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中國政府侵犯人權

【新唐人2012年1月4日訊】尊敬的新唐人電視台編輯:您好!

中國政府於1998年10月5日在聯合國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表明中國政府有義務遵守並履行該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三部份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工作權,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其自由選擇和接受的工作來謀生的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來保障這一權利。」 即公民有從事經濟活動和選擇職業自由,而我的工作權被中國政府剝奪,失去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長達7年之久,中國政府不僅違反公約,而且踐踏中國法律、魚肉百姓,我是有冤無處伸,懇請新唐人電視台予以報導。

我叫宋偉忠,住上海市普陀區泰山三村14號601室(郵編:200065)(手機:13801736585),是生產過程自動化專業89年畢業的本科生,職業為自動化工程師,從事本崗位工作十幾年。2004年8月與一家外資企業發生勞動合同爭議糾紛,法院採取偽造證據、違反法定程序、違背法律判決等非法手段強行剝奪我的合法工作權,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不准我從事自動化工程師的工作,迫使我淪落為失業人員。歷盡三年多上訪,法院提出以經濟補償的方式解決問題,否則執行「三不政策」。為了儘快恢復正常生活,結束辛酸與無奈的上訪道路,我接受了法院提出的化解方案:賠償我工作期間差不多一半的月收入(總計3年8個月);自2010年3月28日起始我罷訪息訴,不再為此案上訪;我不能繼續從事自動化工程師的工作。

問題解決後,我於2010年7月7日成立了上海太山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經公司前期運作後,據2009年戰略規劃,預計2009年的營業額達500萬元人民幣,招聘下崗失業人員10人。正當公司步入軌道、圖謀發展之際,本以為可以依靠自己的專長為社會創造價值與財富,過上美好的生活,不料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剝奪了我公司合法經營自主權,這一惡毒且致命的迫害斷了我的前程、傷了我的自尊、毀了我的人生價值觀、剝奪了我的生存權!使我再次陷入困境。

A.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剝奪我公司合法經營自主權的事實依據如下:

我公司於2008年12月23日,依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等有關規定,到普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手續,普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8年12月30日告知我公司無法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政策,具體情況將由稅務局作解釋。

2009年1月6日,我公司去普陀區稅務局第四稅務所,譚所長告知:我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屬於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的類型,故無法享受有關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政策。

對於譚所長的解釋,從表面上看,普陀區稅務局只是不批准我公司享受有關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政策,然而本質上,普陀區稅務局完全剝奪了我公司的合法經營自主權!於是我公司向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信訪,結果是支持普陀區稅務局的侵權行為,致使我公司無法開展經營活動。

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剝奪我公司合法經營自主權

1.普陀區稅務局違反《稅收管理制度》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答覆函稱:「根據普陀區稅務局核定情況,該公司經營範圍不在財稅[2005]186號規定的可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範圍內。」 財稅[2005]186號規定:「可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的範圍包括商貿、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因此,普陀區稅務局明確:我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屬於商貿、服務型企業。

《稅收管理制度》規定:「一定的發票只能適用於一定的用票單位和個人一定的經營範圍;納稅人准購發票種類的核定,由稅務機關根據用票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證上的經營範圍來具體確定。」 我公司於2008年9月5日取得商業發票以及服務業發票,按照《稅收管理制度》的規定,普陀區稅務局應當確定:我公司的經營範圍屬於商貿、服務型企業。

因此,普陀區稅務局認為我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屬於商貿、服務型企業的行為違反了《稅收管理制度》的規定。

2.普陀區稅務局禁止我公司從事商貿、服務類業務

普陀區稅務局一方面核准我公司商業及服務業發票,另一方面又認為我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屬於商貿、服務型企業的類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二條: 「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的規定,普陀區稅務局禁止了我公司從事商貿、服務類業務, 並且不得使用商業及服務業發票。

3.普陀區稅務局禁止我公司從事非商貿、服務類業務。

除商業及服務業發票外,普陀區稅務局從未核准我公司其他類型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銷售商品、提供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時,收款方必須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的規定,普陀區稅務局禁止了我公司從事非商貿、服務類業務。

綜上所述,普陀區稅務局違反《稅收管理制度》,既禁止我公司從事商貿、服務類業務,又禁止我公司從事非商貿、服務類業務,很顯然,普陀區稅務局禁止我公司從事一切經營活動,剝奪了我公司合法經營自主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支持普陀區稅務局剝奪我公司合法經營自主權的證據確鑿。

二.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剝奪我公司享受法定優惠政策的權利

1.無法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減免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05]186號及滬財稅[2006]38號文,對商貿、服務型企業實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為3年。

