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2年1月4日讯】尊敬的新唐人电视台编辑:您好!
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表明中国政府有义务遵守并履行该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部分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即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自由,而我的工作权被中国政府剥夺,失去经济来源和生活保障长达7年之久,中国政府不仅违反公约,而且践踏中国法律、鱼肉百姓,我是有冤无处伸,恳请新唐人电视台予以报导。
我叫宋伟忠,住上海市普陀区泰山三村14号601室(邮编:200065)(手机:13801736585),是生产过程自动化专业89年毕业的本科生,职业为自动化工程师,从事本岗位工作十几年。2004年8月与一家外资企业发生劳动合同争议纠纷,法院采取伪造证据、违反法定程序、违背法律判决等非法手段强行剥夺我的合法工作权,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不准我从事自动化工程师的工作,迫使我沦落为失业人员。历尽三年多上访,法院提出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问题,否则执行“三不政策”。为了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结束辛酸与无奈的上访道路,我接受了法院提出的化解方案:赔偿我工作期间差不多一半的月收入(总计3年8个月);自2010年3月28日起始我罢访息诉,不再为此案上访;我不能继续从事自动化工程师的工作。
问题解决后,我于2010年7月7日成立了上海太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经公司前期运作后,据2009年战略规划,预计2009年的营业额达500万元人民币,招聘下岗失业人员10人。正当公司步入轨道、图谋发展之际,本以为可以依靠自己的专长为社会创造价值与财富,过上美好的生活,不料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剥夺了我公司合法经营自主权,这一恶毒且致命的迫害断了我的前程、伤了我的自尊、毁了我的人生价值观、剥夺了我的生存权!使我再次陷入困境。
A.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剥夺我公司合法经营自主权的事实依据如下:
我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有关规定,到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8年12月30日告知我公司无法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具体情况将由税务局作解释。
2009年1月6日,我公司去普陀区税务局第四税务所,谭所长告知: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的类型,故无法享受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对于谭所长的解释,从表面上看,普陀区税务局只是不批准我公司享受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然而本质上,普陀区税务局完全剥夺了我公司的合法经营自主权!于是我公司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信访,结果是支持普陀区税务局的侵权行为,致使我公司无法开展经营活动。
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剥夺我公司合法经营自主权
1.普陀区税务局违反《税收管理制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答复函称:“根据普陀区税务局核定情况,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在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范围内。” 财税[2005]186号规定:“可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范围包括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因此,普陀区税务局明确: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商贸、服务型企业。
《税收管理制度》规定:“一定的发票只能适用于一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经营范围;纳税人准购发票种类的核定,由税务机关根据用票单位和个人税务登记证上的经营范围来具体确定。” 我公司于2008年9月5日取得商业发票以及服务业发票,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普陀区税务局应当确定: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商贸、服务型企业。
因此,普陀区税务局认为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商贸、服务型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
2.普陀区税务局禁止我公司从事商贸、服务类业务
普陀区税务局一方面核准我公司商业及服务业发票,另一方面又认为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商贸、服务型企业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的规定,普陀区税务局禁止了我公司从事商贸、服务类业务, 并且不得使用商业及服务业发票。
3.普陀区税务局禁止我公司从事非商贸、服务类业务。
除商业及服务业发票外,普陀区税务局从未核准我公司其他类型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商品、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必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的规定,普陀区税务局禁止了我公司从事非商贸、服务类业务。
综上所述,普陀区税务局违反《税收管理制度》,既禁止我公司从事商贸、服务类业务,又禁止我公司从事非商贸、服务类业务,很显然,普陀区税务局禁止我公司从事一切经营活动,剥夺了我公司合法经营自主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支持普陀区税务局剥夺我公司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证据确凿。
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剥夺我公司享受法定优惠政策的权利
1.无法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05]186号及沪财税[2006]38号文,对商贸、服务型企业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为3年。
2.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优惠政策
根据国发[2005]36号及沪国税[2006]4号文,对商贸、服务型企业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达到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其补贴标准为: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期限为3年。
因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对我公司的权利义务还产生如上新的实际影响,并非是政策解释说明性的处理意见。
