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省市区人大申诉候选人资格

【新唐人2011年6月18日讯】关于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应尽快依法确认我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资格的申诉。

江西省人大选任联工委会

2011年5月27日,我们向新余市渝水区选举办递交了一份由218名选民跨选区联名推荐我为推荐人所在选区的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表》。 30日之后,渝水区选举办就一直强调说:根据选举法第31条关于“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提名推荐”之规定,并根据省、市人大选任联工委的回复意见,我不能跨选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以此为由,否定218名选民联名推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月14日,渝水区选举办公布了我的推荐人所在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我榜上无名,我合法被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资格被非法否定。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却明确表示:“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并且,各政党、各团体也都实际存在跨选区推荐的现象,比如:某市、区领导被组织推荐到某乡镇或某街道去作代表候选人,而他并非是该乡镇或该街道的选民。渝水区选委会曲解选举法第31条之规定,以“不能跨选区推荐”为由,否定我的候选人资格,既相悖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又无视历届选举中跨选区推荐的客观事实。

我是被同一行政区的选民跨选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对我候选人资格的确认,是事关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实现和选举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重大问题。为争取宪法和选举法赋予我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月9日,我就“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选民能否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问题,分别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省、市人大选任联工委致函咨询。昨日(即:6月15日,候选人公榜的次日),我与三名推荐人代表一行4人,冒着倾盘大雨专程赶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希望得到贵工委会的当面答复,但被回避接访。

现在,根据贵工委会对我电话咨询的答复意见,特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并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如下。鉴于6月14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7日内就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且,投票选举日也迫在眉睫。特请求贵委急事急办,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确认我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资格,以确保218名选民推荐权和我被推荐权的合法实现及该选举全过程的合法有效性。谢谢!

致礼!

新余市渝水区218名选民联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参选人:李思华

新余市人大选任联工委会

2011年5月27日,我们向渝水区选举办递交了一份由218名选民跨选区联名推荐我为推荐人所在选区的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表》。 30日之后,渝水区选举办就一直强调说:根据选举法第31条关于“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提名推荐”之规定,并根据省、市人大选任联工委的回复意见,我不能跨选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以此为由,否定218名选民联名推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月14日,渝水区选举办公布了我的推荐人所在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我榜上无名,我合法被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资格被非法否定。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却明确表示:“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并且,各政党、各团体也都实际存在跨选区推荐的现象,比如:某市、区领导被组织推荐到某乡镇或某街道去作代表候选人,而他并非是该乡镇或该街道的选民。渝水区选委会曲解选举法第31条之规定,以“不能跨选区推荐”为由,否定我的候选人资格,既相悖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又无视历届选举中跨选区推荐的客观事实。

我是被同一行政区的选民跨选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对我候选人资格的确认,是事关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实现和选举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重大问题。为争取宪法和选举法赋予我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月9日,我就“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选民能否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问题,分别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省、市人大选任联工委致函咨询。

现在,再次向各级人大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并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如下。鉴于6月14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7日内就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且,投票选举日也迫在眉睫。特请求贵委急事急办,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确认我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资格,以确保218名选民推荐权和我被推荐权的合法实现及该选举全过程的合法有效性。谢谢!

渝水区218名选民联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参选人:李思华

渝水区人大选举委员会

2011年5月27日,我们向贵选委会办公室递交了一份由218名选民跨选区联名推荐我为推荐人所在选区的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表》。 30日之后,贵选举办就一直强调说:根据选举法第31条关于“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提名推荐”之规定,并根据省、市人大选任联工委的回复意见,我不能跨选区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以此为由,否定218名选民联名推荐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月14日,贵选举办公布了我的推荐人所在选区的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我榜上无名,我合法被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资格被非法否定。

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却明确表示:“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并且,各政党、各团体也都实际存在跨选区推荐的现象,比如:某市、区领导被组织推荐到某乡镇或某街道去作代表候选人,而他并非是该乡镇或该街道的选民。贵选委会曲解选举法第31条之规定,以“不能跨选区推荐”为由,否定我的候选人资格,既相悖于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又无视历届选举中跨选区推荐的客观事实。

我是被同一行政区的选民跨选区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对我候选人资格的确认,是事关选民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实现和选举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重大问题。为争取宪法和选举法赋予我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6月9日,我就“同一行政区域内的选民能否跨选区推荐代表候选人”问题,分别向全国人大法工委和省、市人大选任联工委致函咨询。

现在,再次向各级人大选举机构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并附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如下。鉴于6月14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7日内就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且,投票选举日也迫在眉睫。特请求贵选委会急事急办,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确认我的候选人资格,以确保218名选民推荐权和我被推荐权的合法实现及该选举全过程的合法有效性。谢谢!

西合村218名选民联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参选人:李思华

附: 全国人大法工委1998年8月31日的立法解释如下:

199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询问时说:“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