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13日讯】中国广东一名14岁的中学生林小森,因一桩命案,让不在现场的他莫名的成了“森高社”的“大佬”,也成了此事件的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目前让人质疑的焦点在于:原为QQ群,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为“非法组织”的?时年14岁,既非创建者又非群成员的林小森,是如何领导这个“组织”,驾驭成员去追杀他人并置对方于死地的?
事故起因
据大陆媒体报导,4月19日,韶关中院刑事审判庭,一桩故意伤害案正在审理。
9名被告,除主犯罗武江和一名窝藏犯年满18岁外,其他人均为十四五岁的少年,基本是乐昌市第五中学的学生。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年仅14岁, “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2010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武江、骆某等十多人在乐昌市新时代学校门口殴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学生。 16时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业局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陈明、袁军和“汕头”三人,认为对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询问,双方发生口角。打斗中,林小森一方的罗武江用匕首将对方的刘杰右腹部刺伤,后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5月31日,韶关市中院一审判处直接致人死亡的罗武江无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15岁的第三被告温峰有期徒刑3年,其他6名少年缓刑。
根据警方调查,殴斗开始前,林小森接到母亲电话,提前离开。
一次改变命运的聚会
当地警方人士在采访时谈到,这个组织开始叫“森哥社”,后来才演变成了“森高社”。11月6日的殴斗就是由林小森组织的,并酿发命案。
部分受访学生否认了警方的上述说法。称,命案当日林小森家的确聚集了很多人,但并非是在林的组织下开会商量对付“林仔”的人,而是帮他搬家。
林母承认,当日确实让儿子找了一些同学来家里帮忙搬东西,后来又陆续来了一些孩子找儿子玩。但在此期间,她并未发现孩子们开过什么会。
记者调查发现,在案发当天及次日警方的讯问笔录中,所有了解、参与或目击了殴斗过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组织及在林家开会等情况。
吊诡的是,事发一周后,被讯问者又都口径一致地承认了“森高社”组织的存在,以及在林家开会商议报复“林仔”的人,再次表现出某种程度的“高度统一”。
林家人认为,警方将“森高社”认定为“非法组织”是“大摆乌龙”——所谓的“森高社”,不过是当地一些孩子用于上网聊天的一个QQ群,但儿子并未加入该群。
“森高社”QQ
“森高社”是一个QQ群的说法,得到了乐昌五中部分受访学生的证实。他们对于该群是“非法组织”的认定感到难以置信。
该校政教处主任陈昌明表示,以前并未听闻学校有非法组织“森高社”的存在。此次出事的几名学生,之前也未因违纪受过处分。
“‘森高社’是我建起来的QQ群,我是群主!”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学至今难掩自豪。对于该群成了“非法组织”、林小森成了该“组织”大哥,他感到诧异。
大约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周星星突然心血来潮,想创建一个能容纳200多人的QQ群。“可以和同学好友在里边聊天,大家有什么心烦的事,有什么好的游戏,都可以在群里交流。”便上网搜索“好听又好玩”的名字,结果弹出来的就有“森高社”。
“我觉得这个名字很特别,就让朋友吴飞打了上去。”周说,“当时根本没有想那么多,甚至连‘森高社’到底是什么意思都不知道,好玩嘛。”
吴证实了周的说法。事实上,周围很多同学都创建了各种名号的QQ群。这是网路时代的特征。
取证程式存在瑕疵
按照规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需有法定监护人在场。但多名学生家长表示他们的孩子被带走时,并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长事后赶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讯问。
乐昌警方解释称,之所以这样,一是孩子们没有要求,二是有学校老师在场。
但孩子们称,在接受警方讯问时,老师并不在场,只是个别时候有老师坐在讯问室门口。
律师因此提出:因各未成年被告人被公安机关讯问时没有监护人在场,其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