三.国家税务总局违反《信访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公司不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依照《信访条例》之有关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投诉,可国家税务总局明知我公司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被侵权,却故意张冠李戴,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与信访事项无关的处理意见 —— 告知我公司应如何办理手续。
其实我公司已于2008年12月23日前往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手续,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税务部门明确我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商贸、服务业类型为由拒绝办理相关认定手续,由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月22日作出的回复函为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答非所问的行为是在忽悠信访人,为违法行为提供黑暗保护伞。
四.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剥夺我公司合法经营自主权的意图暴露无遗
由于我多次向有关部门信访,2009年5月14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5位领导同志联合接待了我,为了保全赖以生存的公司,我提出可以放弃享受法定优惠政策,鉴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对我公司的权力与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要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把书面答复中表述的“不在”二字改成“超出”,即“根据普陀区税务局核定情况,该公司经营范围不在超出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范围内。”以便我公司可以正常营业,没想到当即遭到拒绝。显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明确不准我公司经营,我公司于2009年7月不得不关闭。
五.附如下证据:
1.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信访答复;
2.(2009)国税信沪字第24号;
3.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答复;
4.财税[2005]186号。
B.国务院法制办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一.国务院法制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对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剥夺我公司合法经营自主权行为,我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恢复合法经营自主权并承担侵权补偿责任,落实享受法定优惠政策的权利。上海市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我即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五款、第八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可国务院法制办罔顾事实、颠倒黑白,国法复函[2010]21号告知书明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未对我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维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复不字(2009)第13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本案分析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释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因此,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的处理意见即为具体行政行为。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能否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关键在于处理意见是否实际影响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则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政府法制办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那么就是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人民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予以受理。因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片面的。
本案被申请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虽然以信访方式向申请人上海太山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答复,但该答复作出申请人经营范围不在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可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范围内,以及申请人不能享受法定优惠政策的认定,其对像和内容均是特定的,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直接导致申请人合法经营自主权被剥夺,且无法享受法定优惠政策,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认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务院法制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款、第八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受理或直接受理。
三.附如下证据:
5.沪府复不字(2009)第13号;
6.[国法复函(2010)21号]
C.依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投诉请求的维权之路被终止
自2010年3月起始,我始终坚持不懈,长时间徘徊在国务院法制办门口,目的是乞求国务院法制办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在此过程中我受尽了凌辱与伤害,亲身感受到政府机关的无情与冷漠。特别是自2011年4月11日起始,我每天带着希望、满怀信心到国务院法制办乞求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我通常来得比其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早,去的又比其工作人员下班时间晚,目的是希望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同志能够同情我,妥善解决我的合理诉求,事与愿违,国务院法制办始终不肯接待我。
2011年4月15日16:30左右,我内心无比压抑,在国务院法制办门口(文津街9号)喊“国务院法制办违法行政逼得我走投无路!”其工职人员(女)回答我:“你走投无路就去投河自尽吧!” 国务院法制办干部要走投无路的上访人去投河自尽,丧尽天良啊!
