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议中共迫害被判“骚扰”星公民要求上诉

【新唐人2010年11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黎薇新加坡采访报导)经过2天的审讯后,11月25日上午新加坡初级法院宣判黄才华因在中国大使馆前展示“制止中共将迫害法轮功延伸到新加坡”而构成“骚扰”的罪名成立, 连同其它三条未配合警局调查的控状,总共罚款5000新元,如果拒付罚金则以坐监5周代替。黄才华要求上诉,所以被追加5000新元担保金后,目前被保释在外。


2009年7月3日,穿黄色T恤的黄才华(左)和另一名
法轮功学员在中共驻新加坡大使馆对面静坐抗议。(警方证据)
法轮功被迫害不被接受为法庭证据

黄才华因为在2009年7月3日,在中国大使馆对面展示一条横幅,上面分别用中英文写着“制止中共将迫害法轮功延伸到新加坡”,而被控“展示侮辱性文字”、“对看到的人可能造成骚扰”,因此触犯了《杂项罪行(公安和滋扰)法令 》以及《刑法》。

该案件于2010年11月22日下午在新加坡初级法院正式开庭,法官为Eddy Tham,主控官为Eugene Lee 和Nicholas Khoo。从22日开始,审讯共持续了大约两天。

主控官提控的依据,除了警方的供证以外,就是据称于2009年7月3日事发当时由警方摄像师所拍摄的一组照片。但是当辩方律师向证人(摄像师)询问,为何这些照片上没有显示时间和日期时,证人的解释是当他们拿到相机时,上面没有日期设置,而他们不能在相机上做任何设定。

在法庭上,黄才华承认连续三天到中国大使馆对面悬挂横幅,静坐抗议。在7月3日当天,她和另一名法轮功学员到达现场后,在15分钟内挂好横幅,然后开始静坐,不到10分钟就有警察拍打她的肩膀,指她构成严重骚扰,要求她立即停止活动并离开,否则将被逮捕。随即黄才华和另一法轮功学员收起横幅,在10分钟内离开现场。

控方的证人即办案警察称,他们是在接到投诉电话后才下去调查的,其中一个报警的人姓Goh。但是黄才华在庭上否认在现场看到任何其他的人,而且警察来得非常之快,似乎早有准备。


2009年7月3日,黄才华在中共驻新加坡大使馆对面静坐抗议。(警方证据)


2009年7月3日,黄才华在中共驻新加坡大使馆对面静坐抗议,警方与她接触。(警方证据)

黄才华在法庭上指出,她去中国大使馆是通过和平抗议制止迫害,因为中共不仅一直在迫害法轮功,而且还把迫害延伸至新加坡。在新加坡的中国籍法轮功学员的签证在到期后经常被拒绝续签,有些甚至被剥夺移民身份。

当辩方律师询问黄才华为什么说新加坡迫害她和其他法轮功学员时,她回答:“为了经济利益。所以,每当中共高官访问新加坡时,就会有逮捕法轮功学员的事件发生。这些案件被调查的背后有政治因素,所以我希望法官大人在决定时能够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当律师进一步询问黄才华是基于什么原因这样讲的时候,被法官打断。法官说:“这有什么相关性?关于这个原因是否成立与本案无关。这些关于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陈述,跟控状有什么相关性吗?这些是真是假,都不影响现在的诉讼。除非你愿意证明,(辩方)并无对他人造成骚扰和麻烦的故意企图?”

辩方律师表示:“我们能够证明我的当事人没有蓄意骚扰。(我们)有有效的原因。我之后会论证。”律师然后呈上两个文件,指文件可以证明中共迫害法轮功和新加坡政府的介入。

但是,在主控官的反对下,文件不被法官接受为证据。

当事人:写给调查官的信可以解释一切

另外,黄才华也因为在当年7月没有按照警方调查官何国强 Eddie Ho Kok Keon 的要求,亲自到宏茂桥警署接受调查,而被控触犯《刑法》第224章的第174条款。

黄才华承认曾经接到警官Eddie Ho要求她到警署接受调查的信件。她没有去到警署,但是她在接信后曾经打电话给Eddie Ho,告诉她自己不会去以及不去的原因。黄才华也在8月4日发信给Eddie Ho,并抄送给其它部门。她在信中详细阐述了她为什么不去警署的5点原因。

其中一个原因是,在她去抗议之前的6月29日,她已经致信给新加坡总理李显龙,告知她为何要去中国大使馆前抗议,希望李显龙能够支持法轮功学员的正义行为。该信件也同时抄送给国会议员、所有警署、各大媒体以及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等机构。

