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0年11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黎薇新加坡採訪報導)經過2天的審訊後,11月25日上午新加坡初級法院宣判黃才華因在中國大使館前展示「制止中共將迫害法輪功延伸到新加坡」而構成「騷擾」的罪名成立, 連同其它三條未配合警局調查的控狀,總共罰款5000新元,如果拒付罰金則以坐監5週代替。黃才華要求上訴,所以被追加5000新元擔保金後,目前被保釋在外。
2009年7月3日,穿黃色T恤的黃才華(左)和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在中共駐新加坡大使館對面靜坐抗議。(警方證據)
法輪功被迫害不被接受為法庭證據
黃才華因為在2009年7月3日,在中國大使館對面展示一條橫幅,上面分別用中英文寫著「制止中共將迫害法輪功延伸到新加坡」,而被控「展示侮辱性文字」、「對看到的人可能造成騷擾」,因此觸犯了《雜項罪行(公安和滋擾)法令 》以及《刑法》。
該案件於2010年11月22日下午在新加坡初級法院正式開庭,法官為Eddy Tham,主控官為Eugene Lee 和Nicholas Khoo。從22日開始,審訊共持續了大約兩天。
主控官提控的依據,除了警方的供證以外,就是據稱於2009年7月3日事發當時由警方攝像師所拍攝的一組照片。但是當辯方律師向證人(攝像師)詢問,為何這些照片上沒有顯示時間和日期時,證人的解釋是當他們拿到相機時,上面沒有日期設置,而他們不能在相機上做任何設定。
在法庭上,黃才華承認連續三天到中國大使館對面懸掛橫幅,靜坐抗議。在7月3日當天,她和另一名法輪功學員到達現場後,在15分鐘內掛好橫幅,然後開始靜坐,不到10分鐘就有警察拍打她的肩膀,指她構成嚴重騷擾,要求她立即停止活動並離開,否則將被逮捕。隨即黃才華和另一法輪功學員收起橫幅,在10分鐘內離開現場。
控方的證人即辦案警察稱,他們是在接到投訴電話後才下去調查的,其中一個報警的人姓Goh。但是黃才華在庭上否認在現場看到任何其他的人,而且警察來得非常之快,似乎早有準備。
2009年7月3日,黃才華在中共駐新加坡大使館對面靜坐抗議。(警方證據)
2009年7月3日,黃才華在中共駐新加坡大使館對面靜坐抗議,警方與她接觸。(警方證據)
黃才華在法庭上指出,她去中國大使館是通過和平抗議制止迫害,因為中共不僅一直在迫害法輪功,而且還把迫害延伸至新加坡。在新加坡的中國籍法輪功學員的簽證在到期後經常被拒絕續簽,有些甚至被剝奪移民身份。
當辯方律師詢問黃才華為甚麼說新加坡迫害她和其他法輪功學員時,她回答:「為了經濟利益。所以,每當中共高官訪問新加坡時,就會有逮捕法輪功學員的事件發生。這些案件被調查的背後有政治因素,所以我希望法官大人在決定時能夠考慮到這些因素,從而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
當律師進一步詢問黃才華是基於甚麼原因這樣講的時候,被法官打斷。法官說:「這有甚麼相關性?關於這個原因是否成立與本案無關。這些關於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陳述,跟控狀有甚麼相關性嗎?這些是真是假,都不影響現在的訴訟。除非你願意證明,(辯方)並無對他人造成騷擾和麻煩的故意企圖?」
辯方律師表示:「我們能夠證明我的當事人沒有蓄意騷擾。(我們)有有效的原因。我之後會論證。」律師然後呈上兩個文件,指文件可以證明中共迫害法輪功和新加坡政府的介入。
但是,在主控官的反對下,文件不被法官接受為證據。
當事人:寫給調查官的信可以解釋一切
另外,黃才華也因為在當年7月沒有按照警方調查官何國強 Eddie Ho Kok Keon 的要求,親自到宏茂橋警署接受調查,而被控觸犯《刑法》第224章的第174條款。
黃才華承認曾經接到警官Eddie Ho要求她到警署接受調查的信件。她沒有去到警署,但是她在接信後曾經打電話給Eddie Ho,告訴她自己不會去以及不去的原因。黃才華也在8月4日發信給Eddie Ho,並抄送給其它部門。她在信中詳細闡述了她為甚麼不去警署的5點原因。
其中一個原因是,在她去抗議之前的6月29日,她已經致信給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告知她為何要去中國大使館前抗議,希望李顯龍能夠支持法輪功學員的正義行為。該信件也同時抄送給國會議員、所有警署、各大媒體以及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等機構。