2.無法享受社會保險費補貼優惠政策

根據國發[2005]36號及滬國稅[2006]4號文,對商貿、服務型企業實際招用下崗失業人員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達到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其補貼標準為:以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計算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額中用人單位承擔部份的50%,期限為3年。

因此,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對我公司的權利義務還產生如上新的實際影響,並非是政策解釋說明性的處理意見。

三.國家稅務總局違反《信訪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我公司不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依照《信訪條例》之有關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投訴,可國家稅務總局明知我公司是在辦理手續的過程中被侵權,卻故意張冠李戴,於2009年4月20日作出與信訪事項無關的處理意見 —— 告知我公司應如何辦理手續。

其實我公司已於2008年12月23日前往普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手續,普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稅務部門明確我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屬於商貿、服務業類型為由拒絕辦理相關認定手續,由普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1月22日作出的回覆函為證,因此,國家稅務總局答非所問的行為是在忽悠信訪人,為違法行為提供黑暗保護傘。

四.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剝奪我公司合法經營自主權的意圖暴露無遺

由於我多次向有關部門信訪,2009年5月14日,上海市地方稅務局5位領導同志聯合接待了我,為了保全賴以生存的公司,我提出可以放棄享受法定優惠政策,鑒於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對我公司的權力與義務產生實質影響,要求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把書面答覆中表述的「不在」二字改成「超出」,即「根據普陀區稅務局核定情況,該公司經營範圍不在超出財稅[2005]186號規定的可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範圍內。」以便我公司可以正常營業,沒想到當即遭到拒絕。顯然,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明確不准我公司經營,我公司於2009年7月不得不關閉。

五.附如下證據:
1.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信訪答覆;

2.(2009)國稅信滬字第24號;

3.普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訪答覆;

4.財稅[2005]186號。

B.國務院法制辦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

一.國務院法制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對於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剝奪我公司合法經營自主權行為,我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請求恢復合法經營自主權並承擔侵權補償責任,落實享受法定優惠政策的權利。上海市人民政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我即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法制辦理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可國務院法制辦罔顧事實、顛倒黑白,國法復函[2010]21號告知書明確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未對我公司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維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滬府復不字(2009)第13號]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概念與本案分析

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釋義》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就特定的事項,作出有關該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因此,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實質影響的處理意見即為具體行政行為。

信訪事項處理意見能否作為具體行政行為,關鍵在於處理意見是否實際影響了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如果行政機關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則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政府法制辦裁定不予受理;如果行政機關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處理意見,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那麼就是具體行政行為,信訪人對此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人民政府法制辦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予以受理。因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認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是片面的。

本案被申請人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雖然以信訪方式向申請人上海太山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作出答覆,但該答覆作出申請人經營範圍不在財稅[2005]186號規定的可享受再就業稅收政策範圍內,以及申請人不能享受法定優惠政策的認定,其對像和內容均是特定的,並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直接導致申請人合法經營自主權被剝奪,且無法享受法定優惠政策,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故被申請人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對此認定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國務院法制辦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款、第八款、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受理或直接受理。

三.附如下證據:
5.滬府復不字(2009)第13號;

6.[國法復函(2010)21號]

C.依法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投訴請求的維權之路被終止

自2010年3月起始,我始終堅持不懈,長時間徘徊在國務院法制辦門口,目的是乞求國務院法制辦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在此過程中我受盡了凌辱與傷害,親身感受到政府機關的無情與冷漠。特別是自2011年4月11日起始,我每天帶著希望、滿懷信心到國務院法制辦乞求其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我通常來得比其工作人員上班時間早,去的又比其工作人員下班時間晚,目的是希望國務院法制辦領導同志能夠同情我,妥善解決我的合理訴求,事與願違,國務院法制辦始終不肯接待我。

2011年4月15日16:30左右,我內心無比壓抑,在國務院法制辦門口(文津街9號)喊「國務院法制辦違法行政逼得我走投無路!」其工職人員(女)回答我:「你走投無路就去投河自盡吧!」 國務院法制辦幹部要走投無路的上訪人去投河自盡,喪盡天良啊!

