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1月8日讯】(中央社记者曾盈瑜、李明宗台北8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删除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及人民入出境应经主管机关许可,违者处以刑罚规定。
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45、644号解释,因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而禁止集会游行,违反宪法保障的集会自由及表现自由。此外,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揭示,人人有保持意见不受干涉、和平集会及自由结社的权利。
内政部长江宜桦在条文初审时表示,因“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施行,为符合两公约施行法意旨并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及考量比例原则,拟具国安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他说,国安法中有关人民入出境都应经主管机关许可规定,未区分人民是否在台湾地区设有住所而有户籍,一律非经许可不得入出境,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宪法保障人民居住迁徙自由的意旨,且入出国及移民法、外国护照签证条例等已有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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