,公器私有化,讓公職人員都成幫兇。為數極少的秉持正義和良心的律師全被扼殺,普通民眾大都不敢講真話探尋真理,惡警和無良法官的暴行更是肆無忌憚。

令人欣喜的是近年律師界出現一大批學識卓越和浩氣凜然的傑出人才。他們以犧牲自己的利益給弱勢群體維權來喚醒國民不要再麻木;他們敢冒危險同強權抗爭,以自身的行為告誡人們別再忍耐,別再畏懼強暴勢力,否則,在中國一味當順民就等於下地獄。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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