2011年8月3日8時許,我在國務院法制辦門口(平安裡西大街33號)睡醒後坐在鋪著墊子的地上,正與一位居民聊天,這時從國務院法制辦院裡走出來二位男公職人員,其中一位拿著相機對我進行拍照,我不願意被拍,就用雙手各拿著放在地上的一雙鞋子擋住臉,並走上前想對他們說不要拍照,剛走到跟前拿相機的公職人員(秘書行政司秘書處楊奎處長)就將我摔倒在地並且毆打我,之後,二位公職人員走進院裡,我用手機撥打110報警(回執單編號: J1101020052011080007),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我沒有動手打過對方,由現場錄像、站崗的警衛與聊天的居民為證。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對我的診斷證明為:1.頭部及胸部外傷待查:左第8/9肋骨可疑線樣骨折;右額竇前壁局部可疑骨折。2. 右手皮膚軟組織損傷。北京市西城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我的鑑定結果為輕微傷[鑑定書:京西公司法鑒臨床字(2011)第0859號]。

我相信中央政府而進京上訪,國務院法制辦是最高行政機關,楊奎作為國務院法制辦幹部,在工作期間不履行自己應盡的責職——不接待上訪人,反而依仗權勢擅自非法製作上訪人的肖像,被勸阻後暴力毆打上訪人致輕微傷的惡劣行為對我身心造成極大傷害。自被毆打之後,我人身安全沒有得到保障,心有餘悸,生怕類似事件進一步發生,致使我依法通過行政復議途徑解決投訴請求的維權之路被終止。

附如下證據:
7.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回執單(編號: J1101020052011080007)

8. 法醫鑑定書(京西公司法鑒臨床字(2011)第0859號)

9. 2011年4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回執單(編號: J1101020042011040058)

10. 2011年4月20日北京市公安局回執單(編號: J1101020042011040049)

D.依法通過信訪途徑解決投訴請求的維權之路被終止。

因國務院法制辦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不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認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始終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書,依照《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有權向國家信訪局,國家稅務總局及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辦等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2011年10月17日,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給予我信訪事項終結告知書。

一.上海市信訪辦違反《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

《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滬府發[2010]6號)規定,核查單位應當在信訪人陳述事實、理由的基礎上,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核實調查後,核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然後核查單位召開領導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根據聽證評議的情況,決定是否申報核查終結。上海市信訪辦負責信訪事項核查終結的審核工作。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作為核查單位,曾於2011年6月14日委派普陀區稅務局姜曉峻副局長等其他同志聯合接待過我,議題主要是聽取我的訴求,之後沒有組織召開聽證會即向上海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申報核查終結,違反《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核查規定。

上海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作為審核單位,在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違反法定程序的基礎上審核批准終結我的信訪事項,不符合《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終結信訪應先聽證!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及上海市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違反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及《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實施意見》,造成我依法通過信訪途徑解決投訴請求的維權之路被終止。

二.國家信訪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人民政府違反《信訪條例》

因《信訪事項終結告知書》處理意見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三款,《上海市信訪事項核查終結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我請求國家信訪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對《信訪事項終結告知書》的核查程序進行複查,均不予理睬。國家信訪局、國家稅務總局甚至不顧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訪辦及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違反法定程序這一事實,在人民群眾來訪接待窗口不給予我登記,致使我狀告無門。

附如下證據:
11.信訪事項終結告知書;

12.聯合接待通知書;

13.滬府發[2010]6號;

E.我的人身權沒有保障

一. 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福綏境派出所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關於被國務院法制辦幹部楊奎毆打之事,派出所李鵬民警通知我2011年8月18日下午3點為當事人組織調解,結果變成是與楊璘副所長談話。楊璘副所長告知我這件事肯定會為我解決,不會拖很長時間,並且詢問我的要求,我告知他:我是到國務院法制辦上訪的,而楊奎是國務院法制辦的公職人員,其毆打行為已剝奪了我上訪的權利,所以我要求公安機關為當事人組織調解。最後,楊璘副所長告知我楊奎也受傷了,我當場就告知他我沒有打過他。

2011年9月8日,我到福綏境派出所詢問案件的處理結果,李鵬民警告知我因楊奎處長具有特殊身份,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已延長了辦案期限。

2011年9月21日,楊璘副所長認為楊奎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毆打我,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並且詢問我的要求。我認為楊奎在工作期間侵犯我的肖像權,被勸阻後暴力毆打我致輕微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要求派出所提供案件書面定性結論、現場攝像拷貝文件及楊奎受傷法醫鑑定書複印件,以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楊璘副所長答應給予我書面定性結論及楊奎受傷法醫鑑定書複印件,但不同意給予攝像拷貝文件。

2011年9月28日,楊璘副所長告知我:經請示上級領導,不能給予我書面定性結論等其他材料。歷經2個月,福綏境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的結果是拒絕保護受害者的人身權,有悖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違反《信訪條例》

福綏境派出沒有在60日內處理毆打他人案件,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依照《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我於2011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信訪,接待同志為我作了問詢筆錄,我的信訪事項是要求福綏境派出所處理毆打他人案件,保護我的人身權。