在這封給李顯龍的信中,她提到2005年她也曾經在中共大使館外靜坐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可是卻被政府在2006年被控「展示具侮辱性而造成騷擾的字眼」並被定罪。她認為這種行為「無疑是助紂為虐,直接參與了中共對居住在新加坡的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支持和縱容了中共政權在另一主權國家的領土上踐踏人權的行為。這實在是新加坡的悲哀。」
在8月4日寫給 Eddie Ho 的信中,她也談到她不知道去警署到底是幹甚麼?如果是想瞭解她為甚麼要去中使館抗議,她已經寫信告知;如果是想瞭解事件的細節,警方已經到現場拍攝了照片和錄像,對現場發生的情況一定瞭如指掌,可能比她本人記得更清楚。以她多年被迫害的經歷而言,如果政府想要起訴她的話,她為自己做任何辯護都是多餘的。
黃才華對記者說,這封信已經概括了她在法庭上想說的所有的話,認真讀信的人也一定會有所觸動。
在發出這封信以後,黃才華沒有再接到警方對她這封信的任何回應,直到2010年再次收到被控「騷擾」的控狀。警官Eddie Ho承認收到這封信。這封信也被作為證物之一。
法官:橫幅本身構成「騷擾」
在11月25日上午的結案陳詞中,辯方律師指出謝律師在陳詞中指出判決應該遵循公平、自由表達和符合憲法三點原則,並給出了相關證據:
1. 橫幅的內容是說中國共產黨並不是中國大使館或者中國政府,而且並沒有中共的成員出來指出橫幅有騷擾到他(她)。事實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人被騷擾。
2. 控方證人給出的證據是「他們認為橫幅具有侮辱和威脅性質」,控方據此認為被告觸犯了法律,那只是控方的主觀臆斷。
3. 被告已經給出證據證明她去中國大使館打坐、展示橫幅是為了強調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事實。
4. 當警察告訴被告停止她們的行為時,被告及其同伴立即收拾東西按警察的要求離開了。
謝律師還指出依據憲法,他的當事人具有以合理的原因進行自由表達的權利,法律不應被用來限制公民自由表達的權利。新加坡警察的行為實際上已經違反了新加坡憲法的第12條和雜項罪行(公共秩序及滋擾)下的第13B(1)b部份等等。
而主控官則辯解說,中共、中國大使館和中國政府是一體的,侮辱中共就是侮辱中國大使館。控方律師稱不需要有中國大使館的人出來指證,只要新加坡警察有看到被告去中國大使館打橫幅,就足以證明大使館有被騷擾。
接下來,法官裁定罪名成立。他對黃才華說:「你的橫幅裡面的意思已經構成違法,是具有侮辱性的,控方的證詞已經毫無疑問地證實了這一點。你去警局是受法律約束的,你卻沒有去,這一點也被毫無疑問的證實了,所以你的這三條控狀也足以定罪。」
黃才華對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目前正在等待高等法庭確定開庭日期。
附:黃才華寫給警局調查官Eddie Ho的信
2009年8月4日
Dear Eddie Ho:
您好!
7 月28日,我的女傭在門口撿到貴局的來信,告知又要調查在中使館前和平抗議「中共將迫害法輪功延伸到新加坡」一事,非得叫我去Ang Mo Kio錄口供,又給了一個莫須有的罪名說「有意圖的騷擾」,貴局又說來了二封信我都沒給回應。其實,我已經很清楚的表明了我的態度,我認為關於去中使館前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並將迫害延伸至新加坡」一事的整個過程是非常清楚明白的,沒有任何調查的必要性。
首先,6月29日及7月9日,我已經給貴局寫過及轉發過信件,告知我們要去和平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並將迫害延伸至新加坡。雖然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的合法權益沒有辦法得到任何保障,但是我們還是尊重貴局的工作。
其次,我在信中也已經解釋了為甚麼要去中使館前和平抗議的原因。1999年7月20日是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開始,所以2009年7月20日是法輪功反迫害十週年的紀念日。在這十年中,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所經受的殘酷迫害是無法用言語來表述的,對此聯合國和反酷刑迫害等人權組織都掌握有非常充足的證據。中共邪黨不僅滅絕人性的迫害國內的法輪功學員,還把迫害延伸至其它國家包括新加坡,比如中共駐新加坡大使館不給旅居本地的新加坡學員辦理護照延長以及申請去香港的簽證,同時也給新加坡政府施加壓力,打壓和迫害新加坡的法輪功學員。
