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12日讯】 1月10日,贵州原省政协委员黎庆洪涉黑案庭审进入第二天。律师质疑法院多项程序违规,要求法院解释被拒。法庭对律师提出口头警告、训诫达十余人次,并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法院曾约谈律师,要求他们配合法院,不要为难审判长,帮助审判长将案件顺利审理完。(1月11日东北网)
撇开此案的具体案情不论,纵观发生在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庭审过程中的诸多怪象,足以令人惊诧莫名。无论是审判长先前对腻味关律师的所谓口头警告、训诫,还是最终当场将3名辩护律师逐出法庭,从中都不难体察出审判一方相对辩护律师的强势地位。但是,若是从相关法律深究起来,法院凭借公权力警告、训诫直至驱逐辩护律师,于法于理都是大谬不然的,这本身就是一种粗暴践踏律师权利和法律尊严的行为。
律师是什么人?是以自己专业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律诉讼中,律师作为公民的代理人或辩护人,其作用显然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就刑事诉讼而言,法官是仲裁者,检方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律师则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应当说,在诉讼中,律师和公检法机关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是平等的,差别只在于,他们以各自所维护的不同侧重面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虽然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辩护,却是以一种使审判人员兼听则明的独特方式,促进审判的公正。但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有关审判人员看来,为辩护律师的合法正当作为不但不“配合”庭审,更是在“为难”审判长,这种不无偏颇的认知本身,就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
在法庭审理阶段,发问权、质证权、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不正是律师依相关诉讼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吗?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律师依法行使这些合法正当权利,审判长何以就大光其火呢?不容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并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正是审判长自认为权大于法的体现。其实贵阳这3名律师被粗暴逐出法庭的现象,也正是其他一些地方屡见不鲜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体现。依法履责的律师被驱逐出法庭了,法律的尊严和公正还会存在于法庭吗?
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的地位如何,折射着公民权利受尊重、受保障的程度,体现着法治和文明的提升水平。但贵阳这起律师被逐出法庭事件,却是法律之耻、文明之羞。
文章来源:《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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