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省市區人大申訴候選人資格

【新唐人2011年6月18日訊】關於根據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應盡快依法確認我的初步代表候選人資格的申訴。

江西省人大選任聯工委會

2011年5月27日,我們向新余市渝水區選舉辦遞交了一份由218名選民跨選區聯名推薦我為推薦人所在選區的區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推薦表》。 30日之後,渝水區選舉辦就一直強調說:根據選舉法第31條關於“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提名推薦”之規定,並根據省、市人大選任聯工委的回复意見,我不能跨選區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以此為由,否定218名選民聯名推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月14日,渝水區選舉辦公佈了我的推薦人所在選區的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我榜上無名,我合法被推薦的初步代表候選人資格被非法否定。

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卻明確表示:“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時,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選區選民,但應是本行政區的選民。”並且,各政黨、各團體也都實際存在跨選區推薦的現象,比如:某市、區領導被組織推薦到某鄉鎮或某街道去作代表候選人,而他並非是該鄉鎮或該街道的選民。渝水區選委會曲解選舉法第31條之規定,以“不能跨選區推薦”為由,否定我的候選人資格,既相悖於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又無視歷屆選舉中跨選區推薦的客觀事實。

我是被同一行政區的選民跨選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對我候選人資格的確認,是事關選民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實現和選舉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重大問題。為爭取憲法和選舉法賦予我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6月9日,我就“同一行政區域內的選民能否跨選區推薦代表候選人”問題,分別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和省、市人大選任聯工委致函諮詢。昨日(即:6月15日,候選人公榜的次日),我與三名推薦人代表一行4人,冒著傾盤大雨專程趕赴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希望得到貴工委會的當面答复,但被迴避接訪。

現在,根據貴工委會對我電話諮詢的答复意見,特提出書面申訴請求,並附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如下。鑑於6月14日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公佈後7日內就要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並且,投票選舉日也迫在眉睫。特請求貴委急事急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確認我的初步代表候選人資格,以確保218名選民推薦權和我被推薦權的合法實現及該選舉全過程的合法有效性。謝謝!

緻禮!

新余市渝水區218名選民聯名推薦的人大代表參選人:李思華

新余市人大選任聯工委會

2011年5月27日,我們向渝水區選舉辦遞交了一份由218名選民跨選區聯名推薦我為推薦人所在選區的區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推薦表》。 30日之後,渝水區選舉辦就一直強調說:根據選舉法第31條關於“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提名推薦”之規定,並根據省、市人大選任聯工委的回复意見,我不能跨選區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以此為由,否定218名選民聯名推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月14日,渝水區選舉辦公佈了我的推薦人所在選區的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我榜上無名,我合法被推薦的初步代表候選人資格被非法否定。

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卻明確表示:“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時,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選區選民,但應是本行政區的選民。”並且,各政黨、各團體也都實際存在跨選區推薦的現象,比如:某市、區領導被組織推薦到某鄉鎮或某街道去作代表候選人,而他並非是該鄉鎮或該街道的選民。渝水區選委會曲解選舉法第31條之規定,以“不能跨選區推薦”為由,否定我的候選人資格,既相悖於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又無視歷屆選舉中跨選區推薦的客觀事實。

我是被同一行政區的選民跨選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對我候選人資格的確認,是事關選民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實現和選舉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重大問題。為爭取憲法和選舉法賦予我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6月9日,我就“同一行政區域內的選民能否跨選區推薦代表候選人”問題,分別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和省、市人大選任聯工委致函諮詢。

現在,再次向各級人大選舉機構提出書面申訴請求,並附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如下。鑑於6月14日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公佈後7日內就要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並且,投票選舉日也迫在眉睫。特請求貴委急事急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確認我的初步代表候選人資格,以確保218名選民推薦權和我被推薦權的合法實現及該選舉全過程的合法有效性。謝謝!

渝水區218名選民聯名推薦的人大代表參選人:李思華

渝水區人大選舉委員會

2011年5月27日,我們向貴選委會辦公室遞交了一份由218名選民跨選區聯名推薦我為推薦人所在選區的區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推薦表》。 30日之後,貴選舉辦就一直強調說:根據選舉法第31條關於“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提名推薦”之規定,並根據省、市人大選任聯工委的回复意見,我不能跨選區被推薦為代表候選人。以此為由,否定218名選民聯名推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6月14日,貴選舉辦公佈了我的推薦人所在選區的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我榜上無名,我合法被推薦的初步代表候選人資格被非法否定。

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卻明確表示:“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時,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選區選民,但應是本行政區的選民。”並且,各政黨、各團體也都實際存在跨選區推薦的現象,比如:某市、區領導被組織推薦到某鄉鎮或某街道去作代表候選人,而他並非是該鄉鎮或該街道的選民。貴選委會曲解選舉法第31條之規定,以“不能跨選區推薦”為由,否定我的候選人資格,既相悖於全國人大的立法解釋,又無視歷屆選舉中跨選區推薦的客觀事實。

我是被同一行政區的選民跨選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對我候選人資格的確認,是事關選民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實現和選舉的合法性、有效性等重大問題。為爭取憲法和選舉法賦予我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6月9日,我就“同一行政區域內的選民能否跨選區推薦代表候選人”問題,分別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和省、市人大選任聯工委致函諮詢。

現在,再次向各級人大選舉機構提出書面申訴請求,並附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釋如下。鑑於6月14日初步代表候選人名單公佈後7日內就要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並且,投票選舉日也迫在眉睫。特請求貴選委會急事急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確認我的候選人資格,以確保218名選民推薦權和我被推薦權的合法實現及該選舉全過程的合法有效性。謝謝!

西合村218名選民聯名推薦的人大代表參選人:李思華

附: 全國人大法工委1998年8月31日的立法解釋如下:

1998年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答复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詢問時說:“直接選舉縣、鄉人大代表時,選民十人以上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不限於本選區選民,但應是本行政區的選民。選舉本選區以外的本行政區的選民為代表,選舉結果有效。同一選民在兩個選區同時當選為代表的,應確定其在一個選區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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