2011年8月3日8时许,我在国务院法制办门口(平安里西大街33号)睡醒后坐在铺着垫子的地上,正与一位居民聊天,这时从国务院法制办院里走出来二位男公职人员,其中一位拿着相机对我进行拍照,我不愿意被拍,就用双手各拿着放在地上的一双鞋子挡住脸,并走上前想对他们说不要拍照,刚走到跟前拿相机的公职人员(秘书行政司秘书处杨奎处长)就将我摔倒在地并且殴打我,之后,二位公职人员走进院里,我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回执单编号: J1101020052011080007),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我没有动手打过对方,由现场录像、站岗的警卫与聊天的居民为证。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我的诊断证明为:1.头部及胸部外伤待查:左第8/9肋骨可疑线样骨折;右额窦前壁局部可疑骨折。2. 右手皮肤软组织损伤。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我的鉴定结果为轻微伤[鉴定书:京西公司法鉴临床字(2011)第0859号]。
我相信中央政府而进京上访,国务院法制办是最高行政机关,杨奎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干部,在工作期间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责职——不接待上访人,反而依仗权势擅自非法制作上访人的肖像,被劝阻后暴力殴打上访人致轻微伤的恶劣行为对我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自被殴打之后,我人身安全没有得到保障,心有余悸,生怕类似事件进一步发生,致使我依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投诉请求的维权之路被终止。
附如下证据:
7.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回执单(编号: J1101020052011080007)
8. 法医鉴定书(京西公司法鉴临床字(2011)第0859号)
9. 2011年4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回执单(编号: J1101020042011040058)
10. 2011年4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回执单(编号: J1101020042011040049)
D.依法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投诉请求的维权之路被终止。
因国务院法制办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认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始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书,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有权向国家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等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2011年10月17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给予我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一.上海市信访办违反《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
《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6号)规定,核查单位应当在信访人陈述事实、理由的基础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核实调查后,核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然后核查单位召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研究,根据听证评议的情况,决定是否申报核查终结。上海市信访办负责信访事项核查终结的审核工作。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作为核查单位,曾于2011年6月14日委派普陀区税务局姜晓峻副局长等其他同志联合接待过我,议题主要是听取我的诉求,之后没有组织召开听证会即向上海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核查终结,违反《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核查规定。
上海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审核单位,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违反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审核批准终结我的信访事项,不符合《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终结信访应先听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及上海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违反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及《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实施意见》,造成我依法通过信访途径解决投诉请求的维权之路被终止。
二.国家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违反《信访条例》
因《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处理意见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上海市信访事项核查终结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请求国家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的核查程序进行复查,均不予理睬。国家信访局、国家税务总局甚至不顾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违反法定程序这一事实,在人民群众来访接待窗口不给予我登记,致使我状告无门。
附如下证据:
11.信访事项终结告知书;
12.联合接待通知书;
13.沪府发[2010]6号;
E.我的人身权没有保障
一. 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关于被国务院法制办干部杨奎殴打之事,派出所李鹏民警通知我2011年8月18日下午3点为当事人组织调解,结果变成是与杨璘副所长谈话。杨璘副所长告知我这件事肯定会为我解决,不会拖很长时间,并且询问我的要求,我告知他:我是到国务院法制办上访的,而杨奎是国务院法制办的公职人员,其殴打行为已剥夺了我上访的权利,所以我要求公安机关为当事人组织调解。最后,杨璘副所长告知我杨奎也受伤了,我当场就告知他我没有打过他。
2011年9月8日,我到福绥境派出所询问案件的处理结果,李鹏民警告知我因杨奎处长具有特殊身份,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已延长了办案期限。
2011年9月21日,杨璘副所长认为杨奎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殴打我,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并且询问我的要求。我认为杨奎在工作期间侵犯我的肖像权,被劝阻后暴力殴打我致轻微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求派出所提供案件书面定性结论、现场摄像拷贝文件及杨奎受伤法医鉴定书复印件,以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璘副所长答应给予我书面定性结论及杨奎受伤法医鉴定书复印件,但不同意给予摄像拷贝文件。
