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1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谢君蔚台北6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金管会所提“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草案,拟设立争议处理机构,解决金融消费纷争。金管会说,若法案能在上半年完成三读立法,希望今年底前成立争议处理机构。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委吴当杰表示,金管会将尽快把草案送立法院审议,若上半年顺利完成三读,盼今年底前设立争议处理机构。
吴当杰表示,草案原规划争议处理机构若达成一定金额以下的评议决定,金融机构须负起赔偿责任,否则将遭受罚锾、纠正等处分。但在业者及学者提议下,拟定为金融机构若事前曾以书面同意,或在服务契约中表明愿意适用金融消保法的争议处理程序,才应接受一定金额以下的赔偿责任。
至于一定额度为何,吴当杰说,由于银行商品与保险商品的性质不同,拟交由争议处理机构订定。
金管会说,争议处理机构为财团法人性质,应设董事会,由7到11人董事组成;并设评议委员会,置委员9至25人,必要时得增加,均由董事会遴选具备相关专业学养或实务经验的学者、专家、公正人士,报请金管会核定后聘任。
另外,草案也界定金融消费者,排除专业投资机构,也不适用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一定财力、专业能力也将另行订定。
吴当杰说,金融海啸后,各国都非常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金管会提出在诉讼途径外的争议处理机制,设立处理机构,提供消费者公平、合理、迅速、有效率解决争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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