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玉:人心有底线体制无底线

【新唐人2012年1月15日讯】坐在审判席上的黄敏,工具人格表现的酣畅淋漓。如果说,作为一个人,她还有些主观性,那么这主观性就是利用工具之利,把体制之恶发挥到极致。

人心有底线,而体制无底线。我们允许你有人的缺点,也允许你有人心的恶,但无法允许你与体制彻底媾合。一旦完成这种媾合,你就成了奥斯维辛集中营里的行刑官,你已变成非人。

昨天,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桩刑事案件。审理中,三名辩护律师因程序问题向法官黄敏提出抗议,先后被驱逐出法庭。其中,一名律师被多名法警粗暴的拖拽时,他的杯子竟也被打落到地上。而剩下继续辩护的律师,均被被黄敏打断、警告。

今天,同一个案件,同一名法官。庭审中,又有一名律师抗议程序不公,旋被20多名法警驱逐!她大声抗议,晕倒在地,被送往医院急救。这名律师年届六旬,还担任着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有一群律师,出于公义而聚集,通过对刑案嫌犯的辩护,践行法律信念。在广西北海,他们自费为嫌犯辩护,最后只能依靠社会募捐;期间,还被遭到怂恿的受害者家属搧耳光;一名嫌犯还在当局的威逼下的解除委托合同……如果说他们在北海还有“阵地”,只不过频遭“阻击”。那么,这两天,在贵阳,他们则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歼灭战”。这群优秀的律师,惨遭贵阳法律体制的“歼灭”。

如此当庭集中驱逐律师的恶劣之举,实在是令人震惊,不得不引人深思。

我们知道,在中国,法官之上有合议庭,有审委会,再之上还有政法委。一些重大案件,政法委都会下达具体而微的指示。法官主持审理,虽然法庭上是最有权力的人,最终的判决却与它无关,它只是个傀儡和工具。法官不对法律负责,而是对上面负责。这是中国司法制度不可辩驳的现状。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根本上讲不是法官失职,三个案件的问题都最终指向了政法委。

法官虽然不决定判决,但它可以决定程序,至少是审理程序。这是专业法律人的基本底线。说白了,律师都明白这案子不是法官所能左右的,但是法官若能保证程序正义,保护律师的辩护权利,在当下的中国,也能获得人们的尊重。现实中,有很多这样的“良心”法官。
但是,现实中也有黄敏——一个完全被体制异化了内心的人。这样的人很符合秦晖教授总结的“酷吏”标准:为了馋上求荣,可以不顾一切的自我发挥。

人心就真的没有底线吗?

英国电视剧《加罗律师》的一个案情:一个女仆偷偷生下小孩儿,结果由于女仆处理不慎,孩子死掉了。这个女仆以杀婴的罪名被起诉,加罗为他辩护。为了彰显加罗的形象,剧中的法官被塑造成一个非常差劲的人,吹毛求疵,对女仆带有明显的憎恶。

法官虽心存不满,却当庭没有中止加罗的辩护,更没有驱逐他。他唯一能做的就是宣布休庭。第一次休庭时,加罗抗议,法官解释说自己饿了,要吃饭;第二次休庭,加罗又抗议,法官回答说中午吃得闹肚子了。有人暗示加罗,法官想趁此机会勾兑陪审团,影响判决,但加罗最终还是以灵巧的机辩赢得了陪审团的支持,女仆当庭无罪释放。

电视剧再现了18世纪末英国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我想,一位最富想像力的英国编剧,在英国法律文化的大背景下,无论如何也塑造不出像中国黄敏这样的法官。

中国有政法委,英国有陪审团,二者的法官都无法判嫌犯有罪。英国的一个很差劲的法官,为何还能持有黄敏所无法持有的底线?

很简单,陪审团不影响英国法官的晋升、荣辱,政法委却能决定中国法官的前途。即使存在偏好甚至利益的纠结,英国法官还是一个独立的、自由的人,依然能保持其基本法律素养,维护程序公正和法律尊严。而坐在审判席上的黄敏,已丧失人的本心,成为体制的一环,其工具人格表现得酣畅淋漓。如果说她还有些主观性,那么这主观性就是利用工具之利,把体制之恶发挥到极致。

人心有底线,而体制无底线。我们允许你有人的缺点,也允许你有人心的恶,但无法允许你与体制彻底媾合。一旦完成这种媾合,你就成了奥斯维辛集中营里的行刑官,你已变成非人。

文章来源:《新浪网》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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