在这封给李显龙的信中,她提到2005年她也曾经在中共大使馆外静坐抗议中共迫害法轮功,可是却被政府在2006年被控“展示具侮辱性而造成骚扰的字眼”并被定罪。她认为这种行为“无疑是助纣为虐,直接参与了中共对居住在新加坡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支持和纵容了中共政权在另一主权国家的领土上践踏人权的行为。这实在是新加坡的悲哀。”

在8月4日写给 Eddie Ho 的信中,她也谈到她不知道去警署到底是干什么?如果是想了解她为什么要去中使馆抗议,她已经写信告知;如果是想了解事件的细节,警方已经到现场拍摄了照片和录像,对现场发生的情况一定了如指掌,可能比她本人记得更清楚。以她多年被迫害的经历而言,如果政府想要起诉她的话,她为自己做任何辩护都是多余的。

黄才华对记者说,这封信已经概括了她在法庭上想说的所有的话,认真读信的人也一定会有所触动。

在发出这封信以后,黄才华没有再接到警方对她这封信的任何回应,直到2010年再次收到被控“骚扰”的控状。警官Eddie Ho承认收到这封信。这封信也被作为证物之一。

法官:横幅本身构成“骚扰”

在11月25日上午的结案陈词中,辩方律师指出谢律师在陈词中指出判决应该遵循公平、自由表达和符合宪法三点原则,并给出了相关证据:

1. 横幅的内容是说中国共产党并不是中国大使馆或者中国政府,而且并没有中共的成员出来指出横幅有骚扰到他(她)。事实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人被骚扰。

2. 控方证人给出的证据是“他们认为横幅具有侮辱和威胁性质”,控方据此认为被告触犯了法律,那只是控方的主观臆断。

3. 被告已经给出证据证明她去中国大使馆打坐、展示横幅是为了强调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事实。

4. 当警察告诉被告停止她们的行为时,被告及其同伴立即收拾东西按警察的要求离开了。

谢律师还指出依据宪法,他的当事人具有以合理的原因进行自由表达的权利,法律不应被用来限制公民自由表达的权利。新加坡警察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新加坡宪法的第12条和杂项罪行(公共秩序及滋扰)下的第13B(1)b部分等等。

而主控官则辩解说,中共、中国大使馆和中国政府是一体的,侮辱中共就是侮辱中国大使馆。控方律师称不需要有中国大使馆的人出来指证,只要新加坡警察有看到被告去中国大使馆打横幅,就足以证明大使馆有被骚扰。

接下来,法官裁定罪名成立。他对黄才华说:“你的横幅里面的意思已经构成违法,是具有侮辱性的,控方的证词已经毫无疑问地证实了这一点。你去警局是受法律约束的,你却没有去,这一点也被毫无疑问的证实了,所以你的这三条控状也足以定罪。”

黄才华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正在等待高等法庭确定开庭日期。

附:黄才华写给警局调查官Eddie Ho的信

2009年8月4日

Dear Eddie Ho:

您好!

7 月28日,我的女佣在门口捡到贵局的来信,告知又要调查在中使馆前和平抗议“中共将迫害法轮功延伸到新加坡”一事,非得叫我去Ang Mo Kio录口供,又给了一个莫须有的罪名说“有意图的骚扰”,贵局又说来了二封信我都没给回应。其实,我已经很清楚的表明了我的态度,我认为关于去中使馆前抗议“中共迫害法轮功并将迫害延伸至新加坡”一事的整个过程是非常清楚明白的,没有任何调查的必要性。

首先,6月29日及7月9日,我已经给贵局写过及转发过信件,告知我们要去和平抗议中共迫害法轮功并将迫害延伸至新加坡。虽然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的合法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任何保障,但是我们还是尊重贵局的工作。

其次,我在信中也已经解释了为什么要去中使馆前和平抗议的原因。1999年7月20日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开始,所以2009年7月20日是法轮功反迫害十周年的纪念日。在这十年中,中国大陆的法轮功学员所经受的残酷迫害是无法用言语来表述的,对此联合国和反酷刑迫害等人权组织都掌握有非常充足的证据。中共邪党不仅灭绝人性的迫害国内的法轮功学员,还把迫害延伸至其它国家包括新加坡,比如中共驻新加坡大使馆不给旅居本地的新加坡学员办理护照延长以及申请去香港的签证,同时也给新加坡政府施加压力,打压和迫害新加坡的法轮功学员。

遗憾的是,新加坡没有选择站在正义的一边,谴责中共政府的暴行并帮助制止迫害,反而为了谋求和中共之间的利益,协同迫害本地的法轮功学员,表现为:各相关部门不批准法轮功团体的活动申请,如抗议、演出等;对于法轮功学员个人,则采取劳工部吊销工作许可、移民厅吊销社交准证、不批准永久居民和公民的申请、不予延长永久居民,以及不延长新加坡护照等种种手段,以达到将学员驱逐出境或者威胁的目地,甚至利用司法手段无理起诉法轮功学员,从精神上、名誉上、经济上以及肉体上迫害本地的法轮功学员。

