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爭議機構 盼年底設立

【新唐人2011年1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6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金管會所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草案,擬設立爭議處理機構,解決金融消費紛爭。金管會說,若法案能在上半年完成三讀立法,希望今年底前成立爭議處理機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金管會將儘快把草案送立法院審議,若上半年順利完成三讀,盼今年底前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吳當傑表示,草案原規劃爭議處理機構若達成一定金額以下的評議決定,金融機構須負起賠償責任,否則將遭受罰鍰、糾正等處分。但在業者及學者提議下,擬定為金融機構若事前曾以書面同意,或在服務契約中表明願意適用金融消保法的爭議處理程序,才應接受一定金額以下的賠償責任。

至於一定額度為何,吳當傑說,由於銀行商品與保險商品的性質不同,擬交由爭議處理機構訂定。

金管會說,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性質,應設董事會,由7到11人董事組成;並設評議委員會,置委員9至25人,必要時得增加,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的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金管會核定後聘任。

另外,草案也界定金融消費者,排除專業投資機構,也不適用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而一定財力、專業能力也將另行訂定。

吳當傑說,金融海嘯後,各國都非常重視金融消費者權益,金管會提出在訴訟途徑外的爭議處理機制,設立處理機構,提供消費者公平、合理、迅速、有效率解決爭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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