2011年9月28日,杨璘副所长告知我:经请示上级领导,不能给予我书面定性结论等其他材料。历经2个月,福绥境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结果是拒绝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违反《信访条例》
福绥境派出没有在60日内处理殴打他人案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我于2011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信访,接待同志为我作了问询笔录,我的信访事项是要求福绥境派出所处理殴打他人案件,保护我的人身权。
2011年12月9日我再次去西城公安分局询问信访结果,接待同志查阅电脑并与杨璘副所长联系后口头告知:因杨奎同志具有特殊身份,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让我直接去找国务院法制办杨奎同志的领导反映。我回答道:二年来,若国务院法制办领导愿意接待我的化,就不会发生殴打他人事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机关不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杨奎具有特殊身份为由,不追究他的违法行为。最后,我要求公安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在2011年12月12日之前给予我书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工号为029233的接待警察当即表示拒绝,违反《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因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不处理殴打他人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我于2011年12月9日,请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公安机关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的职责,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以“因信访引起的纠纷法院不受理”为由,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书面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四.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雇用黑社会组织跟踪、监视、殴打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雇用黑社会组织在我家门口实施布控跟踪、殴打我,我生存在暴力恐怖的氛围中,虽多次求助于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予以保护,均无济于事。
1.2011年2月22日,我乘T103火车从北京被截访到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后,乘224路公交车回家,在家门口遇到一名叫杨坡的男子(该男子曾于2010年10月5日起始至2010年10月20日期间跟踪、监视我居住),他对我说:以后我到哪里都要向他汇报。我不从,随后该名男子与其他5名男子一起群殴我。之后公安机关处理这起群殴他人案件,赔偿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人民币。
2.2011年2月24日下午,我外出办事,看见前天殴打我的二人坐在一辆普桑车上(车号为皖C-6A100),该车停在泰山宅小区的边上,另有三人尾随我。联想到前天被殴打之事,我心有余悸,遂打110报警电话,请求警察保护我的人身安全,阻止殴打我的人跟踪我,并且请求警察责令殴打我的人把车开走。警察询问后拒绝了我的请求,然后离开。我上楼回到家里,再次拨打110报警电话,警察来后把我带到派出所,给予我接报回执单,并且表示无能为力。
3.2011年3月9日,税务局派来的二名外地男子气势汹汹地跟踪并寻机殴打我,我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障我人身安全。
4.2011年9月30日,我向宜川新村派出所报案,2011年9月29日在我家门口有四名男子跟踪我,他们有一辆车号为皖C-6A100的桑车,这辆车在今年2月份也停在我家门口,我请求警察驱赶他们并保护我的人身安全,户籍警吴桃亮说:他们是税务局派来的,派出所无能为力。我求助于宜川路街道人民政府综合治理办公室,徐科长也表示无能为力。
附如下证据:
14. 2011年2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回执单(编号: 20110222143334996171)
15. 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
16. 2011年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回执单(编号: 20110224163950931838)
17. 2011年3月09日上海市公安局回执单(编号: 20110309180055744344)
18. 2011年9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回执单(编号: 20110930111048081678)
中国政府剥夺了我从事自动化工程师的工作,随后又剥夺我公司合法经营自主权,为了谋生,为了享有劳动的权利!我曾无数次走访信访国家机关部委,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办,全国/上海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全国/上海市/北京市政协委员会,国务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中央纪委监察部、上海市纪委监察局,国务院/上海市纠风办,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央/上海市委/普陀区委/北京市委/西城区委/政法委员会,公安部、上海市/北京市公安局,最高/上海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北京市人民法院,中共中央/上海市委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海市/普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局,民政部/局,中华全国/上海市总工会,中共中央党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上海市委/普陀区委、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委/西城区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社),累计进京上访79次,上访信件1900多封,带来的结果: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法定的上访途径被非法剥夺。
温家宝总理说“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事实上中国中央政府与上海市人民政府串通一气,践踏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公平正义已丧失殆尽。
温家宝总理还说:“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事实上协助温家宝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 —— 国务院法制办,其公职人员为了维护其腐败行为,要受尽冤屈、走投无路的上访人去投河自尽!并且暴力殴打乞求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上访人,多么可悲!多么具有讽刺意义!
我工作权被中国政府非法剥夺,无以为生。我穷尽所有申诉途径,合理诉求非但得不到妥善解决,人身权却受到了威胁与伤害。中国政府违法行为毁了我一生中最美好的时光!我将用生命捍卫人权!恳请新唐人电视台为我寻求国际上的帮助,运用媒体为我声援,不尽感谢!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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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