遺憾的是,新加坡沒有選擇站在正義的一邊,譴責中共政府的暴行並幫助制止迫害,反而為了謀求和中共之間的利益,協同迫害本地的法輪功學員,表現為:各相關部門不批准法輪功團體的活動申請,如抗議、演出等;對於法輪功學員個人,則採取勞工部吊銷工作許可、移民廳吊銷社交准證、不批准永久居民和公民的申請、不予延長永久居民,以及不延長新加坡護照等種種手段,以達到將學員驅逐出境或者威脅的目地,甚至利用司法手段無理起訴法輪功學員,從精神上、名譽上、經濟上以及肉體上迫害本地的法輪功學員。
第三,作為一名新加坡籍法輪功學員,雖然我有幸沒有生活在中共統治下的中國,但是只因為我反對中共無人性的迫害法輪功,也被新加坡政府無理起訴了六次,被關進監獄也不只一次了,給我本人和家人所造成的痛苦無法言述,全家人要延長護照也被刁難。在中共的壓力下,我一個新加坡公民的遭遇都是如此可怕,中共對於大陸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是如何殘酷應該不難想像。這也使我本人更加堅定了要反迫害到底的決心,因為正義必將戰勝邪惡。
第四,我不是第一次去到中使館抗議,我也不是第一次被控「騷擾」罪名了,在2006年的起訴案中,我就因為打出橫幅抗議中共無人性迫害法輪功,而被控「以侮辱性文字騷擾」的罪名。雖然我所表達的完全都是事實,絕對不含任何侮辱的意味,然而法庭的法官卻連聯合國關於法輪功被迫害的調查報告都拒絕作為呈堂證供,矢口否認迫害的存在。我最終因此而被監禁。
事情已經過去兩年了,當我決定再去中使館抗議的時候,我是抱著對政府的希望去的。我想,通過更多時間的觀察和思考,政府能夠更加瞭解真相,瞭解中共的邪惡本質,對待法輪功的態度和做法能有所改變。人都會犯錯,然而 「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如果政府有誠意挽回過去對法輪功的不正確態度,這何嚐不是一個大好機會?事實證明,我還是想錯了,因為這次政府又準備給我另一個類似的罪名,即「有意圖的騷擾」。
第五,以我多年被迫害的經歷而言,如果政府想要起訴我的話,我為自己做任何辯護都是多餘的。在2006年至2007年間,法輪功學員十幾人被牽涉進四件起訴案,雖然法輪功學員在法庭上據理力爭,但所有案件全部敗訴。
有了過往的經驗,我不知道貴局要我到警局去到底是為甚麼?如果是想瞭解我為甚麼要去中使館抗議,我已經寫信告知;如果是想瞭解事件的細節,貴局已經到現場拍攝了照片和錄像,對現場發生的情況一定瞭如指掌,可能比我本人記的更清楚。還記得在2006年誣告案的法庭上,警署的攝影師也曾經承認,在他工作的大概一年多時間裏,拍攝法輪功學員的錄影帶差不多五、六十卷。政府對法輪功的活動監控如此嚴密,這次怎麼還可能出現疏漏呢?還要我去警局說些甚麼呢?不是多此一舉嗎?再說,我也沒有犯罪,去警局幹甚麼呢?!
我最後想說的是,法輪功學員以宇宙最高原理「真、善、忍」原則修煉心性,決不做傷害他人的事,更不會做違法犯罪的事。我去抗議迫害是為了講清真相,是為了救人:一方面制止惡人繼續作惡;另一方面讓被謊言欺騙的善良人們清醒過來,在正與邪中做出正確選擇,為自己開創美好的未來。試想,一個人如果向耶穌那樣偉大的神的身上吐唾沫,即便他是因為聽信了別人對耶穌的誹謗才這樣做,難道也能夠去到天堂嗎?相反,一個人如果能在耶穌被迫害時挺身而出,為耶穌辯護,這樣的人該有多大的福報呢?
在這迫害的十年中,政府已經給過法輪功學員六個起訴案了,全部都是冤案。法輪功學員沒有殺人放火,沒有阻礙交通,只是以非常平和的方式告訴人們中共在犯罪、在殺人,要喚醒民眾的良知和正義一起來制止中共的殘暴行為。然而,殺人的人逍遙法外,喊冤的人卻成了「罪犯」,這不是顛倒黑白嗎?
我只是一名普通公民,無錢、無權、無勢,政府想要整治我一個小老百姓實在是太容易了,但這也不是甚麼光彩的事情。對中共邪黨那樣的惡勢力卑躬屈膝,而對我這樣的弱者卻任意擺佈,這樣的行為怎能讓人佩服?
如今,六個冤案還不嫌多,政府還要以起訴案來誣告和迫害法輪功學員,真的不怕造業太重、罪業太深嗎?迫害佛法修煉者可不是兒戲,何況還是一而再、再而三、錯上加錯?
我並不為自己的未來感到擔心,因為我沒有犯罪。讓我感到擔心的卻是那些已經做錯了事還不肯回頭的人,怕他們糊里糊塗的把自己逼進地獄的死胡同,永無回頭的機會。
不論我們曾經遭遇過甚麼,十年了,我們依然善意的把道理、把我們的想法告訴貴局和其它政府部門。對於普通人來說,維護道義和良知是做人的底線;但對於法官和警察而言,伸張正義、保護善良卻是你們每個人不容推卸的責任。
事關各位前途命運,請務必慎思、慎行!
新加坡法輪功學員
黃才華
(抄送:國會議員,所有警署,各大媒體,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及ICA等其他機構)