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正州;律師被驅逐了法律還能保公正嗎?

【新唐人2012年1月12日訊】 1月10日,貴州原省政協委員黎慶洪涉黑案庭審進入第二天。律師質疑法院多項程序違規,要求法院解釋被拒。法庭對律師提出口頭警告、訓誡達十餘人次,並將3名辯護律師逐出法庭。法院曾約談律師,要求他們配合法院,不要為難審判長,幫助審判長將案件順利審理完。(1月11日東北網)

撇開此案的具體案情不論,縱觀發生在在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庭審過程中的諸多怪象,足以令人驚詫莫名。無論是審判長先前對膩味關律師的所謂口頭警告、訓誡,還是最終當場將3名辯護律師逐出法庭,從中都不難體察出審判一方相對辯護律師的強勢地位。但是,若是從相關法律深究起來,法院憑藉公權力警告、訓誡直至驅逐辯護律師,於法於理都是大謬不然的,這本身就是一種粗暴踐踏律師權利和法律尊嚴的行為。

律師是什麼人?是以自己專業法律知識和辯論技巧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工作者。在法律訴訟中,律師作為公民的代理人或辯護人,其作用顯然對於保障公民權利具有重大意義。就刑事訴訟而言,法官是仲裁者,檢方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律師則為犯罪嫌疑人提供辯護,應當說,在訴訟中,律師和公檢法機關人員在刑事訴訟中的身份是平等的,差別只在於,他們以各自所維護的不同側重面來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律師雖然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卻是以一種使審判人員兼聽則明的獨特方式,促進審判的公正。但在貴陽市小河區法院的有關審判人員看來,為辯護律師的合法正當作為不但不「配合」庭審,更是在「為難」審判長,這種不無偏頗的認知本身,就是缺乏法律常識的體現。

在法庭審理階段,發問權、質證權、參加法庭辯論的權利,不正是律師依相關訴訟法律規定享有的權利嗎?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律師依法行使這些合法正當權利,審判長何以就大光其火呢?不容律師依法履行職務,並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自己的辯護意見,正是審判長自認為權大於法的體現。其實貴陽這3名律師被粗暴逐出法庭的現象,也正是其他一些地方屢見不鮮的律師在訴訟中處於明顯弱勢地位的體現。依法履責的律師被驅逐出法庭了,法律的尊嚴和公正還會存在於法庭嗎?

從一定意義上講,律師的地位如何,折射著公民權利受尊重、受保障的程度,體現著法治和文明的提升水平。但貴陽這起律師被逐出法庭事件,卻是法律之恥、文明之羞。

文章來源:《華聲在線》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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