第三,作为一名新加坡籍法轮功学员,虽然我有幸没有生活在中共统治下的中国,但是只因为我反对中共无人性的迫害法轮功,也被新加坡政府无理起诉了六次,被关进监狱也不只一次了,给我本人和家人所造成的痛苦无法言述,全家人要延长护照也被刁难。在中共的压力下,我一个新加坡公民的遭遇都是如此可怕,中共对于大陆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如何残酷应该不难想像。这也使我本人更加坚定了要反迫害到底的决心,因为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第四,我不是第一次去到中使馆抗议,我也不是第一次被控“骚扰”罪名了,在2006年的起诉案中,我就因为打出横幅抗议中共无人性迫害法轮功,而被控“以侮辱性文字骚扰”的罪名。虽然我所表达的完全都是事实,绝对不含任何侮辱的意味,然而法庭的法官却连联合国关于法轮功被迫害的调查报告都拒绝作为呈堂证供,矢口否认迫害的存在。我最终因此而被监禁。

事情已经过去两年了,当我决定再去中使馆抗议的时候,我是抱着对政府的希望去的。我想,通过更多时间的观察和思考,政府能够更加了解真相,了解中共的邪恶本质,对待法轮功的态度和做法能有所改变。人都会犯错,然而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如果政府有诚意挽回过去对法轮功的不正确态度,这何尝不是一个大好机会?事实证明,我还是想错了,因为这次政府又准备给我另一个类似的罪名,即“有意图的骚扰”。

第五,以我多年被迫害的经历而言,如果政府想要起诉我的话,我为自己做任何辩护都是多余的。在2006年至2007年间,法轮功学员十几人被牵涉进四件起诉案,虽然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所有案件全部败诉。

有了过往的经验,我不知道贵局要我到警局去到底是为什么?如果是想了解我为什么要去中使馆抗议,我已经写信告知;如果是想了解事件的细节,贵局已经到现场拍摄了照片和录像,对现场发生的情况一定了如指掌,可能比我本人记的更清楚。还记得在2006年诬告案的法庭上,警署的摄影师也曾经承认,在他工作的大概一年多时间里,拍摄法轮功学员的录影带差不多五、六十卷。政府对法轮功的活动监控如此严密,这次怎么还可能出现疏漏呢?还要我去警局说些什么呢?不是多此一举吗?再说,我也没有犯罪,去警局干什么呢?!

我最后想说的是,法轮功学员以宇宙最高原理“真、善、忍”原则修炼心性,决不做伤害他人的事,更不会做违法犯罪的事。我去抗议迫害是为了讲清真相,是为了救人:一方面制止恶人继续作恶;另一方面让被谎言欺骗的善良人们清醒过来,在正与邪中做出正确选择,为自己开创美好的未来。试想,一个人如果向耶稣那样伟大的神的身上吐唾沫,即便他是因为听信了别人对耶稣的诽谤才这样做,难道也能够去到天堂吗?相反,一个人如果能在耶稣被迫害时挺身而出,为耶稣辩护,这样的人该有多大的福报呢?

在这迫害的十年中,政府已经给过法轮功学员六个起诉案了,全部都是冤案。法轮功学员没有杀人放火,没有阻碍交通,只是以非常平和的方式告诉人们中共在犯罪、在杀人,要唤醒民众的良知和正义一起来制止中共的残暴行为。然而,杀人的人逍遥法外,喊冤的人却成了“罪犯”,这不是颠倒黑白吗?

我只是一名普通公民,无钱、无权、无势,政府想要整治我一个小老百姓实在是太容易了,但这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对中共邪党那样的恶势力卑躬屈膝,而对我这样的弱者却任意摆布,这样的行为怎能让人佩服?

如今,六个冤案还不嫌多,政府还要以起诉案来诬告和迫害法轮功学员,真的不怕造业太重、罪业太深吗?迫害佛法修炼者可不是儿戏,何况还是一而再、再而三、错上加错?

我并不为自己的未来感到担心,因为我没有犯罪。让我感到担心的却是那些已经做错了事还不肯回头的人,怕他们糊里糊涂的把自己逼进地狱的死胡同,永无回头的机会。

不论我们曾经遭遇过什么,十年了,我们依然善意的把道理、把我们的想法告诉贵局和其它政府部门。对于普通人来说,维护道义和良知是做人的底线;但对于法官和警察而言,伸张正义、保护善良却是你们每个人不容推卸的责任。

事关各位前途命运,请务必慎思、慎行!

新加坡法轮功学员
黄才华

(抄送:国会议员,所有警署,各大媒体,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及ICA等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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