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9月13日訊】中國廣東一名14歲的中學生林小森,因一樁命案,讓不在現場的他莫名的成了“森高社”的“大佬”,也成了此事件的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目前讓人質疑的焦點在於:原為QQ群,之前並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森高社”是如何被界定為“非法組織”的?時年14歲,既非創建者又非群成員的林小森,是如何領導這個“組織”,駕馭成員去追殺他人並置對方于死地的?
事故起因
據大陸媒體報導,4月19日,韶關中院刑事審判庭,一樁故意傷害案正在審理。
9名被告,除主犯羅武江和一名窩藏犯年滿18歲外,其他人均為十四五歲的少年,基本是樂昌市第五中學的學生。其中尤為引人注目的,是年僅14歲, “森高社”大哥的林小森。2010年11月5日14時許,被告人羅武江、駱某等十多人在樂昌市新時代學校門口毆打了一名叫石林的學生。 16時30分左右,林小森等人在武江河堤林業局附近路段遇到了正在拾柴的陳明、袁軍和“汕頭”三人,認為對方是“林仔”的人,便上前詢問,雙方發生口角。打鬥中,林小森一方的羅武江用匕首將對方的劉傑右腹部刺傷,後者經搶救無效死亡。
5月31日,韶關市中院一審判處直接致人死亡的羅武江無期徒刑,林小森有期徒刑3年半,15歲的第三被告溫峰有期徒刑3年,其他6名少年緩刑。
根據警方調查,毆鬥開始前,林小森接到母親電話,提前離開。
一次改變命運的聚會
當地警方人士在採訪時談到,這個組織開始叫“森哥社”,後來才演變成了“森高社”。11月6日的毆鬥就是由林小森組織的,並釀發命案。
部分受訪學生否認了警方的上述說法。稱,命案當日林小森家的確聚集了很多人,但並非是在林的組織下開會商量對付“林仔”的人,而是幫他搬家。
林母承認,當日確實讓兒子找了一些同學來家裡幫忙搬東西,後來又陸續來了一些孩子找兒子玩。但在此期間,她並未發現孩子們開過什麼會。
記者調查發現,在案發當天及次日警方的訊問筆錄中,所有瞭解、參與或目擊了毆鬥過程的人,竟然都未提及林小森、“森高社”組織及在林家開會等情況。
吊詭的是,事發一周後,被訊問者又都口徑一致地承認了“森高社”組織的存在,以及在林家開會商議報復“林仔”的人,再次表現出某種程度的“高度統一”。
林家人認為,警方將“森高社”認定為“非法組織”是“大擺烏龍”——所謂的“森高社”,不過是當地一些孩子用於上網聊天的一個QQ群,但兒子並未加入該群。
“森高社”QQ
“森高社”是一個QQ群的說法,得到了樂昌五中部分受訪學生的證實。他們對於該群是“非法組織”的認定感到難以置信。
該校政教處主任陳昌明表示,以前並未聽聞學校有非法組織“森高社”的存在。此次出事的幾名學生,之前也未因違紀受過處分。
“‘森高社’是我建起來的QQ群,我是群主!”1997年出生的周星星同學至今難掩自豪。對於該群成了“非法組織”、林小森成了該“組織”大哥,他感到詫異。
大約是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周星星突然心血來潮,想創建一個能容納200多人的QQ群。“可以和同學好友在裡邊聊天,大家有什麼心煩的事,有什麼好的遊戲,都可以在群裡交流。”便上網搜索“好聽又好玩”的名字,結果彈出來的就有“森高社”。
“我覺得這個名字很特別,就讓朋友吳飛打了上去。”周說,“當時根本沒有想那麼多,甚至連‘森高社’到底是什麼意思都不知道,好玩嘛。”
吳證實了周的說法。事實上,周圍很多同學都創建了各種名號的QQ群。這是網路時代的特徵。
取證程式存在瑕疵
按照規定,未成年人在接受警方訊問時,需有法定監護人在場。但多名學生家長表示他們的孩子被帶走時,並未被警方要求陪同前往。一些家長事後趕到拘押孩子的地方,也被要求回去等候通知,而不是陪同孩子接受訊問。
樂昌警方解釋稱,之所以這樣,一是孩子們沒有要求,二是有學校老師在場。
但孩子們稱,在接受警方訊問時,老師並不在場,只是個別時候有老師坐在訊問室門口。
律師因此提出:因各未成年被告人被公安機關訊問時沒有監護人在場,其在公安機關做的有罪供述不具有合法性,也不具有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