2011年12月9日我再次去西城公安分局詢問信訪結果,接待同志查閱電腦並與楊璘副所長聯繫後口頭告知:因楊奎同志具有特殊身份,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讓我直接去找國務院法制辦楊奎同志的領導反映。我回答道:二年來,若國務院法制辦領導願意接待我的化,就不會發生毆打他人事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安機關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楊奎具有特殊身份為由,不追究他的違法行為。最後,我要求公安機關依照《信訪條例》的規定,在2011年12月12日之前給予我書面信訪事項處理意見,工號為029233的接待警察當即表示拒絕,違反《信訪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三.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因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福綏境派出所不處理毆打他人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五款的規定,我於2011年12月9日,請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令公安機關履行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權的職責,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以「因信訪引起的糾紛法院不受理」為由,既不立案也不出具書面裁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四.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僱用黑社會組織跟蹤、監視、毆打我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僱用黑社會組織在我家門口實施布控跟蹤、毆打我,我生存在暴力恐怖的氛圍中,雖多次求助於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機關予以保護,均無濟於事。

1.2011年2月22日,我乘T103火車從北京被截訪到上海市救助管理站後,乘224路公交車回家,在家門口遇到一名叫楊坡的男子(該男子曾於2010年10月5日起始至2010年10月20日期間跟蹤、監視我居住),他對我說:以後我到哪裏都要向他匯報。我不從,隨後該名男子與其他5名男子一起群毆我。之後公安機關處理這起群毆他人案件,賠償我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000元人民幣。

2.2011年2月24日下午,我外出辦事,看見前天毆打我的二人坐在一輛普桑車上(車號為皖C-6A100),該車停在泰山宅小區的邊上,另有三人尾隨我。聯想到前天被毆打之事,我心有餘悸,遂打110報警電話,請求警察保護我的人身安全,阻止毆打我的人跟蹤我,並且請求警察責令毆打我的人把車開走。警察詢問後拒絕了我的請求,然後離開。我上樓回到家裏,再次撥打110報警電話,警察來後把我帶到派出所,給予我接報回執單,並且表示無能為力。

3.2011年3月9日,稅務局派來的二名外地男子氣勢洶洶地跟蹤並尋機毆打我,我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保障我人身安全。

4.2011年9月30日,我向宜川新村派出所報案,2011年9月29日在我家門口有四名男子跟蹤我,他們有一輛車號為皖C-6A100的桑車,這輛車在今年2月份也停在我家門口,我請求警察驅趕他們並保護我的人身安全,戶籍警吳桃亮說:他們是稅務局派來的,派出所無能為力。我求助於宜川路街道人民政府綜合治理辦公室,徐科長也表示無能為力。

附如下證據:
14. 2011年2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回執單(編號: 20110222143334996171)

15. 上海市公安局驗傷通知書

16. 2011年2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回執單(編號: 20110224163950931838)

17. 2011年3月09日上海市公安局回執單(編號: 20110309180055744344)

18. 2011年9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回執單(編號: 20110930111048081678)

中國政府剝奪了我從事自動化工程師的工作,隨後又剝奪我公司合法經營自主權,為了謀生,為了享有勞動的權利!我曾無數次走訪信訪國家機關部委,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信訪辦,全國/上海市/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全國/上海市/北京市政協委員會,國務院/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中央紀委監察部、上海市紀委監察局,國務院/上海市糾風辦,中央國家機關工作委員會,中央/上海市委/普陀區委/北京市委/西城區委/政法委員會,公安部、上海市/北京市公安局,最高/上海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北京市人民法院,中共中央/上海市委組織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上海市/普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上海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局,民政部/局,中華全國/上海市總工會,中共中央黨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上海市委/普陀區委、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北京市委/西城區委、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社),累計進京上訪79次,上訪信件1900多封,帶來的結果: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法定的上訪途徑被非法剝奪。

溫家寶總理說「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事實上中國中央政府與上海市人民政府串通一氣,踐踏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規,公平正義已喪失殆盡。

溫家寶總理還說:「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 事實上協助溫家寶總理辦理法制工作事項的辦事機構 —— 國務院法制辦,其公職人員為了維護其腐敗行為,要受盡冤屈、走投無路的上訪人去投河自盡!並且暴力毆打乞求其依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上訪人,多麼可悲!多麼具有諷刺意義!

我工作權被中國政府非法剝奪,無以為生。我窮盡所有申訴途徑,合理訴求非但得不到妥善解決,人身權卻受到了威脅與傷害。中國政府違法行為毀了我一生中最美好的時光!我將用生命捍衛人權!懇請新唐人電視台為我尋求國際上的幫助,運用媒體為我聲援,不盡感謝!

此致
敬禮

文章來源:作者提供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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